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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产力的这种多层次性质,决定了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在人类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多层次的占有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

所有制进行历史的和辩证的考察,既从纵的角度分析与阐明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个不同类型的所有制形式,又从横的角度分析与考察同一社会形态客观存在的所有制的多层次的内在结构,这是马克思在研究所有制时的另一个特点。本节将对这一问题加以论述。

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变化,有规律地和分阶段地向前发展和演进。这是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乃是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的社会形式,首先取决于生产资料,特别是生产工具的状况。生产工具的性质和状况就是物质生产力的体现,因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归根到底取决于物质生产力的状况。马克思说:“生产者相互发生的这些社会关系,他们借以互相交换其活动和参与共同生产的条件,当然依照生产资料的性质而有所不同。”[44]他在与恩格斯合著的《费尔巴哈》中谈道:“这种占有首先受到必须占有的对象所制约,受自己发展为一定总和并且只有在普遍交往的范围里才存在的生产力所制约。”同时,“这种占有受到占有的个人的制约”,“还受实现占有所必须采取的方式的制约”[45]。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有一定的物质生产力水平,就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而随着物质生产力发展到新的阶段,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就为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所取代。在人类历史上依次出现的有如下几种所有制形式:原始公社所有制、奴隶主所有制、封建主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及社会主义公有制。正是这种依次递进的具有不同性质的基本所有制形式,把人类社会区分为不同的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就某一社会形态来说,固然存在着作为这个社会形态特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但是也必须看到,在一个社会中,所有制形式并不是单一的,除了基本的所有制而外,还存在着其他非基本的所有制形式,因而任何社会的所有制都具有多种形式以及由这些形式组成的多层次结构。

一个社会之所以具有多种所有制形式,是因为在任何社会,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不平衡的性质。社会经济的不同领域,如在工业与农业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生产力的水平和状况不可能一样,实际上都存在着发展程度上的高低之分。固然,某一特定的社会形态有其生产力的一般水平,比如“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46]。但是一定社会形态的现实的物质生产力状况绝不是绝对地均衡和整齐划一的,而是在不同领域中存在着参差不齐的状况。特别是在新的社会形态的初始阶段,新社会的物质生产力还不可能立即获得充分的发展,社会经济不同领域的生产力构成的多样性和生产水平的差别就更加显著。生产力的这种多层次性质,决定了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它表现为: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与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并存;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具有多种的具体形式,即具有多层次性。

在人类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多层次的占有关系。马克思在1879~1880年研究美洲印第安人的土地制度时,就已注意到美洲的原始公社解体期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极其多种多样的。[47]此外,马克思论述了古代东方的村落共同体中的多层次的土地占有关系。他指出:(1)最高的土地占有者是拥有统治权力并向村落公社收取贡赋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2)公社是土地的实际占有者。(3)共同体成员家庭对不再定期分配、归它长期使用的土地有私人占有关系。“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48]马克思又说:“在财产仅仅作为公社财产而存在的地方,单个成员本身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或是继承的,或不是继承的,因为财产的每一小部分都不属于任何单独的成员,而属于作为公社的直接成员的人,……因此,这种单个的人只是占有者。只有公共财产,只有私人占有。对公共财产的这种占有方式可以发生十分不同的历史的、地域的等等变化,这要看劳动本身是由每一个私人占有者孤立地进行,还是由公社来规定或由高居于各个公社之上的统一体来规定。”[49]

多层次的土地占有关系也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所有制的鲜明特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许多著作中都曾细致地分析了中世纪的多层次的土地占有关系。大体说来,存在着如下的多层次的土地占有关系的体系:

第一,封建主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它是取得法律确认与保护的对土地的占有。在这里,所有者不仅是实际上的占有者,而且也是法律上的占有者。这种占有关系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这种所有者,如马克思所说,具有随心所欲地支配实物的权利,即拥有行使其自由意志的排他性的最高的支配权。封建主的土地所有制乃是一个宝塔形的多层次的土地占有关系的体系:最高的是国君对土地的占有,其次是各级封建主对土地的占有。在亚细亚社会,封建土地所有制还表现为国家所有制形式。马克思说:在亚洲,“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50]。在我国封建社会,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制、贵族地主所有制、庶族地主所有制等一系列层次。

第二,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关系。封建社会一定范围内存在着土地使用者名义上没有所有权,实际上又有较稳定的占有关系。但由于没有取得法律认可,从而是第二级的现实占有关系。在实行土地国家所有的亚细亚社会,国君把田地授予某些贵族、官吏。这是一种土地的实际的占有。但这种封建地主的土地占有是受到至高无上的封建皇权的限制的,不同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真正的土地私有制。此外,亚细亚社会的个体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和村落共同体后期的农民家庭长期使用的土地,虽不是法律规定的真正的私有财产,但也是一种实际的私人占有关系。(www.xing528.com)

第三,对土地的支配使用关系。在封建社会,还存在着直接生产者虽有对仅仅维持其生活的有限的土地的实际占有关系,但却没有所有权的情况。如在西欧,封建领主把土地分给农奴,这块份地农奴可以一辈子使用,但没有所有权,不能将它出卖和任意地支配。恩格斯指出,西欧中世纪有那种农民,“生前保有土地使用权,只在他死后土地才成为教会的财产”[51]。我国唐代实行授田制,授予农民的露田死后交还国家。农民对受授土地的这种长期使用,实际上是一种支配、使用关系,具有某些实际上的占有的性质,但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因为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仍然在皇帝手里,仍然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这种直接生产者对土地的实际上的占有关系,是一种束缚劳动力于土地的方式,它使农民“安土重迁”,稳定地为封建国家生产和交纳田赋形式的封建地租。正如列宁指出:“土地属于耕作者的现象在实际上并非像你所设想的那样孤独地存在着,而不过是当时生产关系中的一个环节。这种生产关系就是:土地为大土地占有者即地主所瓜分;地主把这种土地分一块给农民,以便剥削他们,于是土地好像是实物工资,它为农民提供必需品,使农民能够为地主生产剩余产品;它是一块使农民为地主服劳役的土地。”[52]可见,赋予直接生产者以对土地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使他们在短期内或长期内有支配、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和分享某些生产品的权利,乃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必要条件。因此,直接生产者对土地的某种不完全的支配、使用关系,可以说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体系中的最低层次。

可见,要分析封建土地所有制,真正揭示这种所有制的全部内容和特点,就得认真分析实际存在对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多种形式的权利,就要揭示与勾画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多层次结构,而不能停留在某种抽象的所有制概念上。

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也具有多种形式,它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所有制与前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形式的残余并存。在帝国主义时期是占支配地位的垄断资产阶级所有制与中小资本家所有制并存。此外,还存在着依附于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个体私有制与合作社所有制。

第二,资本家所有制本身也存在具体形式的差别。马克思的《资本论》,通过对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垄断这一社会形式及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即资本价值增殖的分析,阐明了资本家所有制一般。《资本论》还深入地研究了资本家所有制的许多形态,详细地论述了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借贷资本家以及租地农场主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形式与他们的所有制在经济上实现的特点。马克思根据资产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的不同状况,把资产阶级所有制区分为职能资本与所有权资本。所有权资本体现的是这种资本关系:货币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者”[53],把资本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让渡给他人,从企业总利润中取得利息以实现资本所有权。职能资本体现如下资本关系:资本家依靠借贷来的货币资本从事经营并从总利润中取得企业主收入。职能资本与所有权资本的区别,体现了在发达的资本关系下,也就是在生息资本从产业资本分化出来后的生产资料资本家所有制的新特征。同样地,基于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的不同状况,我们还可以区分出资本家的直接所有制和间接所有制。直接的资本家所有制就是私人资本的直接占有。私人资本的企业,无论是个别资本的企业,或者是联合资本(如股份公司)的企业,都是归私人资本家直接占有的。间接的资本家所有制就是当代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不属于某个资本家或某个资本家集团所有,如美国的国有企业就不能说是洛克菲勒的、福特的、加利福尼亚财团的、东部财团的,或其他资本家和资本家财团的,而是整个垄断资产阶级的。这是一种间接的资本家所有制,因为在那里,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是通过国家参与再分配,通过财政、信贷税收以及价格等杠杆,最终又回到个别资本家手中。这种间接的资本家所有制是资产阶级所有制的新形式,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激化条件下的产物。可是,对于资本家所有制,也要分析与研究它的各种具体形式,找出它的内在结构与层次,由此阐明资产阶级内部各个集团的特点与相互关系,而不能停留在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一般概念上。

总之,马克思基于唯物辩证法,把社会经济视为是一个复杂的经济结构,而作为它的基础的所有制,也是一个由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所有制所组成的所有制结构或所有制体系。[54]因此,我们在研究某一社会形态的所有制时,要遵循马克思所确立的这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也就是说,要从所有制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出发,不仅要分析社会的基本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而且要分析它的非基本的形式,同时还要分析这一基本的所有制的各种具体形式、不同层次及其演变的规律。对于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研究这种社会实际存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和层次、各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及其演变的趋势和规律,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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