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征表现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成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唯一形式,即由公有制占领整个社会经济领域,不存在任何私有制的残余,这种情况意味着社会一切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但是,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是不完全的,它表现在社会所有制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公有制与在局部领域存在的某些前社会主义时期所有制形式残余——例如个体所有制,以及特定领域的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等——的并存,从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不是纯粹的单一的公有制结构,而是带有多样性,即表现为由作为主体的公有制与某些前期所有制组成的复合结构。
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性质,是一切新社会形态初始阶段的鲜明特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不平衡的性质所决定的。
不用说经济比较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即使是在那些拥有较为发达的物质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正如实际所表明,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仍具有不平衡性。可以设想,这些国家在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后,也未必能够立即在社会所有经济领域消灭一切私有制形式及其残余,实现清一色的公有制结构。如果我们不是只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某些一般性的论述出发来认识社会主义,而是从世界各国经济的实际出发来考察与探索社会主义,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某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在其初始阶段(尽管时期可能更短些),一定的多样性的所有制结构也很可能是难免的。而对于那些在原先经济落后的国家建立起来的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具有高、中、低的多层次性则表现得更为鲜明,为了充分适应这些参差不齐的多层次的生产力的发展,在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后的一定发展阶段保持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就更是难以避免的了。
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我国在进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面临着较低的物质生产力水平。那时,虽然工业领域、交通领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现代化的物质技术,但是就整个国民经济来看,仍然是以较陈旧与落后的技术为基础。在轻工业中,手工技术还占有很大比重,在农业生产中更是主要地依靠畜力动力和手工工具。当前在我国,以原子能为标志的现代化的物质生产力,以蒸汽机为标志的近代生产力,以手工磨与水碾为标志的中世纪生产力,甚至以刀耕火种为标志的原始生产力杂然并存,社会生产力的高、中、低诸层次表现得分外鲜明。而且生产力的这种性质与状况不是短时期内所能改变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实现生产资料的彻底的和完全的社会主义公有化的逐步性与长期性。因而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只能是基本上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但是,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领域内还将存在某些前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残余。如还不能不保持相当数量的城乡个体所有制经济,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还存在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情况不仅是十分正常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在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前社会主义时期所有制因素的多样性的社会所有制结构,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的固有的特征。只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取得胜利后,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的建立与进一步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不断地壮大和成熟,才能完全地、彻底地排除与取代前社会主义时期所有制的残余,占领一切经济阵地。人们不能指望在对私人资本主义、个体农民与个体手工业者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刚刚确立,但社会主义的物质生产力尚未达到高度水平以前,就能够实现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就能够消灭一切旧的所有制的残余,立即将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公有,实现一个没有旧社会“尾巴”的纯而又纯的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主张一步实现一切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公有化,这不仅是不切实际的空想,而且本身违反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
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具有某些多样性,不能与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混为一谈,更不能把现阶段社会主义容许多样性的所有制并存,认为是在经济结构上倒退到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与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是根本不相同的。过渡时期的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表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家私人所有制、个体农民与个体手工业者私人所有制并存。“在这制度内既有资本主义的也有社会主义的成分、部分和因素。”[3]而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却不包含资本家私人所有制经济因素。社会主义必然要排斥和消灭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我国,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经过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早已被消灭。虽然在我国经济生活的局部领域中(如在个体经济领域)可能会产生某些私人资本主义关系,但它在量上是微不足道的。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强大与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日益健全,它由以产生的缝隙将进一步消失。而在过渡时期的所有制结构中,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是一个合法的与重要的成分。这就显示了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与过渡时期所有制结构不容混淆的原则差别,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尽管还存在个体所有制,但它已经具有不同于原先那种独立的农民与手工业者私人所有制的新特点。如现阶段农村自留地与家庭副业这种个体所有制经济,它是附属于集体经济的,它在生产资料占有上是受到限制的,从而是一种不完全的个体所有制。城市的个体经济也受到强大的公有制经济的制约和从属于国家的管理。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的个体所有制,都是在某些局部领域内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而存在的,是社会主义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个体所有制。
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多样性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绝对主导地位为前提。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社会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主体,这乃是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4]在现阶段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已成为支配其他一切关系的所有制,已经“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5]。作为绝对主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越来越壮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前社会主义所有制起着有力的制约、规范与改造的作用,并逐步地把它们纳入社会主义所有制体系之中。以上情况表明,社会主义社会的这种带有多样性的所有制关系无论在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已经具有全新的社会主义性质。无疑地,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就意味着原先的私有制经济占重要地位的过渡性的经济结构发生了质变,意味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基本确立。而社会一旦发展到这一步,也就可以说跨进了社会主义社会的门槛,即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www.xing528.com)
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所有制关系多样性的问题,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长期未曾加以阐明。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通常习惯于设想社会主义社会在所有制上是单一的,即必须是清一色的公有制。我国自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以来,几度出现的在城乡取缔和消灭个体经营,即“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左”的冒进行动,就是立足于这种社会主义社会单一公有制模式论的基础之上。在所有制问题上,人们至今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它表现在一些人听说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多种形式的所有制,特别是还存在某些个体经济及其他前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的残余就感到难以理解,甚至认为是“倒退”“回到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前的过渡时期”。其实,在我国这样的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一旦确立就要以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结构为经济基础,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而是一种脱离实际的空想。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本质特征,它不仅要消灭资本家私有制,而且要消灭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和一切前社会主义所有制残余。但正如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退出历史舞台,都必须首先有生产力的发展一样,要消灭一切前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残余,也必须要有物质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社会的物质基础还难以发展壮大到这样的高度,因而个体所有制和其他旧所有制形式残余就不会立即全部灭亡。
社会主义社会单一模式论的依据是,不把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搞得更加纯粹,不排斥个体所有制经济及其他非社会主义经济,那么它们就将削弱社会主义经济。这种论据是简单化和站不住脚的。事实上,社会主义社会多样性所有制结构诸成分之间是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首先,就那些旧所有制形式残余来说,尽管它们还带有不同程度的私人占有性质,但是仍然对社会主义经济起着积极作用。这是因为,事物发展的辩证法表现为“无论在自然界或在社会中,实际生活随时随地都使我们看到新事物中有旧的残余”[6]。这些旧事物的残余与新事物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新事物初始发展阶段,它们之间的互相促进的关系甚至会表现为主导的方面,旧的因素能够起着为新事物的成长服务的作用。这种事物中新旧因素的辩证法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领域,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所有制领域中带有一定的私有性质的旧形式的残余,也完全能卓有成效地为社会主义新经济的发展服务。可见,以公有制和旧所有制形式残余并存为内容的多样所有制结构,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区分与弄清社会主义社会的多样性的所有制结构中长期存在的持续性因素与非持续性因素,既有理论意义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不发达社会主义的物质生产力的状况,可以说:在多样性的所有制结构中,个体经济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持续因素;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将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存在,但是它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果进一步从理论上来进行考察,可以说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越低,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力结构中以手工工具为技术基础的低级层次的比重越大;以现代化技术为基础的层次的力量越不足,旧所有制形式就将有更多的存在与活动的余地和保持更长的时期。这就是说,体现私有制残余的旧所有制形式存在的范围和时期与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成反比,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因此,为了使生产关系最充分地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人们必须自觉地和充分地利用适合生产力性质的旧所有制形式的积极作用,而不能采取禁、堵和“割尾巴”的做法,在物质条件尚未成熟时,强制地制造公有制的“一统天下”。特别是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底子薄、人口多的国家,现阶段社会主义还不能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占领一切阵地,还不可能立即消灭一切私有制残余;恰恰相反,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一定范围内的个体所有制经济与某些其他体现私有制因素的经济形式并存,正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所要求的。
为了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在理论上懂得不发达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具有客观必然性,从而在经济工作中以明确的思想作指导,并由此出发,正确地处理好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作为补充的旧所有制形式残余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好公有制经济与个体经济的关系,建立一个最优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以最有效与最充分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是也要看到多样性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内部存在的矛盾,即占主导地位的公有制与私人占有因素的矛盾。还要看到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中的个体所有制,以及其他的前社会主义所有制因素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也存在私有制残余所固有的消极因素,如个体小商品经济还存在生产的分散性与自发性、价格上的较大波动性,以及收入的私人占有性质,因而个体所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间还存在着矛盾。但是,这种矛盾一般并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条道路的对抗,也不同于合作化实现以前的个体私有者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而是属于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的非对抗性矛盾。社会主义国家要坚决地维护公有制的绝对主导地位,同时把个体所有制经济规范在合理的界限内,并且通过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来加强对个体经营的调节、管理与指导,从而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克服与避免其自发作用与消极性。
综上所述,在不发达、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还带有多样性,即公有化的不完全,乃是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的必然现象。只有社会生产力达到很高的发展水平,现代化大生产普及于一切经济领域,那时才将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生产资料公有化,社会主义经济结构才将表现为单一的公有制,而这就意味着公有制达到成熟和发达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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