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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占有性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完善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发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成熟,不仅表现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不完全,即社会尚未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从而在某些经济领域内还存在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残余,而且公有制本身还具有不成熟和不完全的特征。集体单位对生产资料较完整的局部占有与直接体现局部利益的性质表明,它是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局部占有因素和痕迹也体现于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中。

局部占有性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完善

不发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成熟,不仅表现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不完全,即社会尚未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从而在某些经济领域内还存在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残余,而且公有制本身还具有不成熟和不完全的特征。具体地说,就是公有制体系中局部占有关系的存在,如存在着生产资料及产品由局部劳动者占有的因素。

笔者在第二章中指出,发达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消灭了私人占有,不存在集体占有制,而且也不存在产品局部占有的因素,从而不再有企业的局部利益。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生产物成为完全的社会产品,并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分配。这种占有关系意味着实现了全体社会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以及劳动成果上的平等,从而是成熟的与完全的社会公共占有制。而在社会主义的初始的、不发达的阶段,社会的公共占有关系还远远没有达到这样的成熟程度,生产资料的局部占有性质、因素与痕迹尚未完全退出经济关系的舞台。

集体所有制就是这种局部占有关系的鲜明表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实现了将生产资料由私人所有转归劳动者集体所有,实现了由小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化。但是集体所有制毕竟是小范围内的公有制,即部分劳动者公共所有制,它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所有制;虽然生产资料已经是共同占有,但是被限制于几十人或几百人的狭小的集体范围内。在那里,生产资料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属于集体。在集体与集体之间,各自占有的生产资料有数量与质量的差别。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处于有利地位的集体企业,其收入就要高于自然条件与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这种收入的不同来源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与不平等。很显然,在存在着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这种不同收入的一定数量归集体单位占有是不可避免的。可见,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全社会利益,但直接与更多的是体现小集体利益。这种情况表明,集体所有制只是实现了局部范围的生产资料公有化。集体单位对生产资料较完整的局部占有与直接体现局部利益的性质表明,它是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局部占有因素和痕迹也体现于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中。全民所有制的特征在于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所有,它的产品也归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在全社会范围内按共同的标准在劳动者之间分配。生产资料与产品的所有权属于全民,这表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不仅与任何形式的私人占有不相容,而且与集体所有制有质的区别。但是,现阶段的生产资料全民占有关系还不是纯粹的。纯粹的全民占有是生产资料的全民占有与产品的完全全民占有的统一,而现阶段的全民占有关系却包含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的因素与痕迹。这是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一方面是从社会公有的统一的消费基金中按全社会范围内的统一标准取得劳动报酬,另一方面还要从归企业占用与支配的企业奖励基金中取得一部分补充劳动报酬。在现阶段,企业的奖励基金实际上包括两个因素:一是来自企业劳动者付出了超额劳动的部分,如由职工加班或增加劳动强度而增加的利润留成和职工奖励基金。来自这一方面的补充劳动报酬体现了按劳分配。二是来自企业占用生产资料(包括物质技术条件、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的差别。在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制和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下,这种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处于有利条件的企业就会实现一个超出平均水准以上的超额利润或企业级差收入。在完全的全民所有制条件下,这种由生产资料的有利条件而带来的级差收入应该全部收归国家使用。但是,在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为了贯彻企业物质利益原则,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更好地发挥设备的效率,加速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加快技术革命与技术革新,充分地利用资源和地理条件以大大提高经济效益,可以允许企业留用少许级差收益,列入企业的自有基金,用于劳动者的补充劳动报酬。这种企业和职工对级差收入的分配、占用和占有的关系表明,全民所有制企业除了产品主要地归全社会占有而外,还存在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的因素与痕迹。这种企业对产品的局部占有因素的存在与产品全民占有关系的不完全,表明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活动还未能体现完全的、无差别的全民利益,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中的部分劳动者的局部利益。归根到底,这种占有关系表明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占有的不完全和不彻底。

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还存在着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因素与痕迹,这并非凭空虚构,而是对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改进与完善了的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与关系的一种理论概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与组织全民所有制时都曾经采用过某种取消产品局部占有因素的纯粹的全民所有制模式,它的集中表现是苏联战时共产主义国营企业所有制。在那里对国营企业一律实行物资的统一供给,产品的统一分配和对所有的职工实行消费品的统一配给。在那里不存在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与企业物质利益,也未能贯彻消费品按劳分配和体现个人物质利益的原则。这是一种共产主义式的所有制关系。它的产生在客观上是由于苏维埃俄国当时面临着特殊历史条件,而在主观上则是由于联共(布)采取了在革命后立即推行共产主义生产与分配的过早、过急的方针。这种超越了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模式,带来与加深了苏联的经济困难与危急局面。后来列宁及时地提出了新经济政策,在国营企业实行了经济核算制,采取了贯彻物质利益原则的措施,如在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对工人发放奖金,等等。国营企业这一系列管理方式上的调整,实质上是给全民所有制企业以某些产品的局部占有权利。尽管斯大林时期曾经采用了高度中央集权型的管理体制,强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支配权与产品占有权、分配权集中于国家,但是苏联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仍然实行利润留成,职工要从奖励基金中领取奖金,从而实际上保存着企业对产品的局部占有关系。我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营经济的管理体制采用了苏联模式,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品占有中实际上存在企业局部占有的因素与痕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满足于对全民所有制做法权形式的描述,而不去揭示它的现实的占有关系,从而把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当成是“完全的”与“彻底的”,看不见我国社会主义初始时期全民所有制的不成熟性,特别是未能正视和从理论上阐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存在的局部占有关系的因素与痕迹,甚至把某些同志在这一方面提出的有益的见解[7]当作修正主义来批。在“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更是在理论上大批奖金制度,把强调重视企业的经济利益当作是破坏全民所有制,复辟资本主义;在实践上取消一切利润留成和企业基金制度,提倡所有国营企业分配一律,“不分你我”共同吃“大锅饭”。这种“平等”占有的、纯粹的、完全的“全民所有制”,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给我国国民经济带来极大的破坏。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实行了利润留成和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等一系列措施,正确处理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事实上使现阶段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分配关系中保留有必要的产品占有因素,从而大大地调动了企业生产与经营的积极性,搞活了经济。可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品占有关系,严格地说并不是纯全民的,而是含有企业局部占有的因素与痕迹,这是为当前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民所有制占有关系的实际状况所证明了的。(www.xing528.com)

不发达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还存在产品局部占有的因素与痕迹的观点,在理论上也是有根据的。如果我们真正把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用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研究,那么,我们就不仅要阐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生、壮大和最终占领一切社会经济领域的发展过程,而且还需要阐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由初始期的不完全、不成熟形式发展到成熟形式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地阐明了任何一种社会生产关系都是在克服与扬弃旧的生产关系中确立与发展起来的。他们论述了生产关系在走向成熟中所要经历的“推陈出新”的辩证发展过程。马克思说:“资产阶级社会借这些社会形式的残片和因素建立起来,其中一部分是还未克服的遗物,继续在这里存留着,一部分原来只是征兆的东西,发展到具有充分意义,等等。”[8]马克思在论述社会主义社会时指出:“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9]列宁在论述初生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时也强调指出,它里面不可避免还包孕着旧的残余与痕迹。他说:“无论在自然界或在社会中,实际生活随时随地都使我们看到新事物中有旧的残余。马克思并不是随便把一小块‘资产阶级’法权塞到共产主义中去,而是抓住了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社会里那种在经济上和政治上不可避免的东西。”[10]用这种辩证法的发展观来考察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它包含着某些不成熟的占有关系的因素就完全不足为奇了,而正是这种产品局部占有关系的因素与痕迹,体现了初生期的不完全的全民所有制中的旧的残余。像我国这样经济落后、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不发达的国家,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起国营企业的初始阶段,一步做到在产品占有中消除一切局部占有关系与局部利益关系,一步做到将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地、彻底平等地占有,一步就实现联合生产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全社会无差别化,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

总之,占有的全社会性的不纯粹,作为其基本规定性的生产资料全社会占有性与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因素与痕迹的并存,是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全民所有制的特点。这一特点,从另一个方面表现了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成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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