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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的两权统一模式转向两权分离模式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制的结构是随着生产力和劳动方式、经营方式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因此,对于所有制的这一历史发展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由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结构模式,逐步发展和转变为两权分离的结构模式。因而,所有权与经营权也是相统一的。在上述生产方式下,所有制表现为集两权于占有主体一身,还未曾出现统一的占有权结构分化的现象。但是,所有制的两权统一,并不是不可解释的天然法权,而是特定生产方式的要求。

所有制的两权统一模式转向两权分离模式

所有制的结构是随着生产力和劳动方式、经营方式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在历史上作为所有制的内容和实质的三维生产关系——生产资料独立的支配使用、产品独立的分配、财产独立的处置,它的具体形式及组合方式均是处在发展和变化之中的。政治经济学不能泛泛地谈论所有制一般,而是要分析阐明各个社会形态所有制结构的具体特点,对所有制结构的这种历史的考察应该成为我们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大体说来,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所有制结构经历了一个由三维生产关系的统一走向分离的发展过程。这种分离表现为:占有主体将不同程度的支配使用权分离出来交给有关生产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当事人拥有经营权,而另一方面,所有者则保持着基本的产品占有和分配权、财产处置权。由于产品占有和分配权是所有制的关键部分与决定要素,拥有产品占有和分配权就可以说具有了经济上的所有制的基本条件。因此,对于所有制的这一历史发展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由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结构模式,逐步发展和转变为两权分离的结构模式。

人类历史上适应原始的生产方式而出现的始发的和最简单的原始公社所有制形态是:氏族群体不仅拥有对土地、工具等生产条件的直接支配使用权,也拥有对猎取的野兽和采集的果实等劳动产品的占有、分配与处置权。这是一种所有权与日常支配使用权(经营权)相统一的所有制形态。个体小农生产方式和个体手工业生产方式,以及奴隶工场、封建庄园等生产方式,同样地也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为特征。在那里,占有主体是集支配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处置权于一身的。在奴隶工场里,奴隶主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他直接安排奴隶工场的生产,同时又直接决定占有产品的分配与处置,它决定劳动产品分配给奴隶的份额,也决定如何处置他拥有的剩余产品以及如何处置奴隶,例如是用以出卖、馈赠他人还是加以处死。对独立的个体小农来说,他既是土地的独立使用与经营者,又是产品和收益的占有者,也是财产的处置者。因而,所有权与经营权也是相统一的。在上述生产方式下,所有制表现为集两权于占有主体一身,还未曾出现统一的占有权结构分化的现象。

但是,所有制的两权统一,并不是不可解释的天然法权,而是特定生产方式的要求。例如,原始氏族公社时期,由于物质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人类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为自然所主宰,那时原始的生产还是一种维持生存性质的集体生产,它要求生产资料(土地、森林、河流等)归氏族群体独占和在群体协作劳动下归氏族共同支配使用。为了维持氏族成员的十分艰难的生存,它要求平均形式的产品分配。生产方式的上述性质就使支配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处置权的统一成为一种必然。奴隶作坊的生产也是如此,对于那些工具简陋笨重和实行粗陋的简单协作的原始作坊来说,它完全可以由奴隶主直接来管理和经营,同时,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奴隶不仅对生产无权,而且对自己的人身和劳动力也无权。因此,奴隶制生产方式下,日常的生产活动就有可能有必要由奴隶主直接支配和直接管理。上述情况表明,把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集于占有主体一身的所有制形态,是与人类社会经济早期发展阶段的落后劳动方式的性质相适应的。

但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绝不是人类历史上所有制的唯一的具体形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适应着一定的生产方式中调节经济利益矛盾的需要,出现了所有权与日常的支配使用(经营)权的分离。例如,在原始氏族公社解体阶段,氏族共同生产分化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一部分土地在一定时期内固定给家庭使用,而家庭劳动生产物也归家庭独立支配享用,这样就有了土地的氏族所有权和家长制大家庭日常支配使用权的分化,尽管那时候上述权利尚未采取“法权”形式。在奴隶社会解体时期,出现了将土地分块交给隶农独立耕种,由后者向所有者支付“贡纳”,隶农由此有了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和一定的收益权,而奴隶主则保留了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所有权——对剩余产品的占有。在封建制经济形态下,土地所有制存在着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多种多样的结合形态,它体现了封建占有结构的复杂性。如在封建庄园的场合,庄园土地的法律的和经济的所有权归封建领主,而庄园土地的经营则是委托给作为领主代理人的管事去承担。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另一种形式,即两权在统治者阵营内部不同阶层之间的分离。在封建庄园制下,为了制造农奴占有土地的假象以刺激农奴的劳动,领主分给一小块仅足以生产出供糊口的口粮的土地给奴隶使用[10],领主保持对份地的法律上完整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部分所有权,它表现在农奴还要将份地上生产的作物、牲畜以“贡礼”形式献给领主,这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又一种形式,即在统治者与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分离。封建社会出现的租佃制生产方式,采取了土地归封建主所有,但是在一定时期内交给佃农使用,这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地主与农民之间的进一步分离。这种所有制形式将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使用权在租期以内赋予直接生产者,而所有者则只是拥有对土地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所有权。

在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着极为复杂的所有制的多种多样要素结合形态和权利结构形态。在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体制下,实行土地国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国君拥有由法权规定的最高土地所有权。为了调节统治阶层的内部利益关系,国君将土地向下分封,从而出现了各级封主(公、侯、伯、子、男,按照具体情况授予土地若干顷)和各级贵族官吏的封土、封邑。在国君向分封土地收取“赋税”的场合,国君则对土地保留有部分的经济所有权。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君为了将农民固着于土地,以便稳固地榨取封建地租——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而将国有土地授予无地、少地的农民,这样就产生了农民长期的实际的小土地占有制。国君不仅保持着对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权,而且对农民征收苛重的赋税,因而国君实际上保持着对土地的经济所有权。中国封建制自战国以来,较为普遍地实行地主经济,地主将土地租细给农民耕种而收取封建地租,在这种土地租佃制经营的场合,则有地主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的分离。(www.xing528.com)

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可用图式说明如下:

可见,上述封建所有制三维占有关系的多样结合形式,增强了这种所有制的弹性,使之能适应多样的劳动方式和经营方式的要求,这是中国封建制社会经济形态能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

早期资本主义所有制也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它的初始发展阶段,例如在工场手工业和工厂制度建立的初期,采取了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在这种经营形式下,资本家的支配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和处置权是统一的。在那里,投资者往往也是经营者,他们亲自出任企业经理或厂长。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占有主体通过直接经营来实现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职能,而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工人,无论在生产或是分配中,都是处于无权地位。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所有制的两权统一模式很快就让渡于两权分离的模式。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资本家通过法律形式把他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把这“自私自利的权利”[11]作为至高无上的“私有财产”权,并赋予它以不可侵犯的神圣的光环,其目的正在于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性,决定了收益权即剩余产品的占有,在所有制的内在结构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如果说,在社会政治领域重视门阀的封建社会,只有拥有“地主”身份才能晋升和进入达官贵人的上层统治者阵营,因而对土地的占有不仅为了经济目的,而且为了达到政治、社会的目的,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所有制的重要意义则纯粹是经济的,是为了占有剩余价值。那些不能获取任何经济收入的“财产”或占有,例如完全不能分取红利的、已破产企业的股票,对于资产者来说,就是毫无价值与毫无意义的。而如果能保证获得稳固的和不断增长的利润,资产者也可以完全地放弃他对企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管理。正因为如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了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更大的可能和余地。我们看见,在那些以机器大工业为物质基础的大企业中,资本家就使用专家来从事经营管理。在股份制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下,资本家表现为一种不从事经营,而只是剪息票的单纯所有者,经营权则交给非所有者的经理(即使公司给经理一定股份,也是作为对经理的经营工作的一种物质鼓励),公司经理体现的是职能资本的职能,它拥有充分的生产经营权,所有者则满足于收益权,从而体现了所有权资本单一的占有职能。这样,资本主义就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进一步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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