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依次出现了原始公社、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所有制形式是与各个社会形态的物质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并在该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中占主导地位。但任何事物的产生和成熟都要经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每种所有制形式的确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从形成到确立,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因而各种所有制形式在其产生的初始阶段总表现为不够成熟与不够完全,只有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后,才成长为成熟的和完全的所有制形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运用于所有制关系的研究。他们批判了资产阶级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那种认为私有制永世长存,否认人类社会曾经经历了一个由公有制向私有制逐步演变的非历史主义的观点。马克思说:“可笑的是从这里一步就跳到所有制的一定形式,如私有制。(而且还把对立的形式即无所有作为条件。)历史却表明,公有制是原始形式(如印度人、斯拉夫人、古克尔特人等等),这种形式在公社所有制形式下还长期起着显著的作用。”[55]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科学地论述了人类社会由原始的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又将最终转变为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历史辩证法。同时,他们还科学地阐明了任何所有制从产生、成长到确立,由不完全的形式到更完全的形式的发展的辩证法。
这里有必要谈一下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较完全的财产关系”[56]“完全的私有财产”[57]、较完全的所有制等这些反映所有制发展成熟程度的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了确切地表现历史上的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向完全的私有财产过渡,经常使用上述概念。马克思在论述中世纪西欧土地私有制的形式时指出:“把土地当作财产潜在地包含着把原料,原始的工具即土地本身,以及土地上自然生长出来的果实当作财产。”[58]并指出这是“较完全的财产关系”。那么什么是完全的所有制呢?如果就所有制一般来说,完全的所有制形式:(1)它是对生产资料的长期的、持久的和稳定的占有。因为占有不具有持续性与稳定性,就不能说已经形成了所有制,更不具备完全的所有制性质。(2)它是最高的支配关系,在有阶级以来的社会中,它表现为由法律加以确认与维护的占有关系,即它是法律上的占有与事实上的占有的统一。因为没有法律上的认可,这种占有关系,就会缺乏法权力量的保护而成为不牢固的,对生产资料的最高支配权就不具备,经济主体对客观对象就无法行使自由意志。(3)它是全面的占有关系,即经济主体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也占有使用这种生产资料所带来的生产成果。因为不能占有生产成果,当然就说不上有经济上的占有关系,而如果不能全面地占有和支配生产成果,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就是不完全的。很明显,这种对生产资料的完全的占有是占有的成熟形式。然而它是不可能一下子就形成的。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观来看,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有一个从暂时的、不稳定的占有向长期的、稳定的占有发展的过程,都有一个由不完全的占有到完全的占有的发展过程(在阶级社会中,有一个从事实上的占有到得到法律承认的占有的发展过程),最后还要经历一个由初步确立到在全社会范围内占主导地位或统治地位的发展过程。
马克思主义在分析人类历史上的各个社会的基本所有制形式时,就贯穿着上述的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
恩格斯在《马尔克》《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及其他许多著作中,深刻地阐明了原始公社所有制向私有制转化和发展的辩证法,论述了中世纪的土地私人所有制的形成所经历的一系列阶段。第一步:土地的村社公共所有制逐步解体与土地家庭占有关系出现。它表现在一方面保留着土地公有制;另一方面,随着家庭经济的出现,公有地归各个家长制家庭使用。这种家庭使用的土地最初要每年重分,各个家庭只有短暂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因而这是一种土地归各个家庭的“交替的占有”[59]。这种占有关系,表现为土地的村社公共所有与私人支配使用的分离,因为农民家庭“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是更多的权利是没有的”[60]。因此,家庭的土地乃是私有制的萌芽,还未形成私人占有关系。恩格斯说:“公社的耕地还是共同耕种的,或者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交给各个家庭使用,因而还没有产生土地私有制”[61]。第二步:土地公共所有制解体与家庭占有的长期化和持续化。它表现于为适应村社农户家庭经济发展的需要,村社不再对土地进行每年重分,而是“每隔3年、6年、9年或12年”[62]再进行重分,个别家庭对土地有较长期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这意味着土地私人占有关系在扩大和发展中,它进一步削弱和排斥了土地的村社公共所有制。但是,土地私人占有制还未形成,还是一种不完全的私人占有关系。第三步:土地停止重分,最终变成农民家庭所有。随着农民家庭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村社土地停止定期分配,土地归各个家庭长期地支配与使用,因为“农户公社也越来越感觉到,停止周期分配,变交替的占有为私有,对他们是有利的”[63]。土地占有的长期化与持续化表明,农民家庭对土地的占有关系越来越充分和完全,向着更高的、任意支配的关系发展。在农户对土地的占有关系已经非常牢固,以致他人已经不能分享这种占有的情况下,它意味着私人占有的实际形成,即“耕地变成了各个社员的私有财产”[64]。而随着私人占有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土地又成为世袭的。这时,耕地“虽然还不是个别农民绝对的自由地产,但农民有权加以处理,出卖或者用其他方式加以转让”[65]。
恩格斯就是这样细致地分析了村社土地占有关系的历史的演变。他分析了村社土地所有制中私人支配权和使用权与公共所有权的分离过程,阐明了直接生产者对土地的支配、使用由不充分到充分,由暂时的支配、使用到长期的支配、使用的发展过程,并以此揭示了土地的私人所有制产生与形成的历史进程。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研究和考察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形成与发展时,也贯穿着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他们周密而细致地研究与阐明了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发生、发展和最终形成的过程,分析与阐明了资本主义所有制是怎样由初生期的不成熟与不完全的资本家所有制(如小老板的所有制形式)经过手工工场主所有制形式,发展到工厂主这一典型的资本家所有制,再进一步发展到股份公司形式的联合资本这种大资本家所有制,以及后来的帝国主义时期的垄断资本主义所有制(包括一般垄断资本主义所有制与国家垄断资本所有制)的。他们正是结合资本主义所有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一系列阶段,阐明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的不断深化,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必然灭亡的根源,阐明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产生和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规律。
总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人类社会历史上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演变时,是基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把所有制作为生产力的社会形式,深刻地阐明了所有制的一系列发展和演变是决定于生产力的性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这样,马克思和恩格斯就为我们揭示了人类历史上所有制的发展与变化的客观规律。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生、发展和进一步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也要经历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或者一旦确立就不继续向前发展和不断完善了。也就是说,不能认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对个体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旦实现,公有制就不再发展和变化了。要看到社会主义所有制还要经历一个由不成熟、不完全的公有制,到成熟、完全的公有制,即全社会所有制的发展过程,此后还要由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发展转化为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因此,研究与揭示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任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研究所有制的发展所采用的方法,也是我们在这一研究中必须采用的方法。
【注释】
[1]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979年,第24页。
[2]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页。
[3]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979年,第483页。
[4]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979年,第500页。
[5]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979年,第492页。
[6]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979年,第492页。
[7]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979年,第491页。
[8]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979年,第483页。
[9]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979年,第489页。
[10]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979年,第472页。
[11]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82页。
[1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4页。
[13]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4页。
[14]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4页。
[15]恩格斯:《论住宅问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74页。
[16]恩格斯:《论住宅问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75页。
[17]恩格斯:《论住宅问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75页。
[18]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2页。
[19]马克思:《论蒲鲁东》,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2页。
[20]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23页。
[21]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4页。
[22]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82页。
[23]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0~71页。
[24]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0~71页。
[25]马克思:《哲学的贫困》,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4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65页。
[27][美]F.克莱德尔:《马克思著作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一书中说:“科瓦列夫斯基同时把公社所有制叫做土地占有制,正是马克思使用了‘所有制’这个术语。”
[28]马克思:《致尼·弗·丹尼尔逊(1872年12月12日)》,见《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327页。(www.xing528.com)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675页。
[30]不仅在《资本论》,而且在《反杜林论》中,eigentum一词好些地方被译为“所有权”。对照原文,有一部分是对的,但大部分是欠妥的,应该译为“所有制关系”。严格地说,所有制的“制”也不妥,应翻译为“所有”,因为“制”往往被理解为人为的即人们自己设定的制度。eigentum一词没有“制”的意思,译成“所有制”,就把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占有关系当作是人们自己创设的财产制度了。实际上,马克思在使用对某种生产条件的“所有”(eigentum)一词时,往往同“占有”(besitz)和“使用”(benutzung)连用。马克思在论述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时常常说:对土地在生产中加以占有、使用和攫取其产物。这就表明马克思是把所有制概念作为占有关系,作为对生产资料的支配、使用以及对生产物的占有的关系来使用的。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4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994页。
[33]恩格斯:《致卡尔·考茨基(1884年6月26日)》,见《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438页。
[34]马克思说:“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890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9页。
[36]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83页。
[37]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3页。
[38]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90页。
[39]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46页。
[40]《评经济浪漫主义》,见《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67页。
[41]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00页。
[4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4页。
[43]马克思:《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91页。马克思又说:“在现实世界中,情形恰恰相反:分工和蒲鲁东先生的所有其他范畴是总合起来构成现在称之为所有制的社会关系;在这些关系之外,资产阶级所有制不过是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致巴维尔·瓦西里也维奇·安年柯夫(1846年12月28日)》,见《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9页)
[44]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4~75页。
[45]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62~363页。
[46]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8页。
[47]参见马克思:《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6页。
[48]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81页
[49]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8页注①。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891页。
[51]恩格斯:《法兰克时代》,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547页。
[52]《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见《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4页。
[5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28页。
[54]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8页。
[55]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0页。
[56]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00页。
[57]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60页。
[58]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00页。
[59]恩格斯:《马尔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353页。
[6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57页。
[61]恩格斯:《法兰克时代》,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541页。
[62]恩格斯:《马尔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355页。
[63]恩格斯:《马尔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355页。
[64]恩格斯:《马尔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355页。
[65]恩格斯:《马尔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3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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