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全社会范围内单一的公有制。《共产主义原理》中说:“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9]
《共产党宣言》中说:无产阶级革命将“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10],直至“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11]。
《资本论》指出,社会主义所实行的“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12],使“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的社会劳动的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13]。
《反杜林论》更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实行的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乃是“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14],从而“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15](重点为引者所加)。
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征时,明确指出它是全社会公共占有制,即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这种所有制形态,不仅完全消灭了资本家私有制,而且消灭了个体所有制,同时也不存在部分劳动人民的集体所有制,因而这是一种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是纯粹的、无所不包的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公共占有制。
为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这有两方面的原因:(www.xing528.com)
第一,这是因为他们在研究与推论未来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时,是以19世纪中叶西欧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以英国的物质生产力为背景的。当时,西欧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英国,在工业中不仅早已通行着机器大生产,而且生产集中已经十分发达。在工业生产领域,资本主义生产神奇地发展了社会生产力。至于在农业中,使用机器的资本主义大农场也占据统治地位,个体农民的比重很小并已无足轻重,农业已由中世纪的手工业技术转变到现代化的技术基础上来,农业的生产力向大工业看齐,从而出现了社会各个经济领域生产力水平的均一化。正是根据这种工农业生产的全面社会化的发展趋势,马克思认为在这些国家,一旦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不仅有必要和有可能在工业领域中实行全社会公有化,而且有可能在农业领域内实现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公有化。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考察了当时生产力均一化程度不太高的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德等国。他们针对那里还存在着大量的小农经济的情况指出,这些国家的农村在走向社会主义的征程中还要建立起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但是他们把集体所有制作为过渡性的所有制,认为它不需很长时间就将过渡到与工业相同的全社会所有制。
第二,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了揭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采用了科学的抽象分析法,即排除掉干扰因素,在使客观过程处于纯粹的、本原的形态条件下来研究其内部固有的本质联系。马克思说:“物理学家是在自然过程表现得最确实、最少受干扰的地方考察自然过程的,或者,如有可能,是在保证过程以其纯粹形态进行的条件下从事实验的。”[16]为了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就必须舍象社会生活中的非资本主义的因素,因而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最少受干扰,即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最成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表现得最为典型的英国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抽象,再现出一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纯粹模式。显然,在考察与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时,也必须同样地采用这种科学的抽象法。因此,马克思在阐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时,就要从社会生产力达到较高发展水平的国家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理论抽象,撇开那些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定阶段还可能存在的不成熟的占有关系,设想出一个纯粹形态与典型形态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而主要就是这种原因使马克思把社会主义所有制设想为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并且是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模式。
尽管今天世界上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状况,距离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还很远,但是不能认为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社会主义所有制时所确立的单一的公有制模式,是脱离实际的空想。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国家物质技术基础的不断壮大,特别是方兴未艾的科学技术革命与由此带来的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不仅会使个体所有制变得狭窄和成为过时,而且会超出集体所有制的界限,并最终导致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的确立。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的模式的论述,固然是一种对未来社会的预言,但它却是合乎科学的,并且反映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发展的必然性。
马克思、恩格斯把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纯粹的与典型的形式,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意味着物质的生产条件不仅已经消灭私人占有,而且摆脱了集体占有关系,实现了全社会的占有,即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完全社会化;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在使用生产资料与享受其成果方面,实现了权利上的平等化;意味着个人利益、企业集体利益融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从而实现了社会利益的一元化。还应该看到,这种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成熟形式,它的实现标志着资本主义所有制向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历史性转变的完成。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成熟形式的论述,使人们懂得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成熟形式,必须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才能达到。因此,人们不能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初始的与不成熟的形式,说成是它的成熟形式,更不能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幼年期,社会主义所有制就已彻底形成,从而不再需要继续完善,而只剩下合理组织生产力的任务。同时,这一论述又使人们更清楚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的所有制的特征,看清它的发展和演变的趋势,并使人们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自觉实践活动有了明确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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