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一般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在马克思所创立的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贯串着对人类历史上的所有制关系,特别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关系的分析这一根红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正是通过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剖析,深刻地揭示了各个社会的阶级关系,并从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揭示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的历史必然性。
所有制关系的研究在政治经济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这本来是不应该成为问题的。由于理论界某些同志对什么是所有制有不同理解,对斯大林关于所有制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对象的论述提出了异议,认为所有制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他们说:所有制既然称之为“制”,那就是一种制度,就意味着是一个法权概念,属于上层建筑。这些同志认为,所有制也就是人们所讲的财产所有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作为所有权,它体现的是法权关系。而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经济关系的,因此所有制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有的甚至说,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所有制这一法律概念,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法学的幻想,马克思当年就是这样批评蒲鲁东的。人们对所有制如此认识不一,因而我们有必要从所有制概念出发,弄清楚政治经济学中所有制范畴的含义。
所有权一词德文是eigentum,英文是property。汉译有两种译法:一是财产;二是所有权。所有制一词,很早以来在西方关于历史和社会政治的学术著作中就使用了。但有两种用法:一种是作为表现经济关系的所有制范畴,属于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另一种是作为表现法律关系即财产关系的所有制概念,属于法学的范畴。
为了弄清所有制范畴的含义,首先谈谈表现生产关系的所有制范畴。
作为生产关系理论表现的所有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一个经常使用和十分重要的范畴。为了更加明确地表示这是一个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马克思往往使用“所有制关系”或“所有关系”(eigentumsverhaltnis)。应该说,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中,所有制有广义的所有制和狭义的所有制这两种用法或两种概念。广义的所有制的内涵是经济主体对客体对象的占有关系。它不仅包括对客观的物质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还包括对劳动产品(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占有关系,以及对主观的生产条件即人的劳动能力的占有关系。狭义的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它体现的是经济主体对客观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
众所周知,人们要进行生产,就要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作为生产主体的劳动者便要按照自己的意志和一定的预期目的来使用、操纵和控制生产工具,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制作。因而,任何生产都存在着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即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占有关系或所属关系。这种劳动主体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即所有关系,是人类生产活动中所固有的现实的经济关系。马克思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1]如原始人要从事农业,就要占有土地;要进行狩猎,就要占有森林;要进行捕鱼,就要占有河流或湖泊。在阶级社会中,一切生产都是在特定的统治与从属形式下的剥削者对生产条件的占有,甚至包括对生产者的占有。社会主义的生产,是摆脱了人对人的剥削与压迫的联合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
所有制关系不仅存在于任何社会生产中,而且是任何一种社会生产的前提。马克思强调,社会生产的特征在于生产者首先就是生产条件的占有者。“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分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做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2]马克思阐明,不仅奴隶主的生产、封建主的生产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是以生产当事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就是原始社会的生产也是以一定的所有制为前提。他说:“对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占有,即对土地这种最初的劳动工具、实验场和原料贮藏所的占有,不是通过劳动进行的,而是劳动的前提。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简单地看作是自己的东西,看作是自己的主体得到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自然。”[3]又说:“把土地当作财产潜在地包含着把原料、原始的工具即土地本身,以及土地上自然生长出来的果实当作财产。在最原始的形式中,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意味着在土地中找到原料、工具以及不是由劳动所创造而是由土地本身所提供的生活资料。”[4]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把所有制关系当作生产主体对生产客体及成果的一种排他的、最高的支配使用关系,当作占有主体对于被占有的对象能行使其自由意志即自由使用、支配和处理的关系,即通常人们所说的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但不能把这种归属关系简单地看作是人与物的关系,看作是劳动者与物质生产条件相结合的形式。把生产资料、产品、技术归谁所有,即所谓归属问题,视为人与物的关系,从而排除于生产关系范畴之外。应该说,这是对马克思所有制概念的错误理解。
从表面上看,所有制是人们对物能行使其自由意志,即对某种生产资料的自由使用、处理和支配的关系,因而它表现为人对物质“生产条件的关系”[5]。但这种人对物质生产条件的占有在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是通过人对物的占有来体现的物质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它体现了阶级关系。这是因为人类的生产活动不是孤立地进行的,它从来就是社会的生产活动,因而人们占有物质资料的关系也就表现为一定的人与人的关系。如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公共所有制,就共同体内部来说,它表现为共同体成员共同占有土地及分享其产品的关系;就共同体外部来说,它表现为土地对其他共同体的非所有的关系。私有制则表现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与非占有者的关系——包括垄断生产资料的私有主之间的关系和私有主与无产者之间的关系。而历史上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又分别地表现为不同类型的私人占有者之间和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关系。可见,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所有总是与非所有并存,财产总是与丧失财产并存。马克思说:“以部落体(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部落的一个成员。这就使被这个部落所征服或制服的其他部落丧失财产。”[6]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总是归结为人与人的关系,或者是共同占有关系,或者是所有者与非所有者并存关系,即享有财产的占有主体一方与非占有财产一方的直接生产者并存关系。因此,说所有制是生产条件的归属关系与说所有制是生产条件占有中的人们相互关系是完全同义的。可见,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应该把所有制作为生产条件与产品占有中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且是一种历史的,即随着物质生产力发展变化的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概念的精义,也是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范畴所做出的科学解释。
对于所有制概念,资产阶级理论中存在着许多非科学的见解。它的要害在于不把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甚至不作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例如,某些资产阶级理论家宣称动物如猴子也占有它们的手和足这样的“自然的工具”,考茨基也宣扬这种观点。例如他说,海狸也占有它们的巢穴与堤坝,此外还有“蚂蚁和蜜蜂的所有制”。这种否认所有制是一个社会范畴,否认它是生产关系的理论表现的观点是极其错误和十分荒谬的。
马克思从来把所有制作为社会生产中生产主体占有、支配物质生产条件的社会形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说:“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其实,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而是人双重地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这些自然的生产条件的形式是双重的:①人作为某个共同体的成员的存在;因而,也就是这个共同体的存在,其原始形式是部落体,是或多或少有所改变的部落体;②以共同体为媒介,把土地看作自己的土地……”[7]马克思反复论证了如下基本观点:只有在社会生产关系中才能有所有,如果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一定关系,就不可能有人对物质资料的任何占有关系。马克思反对那种把所有制看作是人利用物质生产条件的自然形式的观点,指出:“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像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固然,他能够像动物一样,把土地作为实体来维持自己的生存。”[8]马克思还把所有制关系与语言相比,指出它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把语言看作单个人的产物,这是荒谬绝伦的。同样,财产也是如此。”[9]他还阐述了人们只有在参加现实的物质生产中,“通过劳动过程而实现的实际占有”[10]。这就是说,只有在物质生产中,在由此产生的人们相互关系中,才有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关系。
可见,必须正确理解作为人对物质“生产条件的关系”的所有制概念的含义。所有制不是生产主体使用生产条件的自然形式和人与物的技术结合形式,而是生产主体支配生产条件的社会形式。它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主体占有自己劳动或他人劳动的关系。所有制归根到底体现了经济利益关系。所有者总是生产中的利益主体,是生产利益的享有者。我们说生产资料属于共同体公共所有,就是意味着作为生产主体的人们共同享有其劳动的成果,即人们占有自身的对象化的劳动。我们说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就是意味着私有的占有主体对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直接生产者的劳动的占有:生产资料奴隶主所有制意味着奴隶主对奴隶劳动的占有关系,生产资料封建主所有制意味着封建主对农奴劳动的占有关系,生产资料资本家所有制意味着资本家对雇佣劳动的占有关系。因此,在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中,作为所有制内涵的,对于物(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支配是形式,对于人的劳动的支配是内容和实质。如果说资产阶级理论家在解释所有制时,往往停留在人与物质生产条件关系的表象上,那么,马克思主义则是要通过人与物的关系的形式去揭示人与人的关系的实质。这说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把所有制作为研究对象,目的不是研究人与物的关系,而是通过人对物的占有形式来研究和揭示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们的相互关系。譬如,政治经济学要通过历史上的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制,揭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共同劳动和相互合作关系,要通过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形式——它表现为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等私人占有形式——来揭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中的人剥削人和人压迫人的阶级对抗关系。可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把所有制作为研究对象是科学的。
此外,为了弄清楚所有制概念的内涵,还必须区分作为法学范畴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与作为政治经济学范畴的所有制的区别。
所有制是一种经济关系,但它又表现为一种权利关系,在阶级社会它还带有法权关系的形式。所有制,作为人与生产条件的关系,作为生产主体对物质生产条件能任意地加以支配、使用、处置即行使其自由意志的关系,它也就表现为一种权利关系,即占有主体对占有的对象具有一种任意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在阶级尚未产生的原始社会是由社会的共同意志所赋予,由习惯和传统来加以维护和使之固定化。而在阶级社会中,它就要由成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从而带有法权的形式,即表现为财产所有权。就私人所有权来说,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权利是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随心所欲地处理什物的权利。”[11]真正的完全的私有制表现为私人占有者对占有的对象有使用、出售、馈赠、遗留给后人,甚至加以破坏的最高支配权。这种权利不仅表现为对物质生产条件和物质产品的支配权,而且还可以表现为对直接生产者的支配权;不仅可以表现为个体私有者对手工工具的支配权,而且可以表现为资产者对土地、机器、技术、知识的支配权,表现为社会一部分不劳而获者对庞大的社会财富的支配权。这种个人对生产条件与产品所拥有的几乎难以置信的最高的支配权,不是来自个人的“超人”品质与意志力,也不是神所授予,而是国家机器的暴力所赋予,是由体现占统治地位的剥削者的意志与利益的法律所规定的。因而这种私人所有权就表现为一种法权。可见,所有制在阶级社会必然表现为由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形式。古代奴隶制国家和中世纪的封建国家就用法律来规定各个阶级与各个阶层的财产所有权的范围,规定统治集团各等级占有土地的数量及奴隶或奴婢的数量,规定各类财产权利的限度,如土地财产的使用、出售、赠予、遗留给后代的条件,等等。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更为完备。既然在阶级社会,作为生产关系的所有制要采取财产所有权这一法权关系的外观,表现为一种以国家与法的作用机制为基础的社会权利,表现为一种上层建筑领域的现象,因而它就成为法学的研究对象,生产资料所有权——作为所有制的法律用语——也就成为一个法学范畴。
人们从法的角度来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研究,有着漫长的历史。西方古代的思想家与历史学家早已确立和研究了所有权这个法学范畴。他们从奴隶主或封建主的立场,论述了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权利的限度、权利的来源等。当然,他们对财产所有权的来源的阐述,充满着神秘的色彩和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如果说古代与中世纪的著作中的所有制概念,主要是作为法权关系与法权范畴来使用的,那么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兴起后,这个概念就被引入资产阶级经济学著作之中,成为经济学的一个范畴。如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的著作就基于土地、资本和劳动的所有权来论述收入分配为地租、利润与工资的合理性。小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更是把资产阶级财产所有权,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分配不平等的经济根源。近代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为了抨击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也是着眼于揭露卑微渺小的资产者所拥有的不可思议的浩大的财产权利。在古典经济学派和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一些著作中,一方面虽然沿用法学著作中的所有制或财产这个概念,但事实上已经把它作为一种经济关系来加以说明,从而使所有制概念有了科学的内容;另一方面,他们虽然把财产所有制当作经济关系来研究,但往往搞不清楚作为法学的所有制概念与作为体现生产关系的所有制概念的区别。他们不懂得法律范畴的财产所有权是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的产物,是一个上层建筑的现象,是由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占有关系又是决定于生产力。(www.xing528.com)
在这方面,可以把蒲鲁东混同与颠倒财产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作为例证。蒲鲁东在论述近代私有财产时,把私有财产作为法权性质的权利关系。他不是把法权关系归于经济关系,而是将它作为人的意志、心理与道德观念的产物。基于这一认识,蒲鲁东就从人性的被违反、道德的被败坏来论述资产阶级财产所有权的不公平,并且主张借助“公平”的观念来改造这种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他认为资产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就是某种永恒的征收地租的法权关系,它来源于某种超经济的原因。他说:“地租和所有权一样,其起源可以说是不在经济范围之内:它根源于同财富生产极少关系的心理上和道德上的考虑。”[12]马克思指出了蒲鲁东离开经济关系的所有制来论述法权关系的所有权的错误。他说:“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13]“这样,蒲鲁东先生就是承认自己在了解地租和所有权产生的经济原因上是无能的。他承认这种无能使他不得不求助于心理上和道德上的考虑;……蒲鲁东先生断言,所有权的起源包含有某种神秘的和玄妙的因素。但是,硬使所有权的起源神秘化也就是使生产本身和生产工具的分配之间的关系神秘化,用蒲鲁东先生的话来说,这不是放弃对经济科学的一切要求了吗?”[14]由于不懂得权利决定于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就不能从所有制关系去解释社会经济现象。例如,他们不能用所有制关系去解释资本主义社会的财富在资产者、地主这一极的积累和贫困在无产者这一极的积累,就只好直接求助于法权关系,用超经济的政治暴力去解释收入在各阶级之间的分配。
蒲鲁东在回答为什么房主在50年内能收取比建房费高10倍的房租时,认为这是由于“房屋一旦建造起来,就成为一种永恒的法权理由来获取一部分的社会劳动”[15]。蒲鲁东在这里不是认真研究资本主义的房产即房屋所有制,而是求助于作为法权关系与意志关系的财产所有权。恩格斯说:“他不是从经济方面去研究,并确切查明它是否真正同经济规律相抵触以及怎样相抵触,却以大胆地从经济学领域跳到法律领域的办法来挽救自己……”[16]恩格斯指出,必须从作为经济关系的房屋所有制中才能得出关于房屋租金的答案。他说:“假如他(指蒲鲁东——引者)研究过这一点,他就会发现,世界上一切法权理由,不论怎样永恒,也不能赋予一所房屋以这样大的权力,使它能在五十年内以租金形式获得原来建筑费用的十倍;这只可能是经济条件引起的结果(这种经济条件可能在法权理由形式下获得社会的承认)。”[17]总之,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以及空想社会主义经济学家的著作中,虽然使用甚至充斥着所有制这一概念,但在他们那里,体现法权关系的所有权概念与体现生产关系的所有制概念是混淆不清的。
只有马克思和恩格斯才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上,第一次对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范畴做出了科学的解释,指出了要区分所有制与所有权这两个不同的范畴: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是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所有权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权关系,则是一个法学范畴。马克思深刻地阐明了所有制关系是基础,所有权则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要阐明某种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就要研究它背后的所有制的关系。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18]
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概念既然是生产关系的一个内容,因而,所有制也就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政治经济学研究所有制,不是研究它的法权形式和法律的规定性,而是通过人与物的关系来研究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说:“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19]恩格斯说:“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20]恩格斯的这一论述,包括了政治经济学要通过研究人对客观物质对象的占有关系去揭示它背后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意思。归结起来:
第一,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所有制不是一个法权概念,而是一个经济范畴,它是现实生产关系的理论表现。
第二,法律关系上的所有制范畴即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意志关系与法权关系;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则体现人们对生产资料占有中的相互关系。
第三,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是社会生产的物质前提,只要有生产就必然有生产资料的某种占有关系;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是以后才产生的。这就是说,先有经济上的占有关系,后有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先有经济上的所有制,后有法律上的所有权。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说:“可以设想有一个孤独的野人占有东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占有并不是法的关系。”[21]因为这只是一种实际的占有,而只有当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时,实际占有才具有了合法占有的性质,并表现为财产所有权。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22]从历史上来看,很早就出现了私人占有关系,但只是到后来才出现了由法律规定的私有财产权。
第四,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上的占有是法律上的所有权或财产的基础。也就是说,占有关系作为生产关系居于基础的地位,法权上的财产关系作为上层建筑现象,是决定于生产关系的。
第五,经济上的占有关系与法律上的财产关系,这两个概念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它表现在作为法律上的财产所有者,在经济上却可能是一无所有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关系体现的是所有者对某种客观对象享有行使自由意志的权利。举例来说,一个资本家口袋里可以有很多财产凭证,如地契、股票、各种债券等,这些都是他的私有财产,他可以对这些财物行使自由意志,可以出售、赠予、作为遗产交给后代,甚至可以滥用,如马克·吐温的《百万英镑》中的银行家兄弟随意用百万英镑打赌。这种行使自由意志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不容侵犯的。从法律上来说,某人是一个巨额财产的所有者,因为拥有许多财物(债券)而非常富有,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他可能一无所有。马克思和恩格斯论述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并不一定是经济意义上的财产。他们指出:“因为仅仅从对他的意志的关系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的过程中并且不以权利(一种关系,哲学家们称之为观念)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23]他们又指出资本主义经济中随时会出现如下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例如,假定由于竞争的缘故,某一块土地不再提供地租,可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占有权利以及使用和滥用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对他毫无用处:他作为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如果除此之外没有足够的资本来经营他的土地,就一无所有。”[24]我们可以举这样一个例子:一个资本家购买了某个企业的大量股票,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在市场上毫无竞争能力,致使企业红利下降,股票急剧下跌。购买了该企业大量股票的资本家就不但不能使股本增殖,反而有可能蚀去老本。所以在法律上,这个资本家是财产的所有者,是一个大股东,但在经济上却可能并没有占有什么,甚至一无所有。反过来也会有另一种情况,即在经济上有现实的占有关系,但是却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关系。
因此,不能把法权上的所有关系和经济上的占有关系混淆起来。法权上的财产所有关系较为简单,而经济上的占有关系却复杂得多。一个律师可以替资本家打赢官司,维护资本家的法律规定的财产,维护他的股票所有权,但不能代替企业经理的作用,不能使资本家的股票价格提高,在经济上实现更多的占有。
第六,经济上的占有关系是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一个最重要内容,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马克思首先区分了作为法权范畴的所有权与作为经济范畴的所有制关系(为了避免混淆,后者也可称为占有关系),这种区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说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不是研究法权关系,不是研究作为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度,而是研究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占有关系。
反对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包括所有制的人士,提出了如下一个论点:马克思著作中使用的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法律形式即财产关系,如孙冶方在《论作为政治经济学对象的生产关系》一文中说:所有制形式的俄文是фopma coбstbehhoctи。他认为应将它翻译为财产,就是财产形式,而财产形式就是一个法律概念,确切地说是所有权。作为一种法权,即社会权利的一种形式,理所当然地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另一些同志认为马克思著作中谈到的只是所有权,对马克思著作中是否提到和研究过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表示怀疑。
马克思著作中经常提到的是作为法律概念的所有权,还是作为经济概念的所有制?这一问题有必要做进一步考察。所有制一词,如上所述,它既可译为所有制又可译为法律概念的财产。脱离马克思著作的具体内容,单纯探究所有制的词义,往往难以分清马克思是指法律上的财产关系,还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而且由于在阶级社会里,经济上的占有关系总是要表现为法律上的财产关系,要表现为某种所有权,因此马克思在分析和研究各个社会形态的占有关系时,不能不结合考察各种财产所有权。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在马克思的初期著作中,还是1858年~1859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或者此后的《资本论》中,许多地方都使用所有权,如土地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等。这些地方都是着眼于经济事物的法权关系和形式,但是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更多地方乃是研究和考察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在马克思的经济著作中,eigentum一词是经常作为占有形式即作为生产关系的概念来加以使用的。如马克思许多地方提到的Grundeigentum就是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土地所有权;kleinen eigentum与grossen eigentum则是指“小所有制”与“大所有制”。马克思还在许多地方使用所有制形式(form des eigentum,英译文为forms of property,俄译文是фopma coбctbennoctи)一词。有些地方又使用所有制关系(eigentumverhaltnisse)一词。这些地方马克思是着眼于考察作为生产关系的占有关系和经济上的占有形式,应该是明白无误的。问题在于目前我国马克思著作的译文,包括《资本论》,还有不少地方把所有制译为“所有权”,从而不仅混淆了生产关系与法权关系,并且与马克思著作的原意不相符合。
必须指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所有制是一个基本经济范畴,无论是早期的经济学著作还是《资本论》中,使用所有制或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关系的地方是非常多的。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关于所有权的“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25]时,科学地论述了资产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在与恩格斯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论述了“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26],指出共产主义的任务在于“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用了很多的篇幅,极其详尽地分析了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迄至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形式的演变。这本书中对亚细亚的、古代的和中世纪的所有制关系作了极其精湛而深刻的分析,同时还论述了共同体所有制的解体与私有制的产生,以及奴隶制、农奴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这三大私有制形态的依次递进,为我们揭示了人类历史上所有制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规律。马克思在《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过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对原始公社的所有制关系,也有许多十分深刻的评述[27]。在《资本论》中,所有制一词作为生产关系来看待和使用的地方更是屡见不鲜。马克思曾经计划在《资本论》有关地租的理论中以专章论述历史上的土地所有制的演变。马克思说:“在《资本论》第二卷关于土地所有制那一篇中,我打算非常详尽地探讨俄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28]后来这计划未能实现。但是《资本论》第3卷第36章和第47章仍然包含着对历史上的所有制关系,特别是对资本主义的土地占有关系的十分深刻的论述。可以举出如下的语句:“高利贷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一切生产方式中所以有革命的作用,只是因为它会破坏和瓦解这些所有制形式,而政治制度正是建立在这些所有制形式的牢固基础和它们的同一形式的不断再生产上的。”[29]这里的所有制形式,德文是eigentumsformen,显然不是如某些同志讲的应该翻译为所有权或财产。也不难看出,这里是讲生产关系,是讲高利贷破坏与瓦解了前资本主义的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土地占有关系。马克思指出: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是建立在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基础之上的。如果马克思在这里提到的所有制形式指的是作为法权关系的所有权,封建政治制度又怎么能建立在法权关系之上呢?很显然,马克思实际上是论述上层建筑耸立于经济关系这个基础之上,政治制度建立在所有制之上。毋庸置疑,《资本论》中提到所有制的多数地方,实际上讲的都是占有关系,是现实的生产关系,而不是作为法权关系的财产所有权。这种使用方法的例证,不胜枚举。总之,贯串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的所有制一词属于生产关系的经济范畴是非常明确,无可怀疑的。那种认为马克思把所有制一词只是作为法律术语来使用的观点,或是出于对马克思著作的粗心大意,或是囿于现有译本中某些不确切的译文,造成了对马克思经济学中一个经常使用的基本范畴的错误理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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