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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宏观改革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确立之后,它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旧的所有制的残余。如今,在宏观的所有制的改革中,允许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从而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中,把个体所有制拓宽,这是我国生产关系的健康调整。但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变革的有领导与有组织的性质,是和人民群众完善所有制的自主活动相结合的。为了设计出我国宏观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模式,必须进一步弄清和确立评判某种所有制形式的科学标准。

探析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宏观改革

我国的所有制改革,既包括宏观的所有制结构的改革,也包括微观的所有制形式及其内在结构的改革。本文拟就宏观的所有制改革,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所有制的多元化,是我国近年来宏观的所有制改革的鲜明特征。所有制的多元化,是指多种多样的具有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形式的出现和被引进于我国所有制结构之中,具体表现为:(1)个体所有制的比重增大,目前我国城镇个体经济得到迅速发展;(2)小业主性质即既自己劳动又雇用少许工人的所有制形式的出现和发展;(3)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开始出现和进一步发展;(4)具有完全的或不完全的资本占有性质的所有制形式也开始在国内萌生,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方出现。以上情况表明,我国经济领域正在经历着一个所有制多元化的变化,传统的公有制一元模式已转化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性结构。

我国是一个生产力水平低,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基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不可能纯而又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确立之后,它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旧的所有制的残余。例如,在很长的发展阶段,个体所有制还会作为社会所有制的一个稳定要素而存在。过去,采取了消灭个体经济的冒进做法。如今,在宏观的所有制的改革中,允许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从而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中,把个体所有制拓宽,这是我国生产关系的健康调整。对此,人们较少有异议。而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城乡个体所有制向小业主所有制转化,不少专业户和个体户实行雇工经营,个别地方雇工数量达到较大规模的新情况,却众说纷纭。

如何看待我国所有制领域的这一系列变化?对于带有资本占有性质的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产生及其作用,对所有制多元化的原因、性质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如何估计?对这些问题,我觉得有必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充分尊重群众在改革与完善所有制中的创造精神,认真总结群众的实践经验,对自发产生的、原生的所有制关系加以调整和提高。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包括所有制形式)的产生、发展和完善,是在党的正确方针指导下,在国家自上而下的倡导和组织中实现的。所有制形成和发展的有组织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新特征,是社会主义所有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和持续地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前提。但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变革的有领导与有组织的性质,是和人民群众完善所有制的自主活动相结合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某种所有制形式业已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时,处在生产第一线的直接生产者往往会自动地对所有制形式实行调整。社会主义的合作制,并不是根据哲人头脑中的理论设计产生,而是劳动者的创造。我国农业联产承包制这一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形式,更是来源于群众的创造精神。当前我国农村出现的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形式,都是体现了劳动人民在发展、变革与完善社会主义所有制中的自主活动。这种所有制的自动调整不仅仅发生在农村,它也体现在城市国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的变革之中,体现了人民群众在创造新生活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由于自发的、原生的所有制形态绝非天然合理的,它不可避免地带有粗糙性和不完备的性质,某些自发产生的所有制形式甚至还会有严重的缺陷,因而,社会主义国家要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下,对各种各样的原生的所有制形式进行梳理,加以去粗取精,扬弃其不合理的形式,对其适合的形式加以补充、完善和提高,使它更加适合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以基层群众自动的调整为起点,再继之以国家自上而下的梳理、修正和提高,乃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制的健康调整所应经历的步骤。基于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制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在所有制的改革中,人们就必须从所有制体系的客观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实践和创造精神,认真地加以判断,而不能基于头脑中的某种先定的理论模式,轻率地进行剪裁。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把一切原生的所有制形式都当成是天然合理的,从而放弃对所有制变革的引导。特别是对于我国当前所有制领域中的非社会主义因素,由于它们中的某些形式可能是利多弊少,某些是利弊兼半,另一些是利少弊多,因而我们更不能听之任之,撒手不管,当然也不能简单地加以排斥和禁堵,而要着眼于梳理、调整、完善和提高。这就首先要求人们实事求是地和尽可能地剖析出某种所有制形式所包含的积极因素,找出它的消极因素,采取正确的调整措施,以兴利除弊。

带有资本占有性质的所有制形式,有其固有的根本缺陷。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采取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对这种所有制关系进行调节、渗透和改造,使之为我所用。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国民经济中处于绝对优势,针对实际经济生活中的所有制多元化的趋势,我们更加有必要探索建立国家资本主义的新形式来进一步开拓和有效地利用非社会主义因素的途径,这将是把所有制的多元化的进程规范在社会主义的界限之内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对所有制形式进行社会评价的标准,是看它是否适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了设计出我国宏观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模式,必须进一步弄清和确立评判某种所有制形式的科学标准。我国长期以来,把“一大(企业的规模大)二公(占有的公有化)”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具有更大优越性的尺度,这实际上是用公有化程度的高低作为判断所有制优越性的标准。按照这种观点,理所当然,人们会得出全民优于集体、集体优于个体的结论。正是基于这种观点,人们就热衷于“割私有制尾巴”,推行“穷过渡”和集体单位的升级和国有化。可以说,也正是由于上述传统观点尚未得到澄清,使一些同志对近年来现实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对生产力起了积极促进作用的所有制的多元化进程疑惑不解,甚至还有人把这一场生产关系的健康调整当作是向过渡时期倒退。

用公有化程度高低来判断所有制的适合与否和适合程度的观点,乃是一种伦理社会主义。因为,上述观点把那种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劳动者收入分配一律的所有制,当作是适合的,而把那种在生产资料占有和收入分配中,体现出某种差别的所有制形式,视为不适合。这样,人们在评价所有制时,就用某种关于公平、合理的道德观念为尺度,从而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关于分析论证社会现象,应该首先寻找其经济根源,而不应求助于人们头脑中的观念的原理。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一种所有制的出现、发展和转化为更高级的形式,总是决定于生产力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这一原理并没有过时。在评价某种所有制形式时,我们首先要看它是否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要坚持运用正确评价所有制的经济尺度,而不能采用非经济的甚至道德观念的尺度。对待所有制的长期十分流行的模糊观念,正在于首先看它是否更“大”更“公”,把先进性放在第一位。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所有制的先进性和适合性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地将所有制的先进性等同于适合性,从而得出所有制越先进就越优越的错误判断。

所有制的先进性与适合性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两者之间既是统一的也是矛盾的。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深化的必然产物。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社会,消灭了人对人的剥削和阶级压迫,较之资本主义私有制,它是更高级、更先进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公有制较之资本主义私有制,既具有先进性,同时也具有适合性。但是,马克思主义要求人们在把握任何一般的结论和命题的具体涵义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就公有制能实现先进性与适合性相统一这一命题来说,我们也必须联系各国的实际来阐明它的具体涵义。例如,对于一个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不发达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它乃是意味着:(1)在宏观的社会所有制结构中并不排斥有一定的不那么先进的非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存在。(2)先进性与适合性的统一,也只是存在于一定范围与界限内。例如,与现阶段的农业生产力相适应,只是在不完全的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制和其他初期合作制形式)范围内,才有先进性与适合性的统一,如果超越了这一界限,在农业中实行那种公有化程度更高的纯粹的集体经济形式或者全民所有制形式,那么,先进性就不再具有适合性,甚至越先进越不适合,越会对生产力起破坏作用。(3)就区域经济来说,先进性与适合性的统一,就将表现出更复杂、多样的状况。例如,就那些经济发达的先进地区来说,在宏观的社会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可以占有更加显著的地位,而就那些经济十分落后的地区来说,非社会主义所有制就可能有更大的发展。在这一特定领域中,某种多元性更为鲜明的所有制结构,倒是更加具有适合性的。可见,我们不能简单地对待公有制的先进性与适合性相统一的一般命题。过去,我国在所有制改造中出现的过头做法,其理论根源之一,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形而上学的所有制越先进越适合观。

评估所有制的适合性质及其程度要有全面的观点。我们说要以生产力的适合与否作为评价所有制的基本标尺,但必须指出,这里的生产力概念的内涵,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来加以规定的。这里指的是社会生产力,是宏观的、整个国民经济的生产力。生产力可以从个人的或企业的角度来看待,这是微观的生产力。从整体的角度如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看,则是宏观的生产力。从地区、城市的角度,则是中观的生产力。在宏观的、中观的、微观的生产力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在某种条件下,某些微观的生产力的发展,也会出现有损于宏观的生产力的效果。例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可以搞活国民经济,从而增强宏观的社会生产力。但是,个体经济不加规范,任其自由泛滥,也会削弱集体经济和国营经济,从而影响宏观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人们评价某种所有制的适合性,首先必须持整体的观点,要从是否有利于宏观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着眼。(www.xing528.com)

全面的观点,包括考察某种所有制对生产力的诸要素的影响,特别是对作为基本生产力的劳动者的积极性的影响。例如,一些非社会主义所有制具体形式,能够在一定时期搞活经济,获得局部或全局增产,但是它也可能使收益差别扩大化,甚至扩大财产占有私人化,从而也由此影响或挫伤社会联合劳动的积极性。这样,它就将从根本上对生产力的发展起束缚作用。可见,全面的观点,要求人们既看到某种所有制在聚合社会资金和物质生产条件中的作用,又要看到这种所有制在分配关系和财产占有关系上可能引起的变化及其对劳动者积极性的影响,从而对其适合性质与程度做出恰当的评估。

全面的经济观点,包括对社会生产力的短期、中期、长期的作用的考察和估量。某些所有制形式对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可能有速效而无长效;某些所有制形式,由于其完善的条件较为复杂,可能难有速效,但在认真加以改革和完善后,会带来长期的效果。人们应做出全面的观察,既要考虑短期的效果,又要考虑长期的效果,才能对某一所有制形式的作用做出正确的评价。

总之,评价所有制的适合性的全面观点,要求人们既要弄清某种所有制形式的微观作用,又要弄清它的宏观作用;既要弄清它对生产力局部要素的作用,又要弄清它对生产力的总和的作用;既要弄清它对生产力的短期效用,又要弄清它的中期和长期的效用。这样,人们才能对某一所有制是否适合、适合的度(程度)、适合性的时限(时期的长短)做出科学的评估。这种评估,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选择所有制形式的依据,而且更重要的是,有了这种对所有制作用的全面分析,社会主义国家才能针对各种所有制具体形式的具体情况与利弊,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完善和提高,进一步发挥出它对生产力的积极促进作用。

第三,宏观的所有制的改革,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着眼于公有制的完善。我国宏观的所有制的改革,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表现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按劳分配。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不成熟性,社会公有化还不完全,但是公有制仍然是占居主体地位。基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和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质,以及根据我国调整产业结构和进一步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所有制领域中,非社会主义要素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较为广阔的余地。除了个体经济还需要有更大的发展外,对于新产生的一些带有资本占有性的所有制形式,人们也还需要细心观察,认真研究,探索利多弊少地加以利用的可能性和利用的方法,而不能采取简单禁堵的做法。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所有制的多元化和公有制的主体性之间毕竟存在矛盾,在经济生活中非社会主义占有形式的发展势头较为旺盛的情况下,我们越要加强社会主义国家自上而下的引导,将这些非社会主义要素规范在一定的数量界限之内,才能既充分地发挥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的辅助作用,而又不影响和削弱公有制的主体性质。

近年来,我国在发展商品生产搞活经济中,出现了国营企业的成效不如集体企业、集体不如个体的情况,人们由此产生了公有制经济不如私有制优越,而全民所有制不及集体所有制优越的错觉。基于这些认识,一些同志主张对全民所有制实行企业所有,把社会占有分散化甚至个体化(例如主张国营企业实行不加限制地由私人持股),这些主张是值得商榷的。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传统模式存在严重弊端,它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改革,是一个全新的探索,它牵涉到计划、财政、劳动、价格、金融体制的全面改革,远比农村集体所有制模式的改革复杂得多,需要审慎从事,特别是要在总结实践经验中逐步前进,因而不能期望在短期完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全民所有制本身缺乏优越性。我国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一般是拥有较为强大的物质手段的社会化大生产,这种以现代技术为物质基础的高度社会化大生产,不能长期禁锢于狭窄的私人占有形式之中,也难以在企业集体占有基础上加以有效的组织、充分地发挥它的生产效率。生产的社会性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占有的社会化,这一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并未过时。进一步完善全民所有制,以有效地发挥它的主导作用,才能更好地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也是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使非社会主义要素的范围拓宽和加以利用的重要前提。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不是只限于某一种模式。世界上不少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表明,它不仅有国家所有制形式,而且也有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形式。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也不是只表现为苏联型的国家集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于一身的形式。我国近年来开始在国营经济领域实行国家所有、企业经营的试验初步取得的成效,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一批小型企业实行国家所有,租赁经营;或是国家所有,集体、个人承包,取得了搞活企业的显著效果。此外,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正在进行股份经营的试点。我国体制改革的实践表明,全民所有制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可供选择,改革的余地是十分广阔的。所有制改革,其实质是利益关系的调整。传统的国有、国营的全民所有制模式的弊端,是企业缺乏责、权、利,而其关键在于企业的利益未能得到保证。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不应追求模式统一化,而应该坚持多样化,进一步实行多种经营形式的探索。这样,我们完全可以找到适合各类(大、中、小)企业的,能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的多样的全民所有制形式。我们不能看不见我国全民所有制改革的富有希望的前景,而一味地寄希望于全民所有向集体所有的模式转换。

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中的非社会主义因素,处在公有制的包围和渗透之中,会逐步地转化为中间性的,即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形式,而向较为完全的公有制形式转化,乃是这些中间性所有制发展的趋势。经过社会主义社会更长期的发展,私有制因素的逐步退出舞台,所有制的多元性将逐步消失而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在全社会范围内物质生产力水平均衡化的基础上,社会化程度不同的多样性公有制结构将逐步向较为统一的全社会所有制过渡。这种由多样化向一元化的发展,体现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发展的辩证法。弄清楚所有制发展变化的长期趋势,将有助于我们在当前宏观的所有制改革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自觉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正确方向。

【注释】

[1]原载《学术月刊》198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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