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马克思阐明,生产条件的占有形式决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形式,决定生产方式的性质,决定交换、分配与消费的社会性质。“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31]他又说:“这种分配(指生产条件的分配即占有——引者)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32]在人类历史上,生产的物质条件与生产的人身条件的结合,是建立在人剥削人的基础之上,还是建立在无剥削的共同劳动的基础之上;这种结合是采取强制方式,还是自主的结合方式;强制结合是采取奴隶主对奴隶的最公开与最野蛮的强制,还是农奴主对农奴的人身强制,或是采取资本家对工人的经济强制形式;在自主的结合中,是以生产者的个人利益为基础的自主结合,还是以小集体利益为基础的自主结合,或是以全社会利益为基础的自主结合,等等:这些都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社会结合形式与性质之所以有差别,关键就在于所有制,在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更具体地说,在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谁的手里,是归全社会占有还是归少数剥削者,如奴隶主、农奴主、资本家占有。恩格斯说:“一说到生产资料,就等于说到社会,而且就是说到由这些生产资料所决定的社会。”[33]如在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条件下,就有自主的个体的生产;在生产资料归少数人垄断的条件下,就有人剥削人的强制性的生产(在直接生产者对劳动条件有实际的占有的场合,则表现为超经济的强制;在直接生产者对劳动条件没有占有权的场合,则表现为经济的强制[34]);在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的情况下,就有摆脱了人对人的剥削与强制的自由的生产。马克思在区分和阐明历史上原始公社、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以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等社会生产形式的性质时,正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出发的。如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归结于生产条件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他所以是一个资本家,能完成对劳动的剥削过程,也只是因为他作为劳动条件的所有者同只是作为劳动力的占有者的工人相对立。”[35]
可见,生产关系的性质,归根到底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政治经济学在运用科学抽象法来研究与揭示某一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质时,就必须采取如下的步骤:首先从生产方式中抽取出生产关系,其次从生产关系中抽取出所有制,最后从所有制中抽取出生产资料所有制。我们可以从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看到,马克思在研究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与特征时,总是首先把它归结为劳动者与生产条件之间的关系,并最终把它归结为生产条件的占有形式。可以说,把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作为对社会生产关系进行定性分析的出发点和基础,是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方法,也是我们当前研究政治经济学时必须坚持的科学方法。如果离开了对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分析,不仅不能科学地阐明生产的性质,而且也不能阐明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性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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