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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社会公有制的发展趋势和问题探析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指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也是直接的占有制。联合的直接生产者是最高的占有主体,乃是社会主义的直接占有制的最根本的特征。

直接社会公有制的发展趋势和问题探析

马克思恩格斯在阐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征时,除了论述它是生产资料全部为社会占有而外,还着重指出它是生产资料归社会直接占有。

马克思为了细致地分析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揭示它的内在层次,使用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两个对立的概念。在间接的占有制下,经济主体拥有对某种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权,但这个经济主体之上还有一个最高的占有者,正是这个最高占有者赋予经济主体以一定范围内的生产资料的占有权。马克思在论述古代东方国家的土地占有关系时指出,在那里,土地的最高的、全权的占有者是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基层是农村公社与农民家庭,就公社成员个人来说,也拥有土地的实际占有关系。但是,这种财产是由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因而是一种间接所有制。马克思指出:“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17]间接占有乃是多层次的占有关系下的客观范畴,它的特征在于它对被占有的对象没有最高的支配权。这种情况阻碍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直接结合,阻碍了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表现出独立的自由意志、充分的自主性与积极性。而在直接的占有制下,经济主体之上不存在一个最高的主体。实际上的占有者,也是生产资料全权支配者,是生产活动的自主决策者。原始社会公有制就是这种直接的公有制。马克思说:“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身就是直接的公有制。”[18]在那里,组织在共同体中的全体成员是生产资料的最高的所有者和实际的支配者与使用者,由于不存在横插于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剥削阶级,从而原始氏族公社的生产体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正如马克思所说,这是一种劳动与“它的客观条件的原始共生状态”[19]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指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也是直接的占有制。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把资产阶级垄断的生产资料变成“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20]。恩格斯说,社会主义使生产资料“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21]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现代的直接占有制,它是直接占有的高级形式。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劳动者是社会和国家的主人,是享有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最高权利的主体,因此,生产资料也就归作为直接生产者的联合劳动者所有,联合劳动者本身就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是唯一的占有的主体,在他们之上没有一个更高的占有主体。联合的直接生产者是最高的占有主体,乃是社会主义的直接占有制的最根本的特征。(www.xing528.com)

第二,社会主义的直接占有制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在支配使用生产资料和从事社会主义生产中拥有充分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因而他们在劳动中具有高度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自主精神。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私有制把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隔离开来,使用生产资料从事物质生产的直接生产者,对生产资料没有支配权和使用权,对他们所从事的生产与经营没有自主权,因此他们在生产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不能表现自己的意志,只能唯资本家之命是听,服从资本家的意志。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资料,劳动的物的条件……也不是从属于工人,相反,是工人从属于它们。不是工人使用它们,而是它们使用工人。……它们不是生产产品的手段,……相反,工人对它们来说倒是一个手段。”[22]在社会主义直接公有制下,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中,不再横插进一个资产阶级的剥削活动,作为最高占有主体的联合劳动者,也是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和使用者,他们以生产与经营的主体的身份出现,在生产和经营与管理活动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使对生产活动——不论是就宏观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活动,还是就微观的企业经济活动——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发扬主人翁的精神。正如马克思指出:“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23]这种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制,使社会主义劳动成为表现人的劳动本质的自由的活动,也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无穷无尽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的源泉。

第三,联合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直接占有劳动成果。直接占有者既然是生产资料的全权的所有者,从而也就是劳动产品的全权的占有者与支配者。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的直接公有制下,联合劳动者不仅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有充分的权利,而且在产品分配中也拥有充分的权利,他们作为生产与经营的主体,在纯产品分配为积累基金与消费基金中表现出充分的自主决策权。正如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实行“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24]。这种情况表明,阶级社会中那种失去生产资料的直接生产者不能占有、支配他们的劳动成果而听任剥削者宰割摆布的情况不再存在。但是绝不能把联合劳动者占有劳动成果理解为由各个企业直接占有劳动成果。马克思和恩格斯论述的社会主义的直接占有,不同于个体所有者的直接占有,也不同于集体所有制的直接占有,而是社会主义联合体即“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25],或全体社会成员的直接占有,是社会产品的总和(每个企业的产品都是它的一部分)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直接占有。即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分配从属于全社会的利益,用于发展全社会的生产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而不是归生产单位独自支配和用之于狭隘的小集体利益。

总之,社会主义直接公有制的实质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联合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占有的主体,同时又是生产与经营的主体。联合生产者按照全社会利益(它是企业利益与劳动者个人利益的集中体现)和体现这一利益的统一的经济计划,在社会主义生产、交换与分配中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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