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商品生产者,它拥有必要的经营自主权。这一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决定的:(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关系中,存在着所有权与支配权及使用权的一定程度的分离,生产资料属于代表全社会的国家所有,但是作为生产基本单位的企业却对生产资料拥有部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这种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就是通过企业的必要的生产与经营自主权表现出来的。(2)既然企业是组织生产与经营的基本单位,为了充分调动它的积极性,使企业能根据内部与外部的经济条件,最经济合理地运用生产资源(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以发挥自己的优势,就必须保证企业有一定的生产与经营自主权。(3)企业作为具有一定的自身的局部利益的经济单位,为了实现与维护自身的合理的经济利益,也必须有自身的经营自主权。(4)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为了机动灵活地适应市场机制而进行生产与经营,更必须有自身的经营自主权。可见,必要的自主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统一的计划管理下,自主地与有效地进行生产与经营的前提条件。
经济理论界长期流行单纯地由国家自上而下决定国民经济总体的经济活动和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的国家单一决策论。这种理论主张将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等一切经济活动统统由国家统一管理,不承认企业的自主权。这种理论是高度中央集权型的社会主义模式的产物,缺陷在于:(1)不承认企业应该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违反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性质。社会主义社会是自由的劳动者的联合体,企业是这一经济联合体的基层组织[11]。企业所具有的经营主体地位,正是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直接占有的必然表现,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自由劳动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及历史上一切强制性劳动的原则差别。(2)不承认企业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在理论上忽视了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如上所述,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有其一定的局部经济利益,而企业的经济利益是不可能自发地和轻易地得到实现的,它必须以企业拥有自主权和善于运用其自主权作为保证。(3)不承认企业有必要的自主权,把经济活动的一切决策权(包括微观的经济活动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家,不给企业一定的决策权的理论与做法,违反了现阶段还存在商品关系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与要求。因为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作为一个商品生产者来从事生产与经营的,而商品生产总是以生产者拥有一定范围的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为前提。因为必要的自主权是商品生产者能够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有效地组织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必要的自主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就不能适应市场机制而及时地、灵活地调整自己的生产与经营,就不可能从事任何真正的与有效率的商品生产。(4)不承认企业有必要的自主权的理论,违反了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管理中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关系的原则。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是以国家严格的计划管理与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在生产中积极性的充分发挥相结合为前提的。因而实行单一的国家决策,搞无所不包的国家计划,不允许企业有必要的自主决策权,不仅不能使计划切合实际,而且会压抑企业与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把企业变成一切依靠国家自上而下的计划和靠外力来推动的算盘珠子,而这种情况是不符合生气勃勃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的。
单一的国家决策论,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并业已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所证明。因此,正确的计划管理方法是,把国民经济活动中国家的决策与企业的决策和个人的决策结合起来,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这样,也就要求在坚持国家计划管理的前提下,允许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必要的以及在适当范围内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主权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生产经营权。企业在服从与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拥有生产计划制订权。在实行指导性计划的范围内,企业主要是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税收、信贷等状况来决定生产什么(品种、规格)、生产多少(数量),从而拥有更充分的生产与经营的自主权。生产经营权还包括购销自主权。购销自主权是企业实现生产与经营自主权的必要条件。它表现为企业在服从国家的有计划的物资调拨与有计划的商品购销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有权按照生产与经营的需要自行采购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同时,对一定范围内的产品可以自行决定是由商业或物资部门销售还是自销。
第二,收益分配权。一定的收益分配权是企业自主权的必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品局部占有关系的体现。企业的收益分配权表现为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对于实行国家征税或自负盈亏的企业,向国家上缴税金后的收入归己支配,自留利润形成企业基金,由企业在服从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地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补充劳动报酬基金。企业的分配权关系和企业职工对一部分企业劳动成果的占有,关系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局部利益的实现,关系到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与物质福利,关系到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因而在企业自主权中处于核心地位。
第三,资金支配权。资金是社会主义企业用于组织生产与经营活动的货币,在社会主义经济还存在商品关系的条件下,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基金运动的必要的与始发的形式。社会主义联合劳动者占用用以进行生产的一定的生产资料,表现为企业占用、支配与使用一定数量的社会资金。企业只有具有一定的资金占用权及支配权,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生产与经营自主。资金占有权表现企业有权运用归它占用的固定资产来组织生产,有权按照政策规定出让部分剩余的固定资产。企业的留成利润或收入所形成的自有资金是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的社会资金,它的主要部分是企业支配的生产发展资金。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将它用于本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或者用于其他老企业或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取得银行贷款,用于基本建设和流动资金。企业有了必要的资金占用权与支配权,就能使剩余产品一部分直接归企业支配,并由此形成企业积累(它表现为企业扩大再生产基金与属于集体福利基金的非生产性积累)。必要范围内的资金支配权,使企业具有一定的自行扩张能力,从而能使企业在实现内涵的扩大再生产中发挥自主性,这是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实现技术进步的重要条件。如果缺乏必要的资金支配权,企业不仅将失去扩大再生产能力,而且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进行(如在全收全支,将折旧基金也大部分上缴国家的管理体制下那样),作为社会主义生产的基本单位的企业就会失去活力。可见,保证企业有必要的资金支配权是健全与完善企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
第四,劳动人事权。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劳动组织,使生产合理化和杜绝人浮于事,避免浪费劳动力资源,也为了使企业集体劳动具有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性质,就必须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科学地组织、管理与使用企业的劳动力。因此必须给企业必要范围内的支配劳动力的权力,包括按照企业本身的性质与生产计划调整职工数量、各类职工的构成,按照企业扩大生产的需要增招劳动力,等等。(www.xing528.com)
企业以上的自主权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统一的自主权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在组织生产、交换与分配的活动中更有效地发挥积极性与自主性的必要条件。如果企业不具有这些必要的自主权,它就不可能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基础上顺利地实现企业所固有的进行社会主义生产与经营的职能,也不能卓有成效地维护社会利益和企业经济利益。在坚持国家对宏观的国民经济活动的集中管理,坚持对那些骨干性的国营企业的生产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产品的生产的直接计划管理的前提下,把必要的日常性的经济活动的决定权归于企业,是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重要原则。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使用社会公共的生产资料,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生产的相对独立的基层组织,它必须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承担严格的经济责任。因此,对社会负责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重要特征。
企业的经济责任是全面的经济责任。它表现在企业要为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和上缴利润指标承担责任,如企业对于国家交付给它长期使用的固定资金要交付占用费,对从银行取得的贷款要如期归还和偿付利息。企业还要全面履行经济合同,如对提供给其他企业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和其他产品的质量、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等承担物质责任。作为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的企业的经济责任,最集中地表现在企业要以收抵支,依靠拨给它使用的资金最有效地组织再生产,要厉行节约,要合理地使用社会资金,并为亏损承担物质责任。正如列宁所指出:“各个托拉斯和企业建立在经济核算制基础上,正是为了要他们自己负责,而且是完全负责,使自己的企业不亏本。”[12]
企业的经济责任是十分广泛的,它涉及企业全部经济活动(生产活动、交换活动、分配活动等),它包括众多的方面,如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企业与企业内部各单位、各职能部门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等等。完善的国营企业经济责任制,通过各种组织工作、政治思想教育以及责任与利益挂钩等机制,使经济责任贯彻到企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每一个职工身上,从而真正成为一种全面的经济责任。这种全面的经济责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实行的全面的经济核算制的重要内容。
企业的经济责任是严格的物质责任,它表现于企业既要因如期完成合同享受经济利益,也要为工作差错承担物质责任、履行罚款,不能将未完成合同而引起的国家与其他企业的经济损失推卸给国家和其他企业,由社会来负担。保证企业有充分的经济利益和必要的生产与经营的自主权以及严格的经济责任,这是不完全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固有要求,是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经营的商品生产者的必要条件。只有在责、权、利三者相结合的条件下,才能使全民所有制企业实现它应具有的“与统一性相联系的独立性,才会发展得更加活泼。”[13]
但是必须看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只是相对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同于在所有制上彼此分离,在经济利益上彼此对立,对自身经济活动具有全权的资本主义企业。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者是以完全的独立性为特征,其经济活动完全从属于他们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欲望,因而企业的决策具有完全独立的与最高的性质。而在全民所有制的纽带下,彼此之间密切联系和互相依存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必须适应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不断地协调互相间的经济活动,按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实现均衡的发展。因而,在全民所有制领域内,企业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企业的经济活动决策权是部分的,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的自主性是不完全的。归根到底,企业的自主权是有限制的。更具体地说,企业自主权的限制表现在国营企业的自主权不能超过企业进行日常的生产与经营所必要的经常性决策的限度,那些与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总体的发展有关的经济活动,如国民经济增长的幅度、国民收入中积累与消费的分配、投资方向、价格形成、利率的决定、劳动报酬的基本水准与增长幅度,等等,这些方面的决策权(即所谓宏观决策)应该属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不能放任自流,悉由企业自主。而且还要看到,归企业的日常生产与经营的决策,也是受到限制的,特别是对于实行指令性计划的企业,自主权更必须约束在有利于贯彻国家统一的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内。
基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主权的限制性,我们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权限,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时,必须使企业的自主权适合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要求,不能不问具体条件,搞“一刀切”。因此,在健全与完善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根据各类企业的特点,探索与寻找社会主义联合的商品生产者的经营独立性的合理界限,寻找与确定企业所应拥有的局部利益的大小以及企业自主权的范围与限度;在坚持国家决策为主的前提下,把国家决策与企业决策及个人决策结合起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