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环节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交换的形式、性质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和性质。在原始社会,性别和年龄分工的存在,决定了人们相互之间需要交换活动。由于生产资料与产品是公社共同占有的,劳动产品在氏族成员之间不存在哪样是你的,哪样是我的的区分与界限,这样就决定了人们间的活动交换无须以等价为基础。氏族成员中体现较多的劳动时间的活动与较少的劳动时间的活动之间的交换,是不会遇到困难的,而且可以说是一种常规。这种活动交换不具有商品交换的特征。
到了原始公社末期,产生了氏族公社之间的劳动产品的交换。这时,生产资料和产品已是分别属于各个氏族公社所有。“某一个共同体,在它把生产的自然条件——土地(如果我们立即来考察定居的民族)——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对待时,会碰到的唯一障碍,就是业已把这些条件当作自己的无机体而加以占据的另一共同体。”[38]由于两个共同体是两个不同的所有者,它们作为交换当事人,相互之间存在着物质利益的矛盾,因而决定了劳动产品的交换自发地采取等价交换的形式,即以劳动时间的对等为基础。可见,商品交换这种活动交换形式的产生,是以两个独立的所有者,或以独立利益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等价交换正是统一的所有者一分为二的产物,是整个彼此对立的所有者之间进行活动交换所必定要采取的形式。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表现为货币形式的价值的私人占有,并由于资本家之间的竞争使利润平均化,从而使不同部门之间的商品交换采取按生产价格交换的形式。这种商品交换的新形式正是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所决定的。在当代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企业向外部出售商品采取垄断价格形式,这乃是生产资料的垄断资本所有制所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民所有制内部的交换,集体所有制之间的交换,以及个体所有制与外部的交换,表面上都是商品交换,但如果严格地加以剖析,三种交换关系在性质上还存在着某些差别,并由此使三种交换各有其特征。如个体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是完整的商品交换,是严格地按照等价交换来进行的。集体所有制之间的交换,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之间的交换,也是商品交换,也要从属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和遵守等价原则。但是,这两类商品交换关系业已具有不同于个体所有者之间的商品交换的新的特点。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内部的交换更具有新的特征。它一方面是商品交换,但另一方面,又带有某些产品交换的因素。严格地说,它是一种社会主义商品性的关系,是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单位之间的、采取等价形式的活动互换关系,与集体单位之间的较为完整的商品交换有所不同。斯大林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交换是属于同一个主人(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的各个单位之间的交换,这当然是对的。但是斯大林说“生产资料并不‘出售’给任何买主”[39],否认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具有商品性质,这就说过了头。不过斯大林联系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来分析和论述社会主义交换的特征,这在方法论上,无疑是正确的。(www.xing528.com)
总之,作为社会经济关系中一个方面的交换关系,同样要受到所有制的制约和影响。交换关系体现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交换也就是所有制的实现,因而广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就要包括交换关系。人们在考察交换关系时,不能孤立地就交换论交换,而要把它与生产资料所有制联系起来,即既要把它作为所有制的实现,又要看到生产资料所有制对交换关系的决定作用。这样的研究方法,才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正确的研究方法。只有根据这种方法,才有可能深刻地阐明人类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的交换的形式和性质。
用交换关系是所有制的实现的观点来考察社会主义社会的交换关系,我们就能够基于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多样性,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关系视为多层次的交换体系。社会主义交换关系的各个不同领域尽管从外表上来看都表现为商品交换,但是实际上则存在着交换的商品性及程度的差别,而造成这种差别的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与指导社会交换活动时,对于交换的不同领域,要根据它固有的特征,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如:对全民所有制内部的交换,在某些范围内,要实行计划指导下的自主交换,在某些领域则要采取计划调拨的形式;对于集体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既要坚持计划指导,又要给它们相当大的自主权,使市场机制在集体经济的交换中起较大的作用;对个体所有制之间、个体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之间的交换,要在坚持国家的计划指导下,给它们更充分的交换自主权,使市场机制起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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