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经济在产品分配上采用包干分配方式,劳动产品上交提留后(包括国家的公粮、集体的公益金、公积金与管理费)剩余归己。即“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分配形式,废除了自从合作化以来农村集体经济中长期实行的工分制分配的传统形式,是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分配形式上的一大革新。
包干分配,乃是与我国现阶段农业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相适合的社会主义分配的一种形式。
包干分配中,首先要上交提留,即“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社会劳动产品首先要在生产者个人与社会(国家和集体)之间分配;“剩下都是自己的”,才进入劳动者个人分配。这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者首先要“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5],然后才实行消费基金的按劳分配。包干分配的机制中,把社会扣除放在首位,劳动产品首先由社会公共占有,这里体现了包干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的性质。
包干分配中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并不体现小生产者劳动产品的私人占有关系,而主要是按劳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阐明某种分配形式的性质时,从来是全面地分析消费资料的分配关系并且把消费资料的分配关系与生产条件的分配联系起来,也就是要在考察产品分配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总和中来阐明某种分配形式,而不能只是就分配谈论分配。根据这一方法,在阐明包干分配的性质时,就必须联系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联系家庭承包制下劳动产品分配中的全部关系,而不能仅仅只停留在农民对扣除提留后的劳动成果的自行占有这一形式上。
如上所述,包干分配中首先扣除上交国家与集体的提留,这是产品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它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在产品分配中的实现。上交集体的提留,除了用于各种集体经营的生产事业的开支(包括管理费)而外,还要用于文教事业和维持五保户,这些都体现了集体所有制分配的性质。家庭承包经济中,劳动产品扣除提留后的部分,归承包者个人占有,但它在性质上仍然主要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关系。家庭承包经济的个人分配的机制是:
第一,按照集体单位土地的中准产量向承包者提取提留。为了进行土地承包,生产队要从本队的具体条件出发,找出与确定同等面积土地例如一亩(丰度不同的土地则换算为平均丰度的土地),劳动者在使用平均的技术、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强度下,在承包期从事生产所获得的产量,可以称之为中准产量。这中准产量乃是集体范围内的社会劳动或平均劳动的体现和结晶,集体单位把这一产量作为联合劳动者必须完成的社会责任,即它向社会承担的劳动义务。在承包经济中,按土地单位计的中准产量正是计算与规定承包责任的标准。在包产到劳、到户的情况下,包产任务就是按中准产量来规定的。在大包干形式下,尽管不再明确规定包产任务,但却对每单位承包地规定了一定的提留数量,社员承包的土地面积与上交提留成正比,承包者要达到一般的分配水平,就必须按照平均的劳动耗费来进行生产,使生产达到中准水平,产量达到中准产量,可见,平均的中准产量尽管是作为确定承包条件,即作为规定上交提留数量,但是它实际上仍然是对承包人的生产起着约束作用,它促使承包者按照社会平均劳动来进行生产。
第二,家庭承包经济中,土地按每个劳动力人均面积相等的原则进行承包,使每个直接生产者在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的拥有上处于平等地位。
第三,由于家庭承包制下,每个承包人占用的土地是相同的,假定他们使用的生产工具是大体相同的,假定自然因素的作用对每个承包者也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假定承包人拥有一个平均的劳动力,即平均的熟练程度与劳动的强度和支付平均的年劳动量,即他们都付出平均的社会劳动,这样,各个承包者都会得到一个中准产量。在扣除相等的提留量后,他们都得到一个直接归自己占有的中准的自有产品。这样,每一个生产者创造与贡献给社会同样大小的产品,在扣除提留后,又领回同样大小的产品。尽管生产者个人分配不是采取将劳动成果上交与列入社会储存,又由社会进行按劳分配这种典型的形式,而是采取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和占有主体——承包者直接占有中准自有产品的形式,但是这只不过是形式方面的规定性,而按经济关系的实质来说,乃是集体农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在扣除为社会基金进行的劳动量后,又从社会领回来。这里的承包人对产品实行占有,实质是集体公有产品的分配,而产品的直接为个人占有不过是按劳分配在承包制下的转化形式。
我们以上对包干分配的分析,是假定承包人拥有的客观条件(土地条件、劳动工具条件、自然条件与主观条件)均是相同的,我们暂时舍掉承包经济中的复杂的因素而考察纯粹的包干分配,来揭示这种分配关系的本质特征。但是承包经济实际状况是复杂得多,例如承包者进行生产的主观条件(如劳动状况)、生产过程中自然因素作用的状况、占有与占用生产资料的状况、其他经济条件(如市场条件、运输条件等)等,均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因而这些因素均可能对包干分配发生影响。我们引入劳动者主观条件来进一步考察包干分配的性质。
如我们所实际看到,农村生产队社员的主观条件是不可能一样的,他们的农业生产经验,技术熟练程度与劳动日数均是有差别的,因而单位土地面积投入的个别劳动量是不等的。
一种情况是承包者劳动更熟练,劳动强度更大和劳动日更多,他付出了更多的劳动量,获得更多的产量,可以称为高位产量。这个高位产量=中准产量+收入增量,在扣除提留后,他就获得一个高位自有产量,它的数量=中准自有产量+收获增量,如将它换算为劳动,就是归个人的劳动量=平均的归个人劳动量+超额劳动量。
另一种情况是承包者投入劳动量不足,他得到低于中准产量的农产品,可以称之为低位产量。低位产量=中准产量-收获不足量,在扣除提留后,他就获得一个低位自有产量。低位自有产量=中准自有产品量-收获不足量。如将它换算为劳动,就是归个人的劳动量=平均劳动量-不足劳动量。
在家庭承包经济中,生产好,收获多,个人占有的产品量就大,社员占有的消费品因产量不同而不同,这在表面上是与个体生产者的占有方式相类似。但是实际上在很多场合,或在很大程度上,个人收入的差别乃是由于他们的投入的劳动的差别,也就是不出乎我们在以上所概括的两种情况。基于我们以上所做的分析,承包经济中个人占有收入的差别,实质上仍然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因为,收获高位产量的承包农民,他得到高位自有产量中的收获增量,来自他投入的超过一般社会平均水准的超额劳动量,而收获少,只得到低位产量的承包农民,他的自有产量中的低于平均占有水平,在于他投入的劳动量更少。这里,依然是“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可见,在上述条件下,“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表现为承包人自己占有产品的包干分配形式,并不是个体农民对产品的私人占有关系,而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特殊形式。
我们也要看见,家庭承包经济中包干分配,并不是纯粹的按劳分配,而是包孕着某些其他的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关系的新层次。以上我们对包干分配的分析,是以农民占有的生产资料相同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农民获得的不同产量导致了他们的收入的差别,完全体现了投入的农业的劳动量的差别,因而这样分配体现了多劳多得,按劳分配。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承包经济赋予农民以经营主体的地位与职能,他们可以用自己的资金添置拖拉机、农具和化肥,增加对土地的投资,由此提高土地的单产,从而农业的增产中就体现有追加投资而带来的级差收益的因素。而那些投资多的,增产大,从而增收的农民,他们的收入增量中也就包含了一部分由投资带来的这种级差收益。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包干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因为,就当前农村情况来看,自有资金的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是不显著的,因而并不能改变包干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在国家与集体对缺乏资金的农民采取各种必要的扶持措施,以及集体农民之间互相开展资金调剂的情况下,人们完全有可能把这种因占有投资级差收益而引起的收入差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要看到承包经济中集体农民的投资性级差收益的新的特征:(www.xing528.com)
第一,农民的生产资金,主要是来自自身的劳动收入,是他的消费基金的结余转化而来的,因而农民的自有资金,基本是自己的积累的劳动,是他自己的过去劳动在生产中的再次投入。
第二,承包户积累的劳动乃是物化的死劳动,它不创造价值,但它是以生产力的物的要素——劳动手段——的形式进入生产的,作为劳动手段,它与农民自己的活劳动相结合,成为创造使用价值,从而提高劳动的生产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农民的积累的劳动进入生产,就通过增添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力要素,而促进了更多的使用价值的形成。可见,积累的劳动不增加价值,但是却参与使用价值的形成,在农业增产中起了积极作用。
第三,马克思指出,在使用更有效率的生产资料的场合,使劳动成为加强的劳动,在这里,更先进的技术的使用往往是伴随着劳动的熟练与程度的提高,因而,劳动的形成价值的力量也同时提高了。在承包经济中,我们看见投资和农民在土地上的劳动智力性的加强以及农业新技术、新生产方法的使用是相伴随的,因此,农业生产中积累的劳动投入生产,也意味着有一定的新的追加活劳动的投入生产。当然,追加的活劳动引起的增产部分,不属于投资性级差收益的范畴。
第四,在包干分配中,农民占有投资带来的增产收益,当然不是按劳分配——除了上述劳动得到加强带来的增产部分除外——因为农民并未向社会提供追加劳动,但是由于积累的劳动参与使用价值的形成,成为农业增产的要素,农民占有这个增产部分,实质上乃是通过自己积累的劳动,增强活劳动的生产力,将体现这个新的劳动生产力的一个追加使用价值提供给社会,同时又从社会领回这个使用价值量。可见,这种承包经济中特有的产品分配关系体现的是一种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包干分配中,农民投资带来的收入,不属于按劳分配,但是在生产资金是自己积累的劳动的场合,投资收益归农民占有的分配形式,也仍然是带有社会主义的性质,这种分配关系是家庭承包关系体系的一个新层次。把这种收入分配关系不加分析地视为是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是不恰当的。(为了揭示投资收益的本质关系,这里我们对商品价格因素引起的收入,例如承包者因占有投资增产部分而在有利的市场条件下,换取的货币形成的收入,未加以讨论。)
总之,包干分配是一种适合当前我国农村的具体条件的社会主义分配形式,这种分配形式对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具有更大的适合性与优越性。正由于此,包干分配一旦实行,就彻底克服了多年来工分制形式下一直存在的吃大锅饭与平均主义,进一步贯彻了按劳分配,使广大农民得到了更大实惠,成为使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不断高涨的重要杠杆。通过以上对家庭承包经济的所有制形式、劳动形式、分配形式的分析说明,我国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承包经济的形成,对我国农业生产力有很大的适应性。
因此,对于这种责任制形式必须长期加以稳定,而不能轻易地加以变动。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初生的承包经济的具体形式也还有不完善之处,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本身还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由初期的不成熟的形式向更完善更成熟的形式发展。总的说来,农村承包经济今后的发展趋势是: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分工分业,通过专业承包使以家庭为基础的劳动方式沿着专业化、社会化和联合化的方向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注释】
[1]原载《社会科学辑刊》1983年第5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685页。
[3]集中劳动就是“劳动力本身集合在生产过程中”。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66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926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1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