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家庭承包制的农业劳动方式,实行集中劳动[3]与分散劳动(家庭协作劳动与个人劳动)相结合,而以分散劳动为主的劳动方式。一方面,它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集中的,多数生产者共同的劳动协作;但是另一方面,它又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把农业、牧副渔各业大量日常的农活,由农民自行安排,以充分发挥分散劳动在农业生产中的适应性,这是我国农业劳动方式上的一大创新。实行这种劳动方式既有效地运用了社会主义农业中不可缺少的简单劳动协作的作用与优越性,又充分地发挥了分散的家庭劳动与个人劳动在农业生产中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农村的具体条件下,以农民家庭或个人的分散劳动为主,主动性、灵活性,一方面可避免干活大呼隆和瞎指挥,以及动不动实行大规模集体劳动、按大兵团作战所引起的人力浪费;另一方面,由于直接生产者拥有充分的自主权、经济责任与利益,这样就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亿万集体农民从此可以真正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作物制宜地安排生产,在生产与经营中充分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因而,一旦实行这样的劳动形式,就使农活质量大大改进,劳动效率大大提高,不仅增加了生产,而且还解放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正如农民所说的:“集没有少赶,戏没有少看,粮没有少打,钱没有少得。”我国的劳动密集型的农业经济效果才真正地开始发挥出来。
集中劳动或是分散劳动,是人类改变自然对象、创造产品所采取的不同的劳动形式。这两种不同的劳动形式,都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它们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着。人们在生产中是采取集中劳动或是分散劳动,采取什么样的集中劳动:是简单的劳动协作,还是以分工为基础的劳动协作,这决定于生产力的状况,特别是劳动手段的性质与状况,也决定于劳动对象的性质。当然,它也要受到生产关系的制约。
在农业生产还是以手工工具、手工劳动、畜力动力为技术基础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农业劳动方式不可能是统统采取集中劳动,更不可能主要采取大规模的集中劳动,而是要采取一定范围集中劳动与分散的家庭劳动相结合。固然,随着社会物质技术基础的增强而日益发展的劳动的社会化,要出现使用先进农业机器体系的大规模的农业生产方式,如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的机器大生产,从而要引起劳动的集中化,但是它绝不会很快地就消灭一切分散劳动的专业化的小生产与经营,而且还会在农业内部的广阔的生产领域内产生新的分散劳动形式。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少人多的国家,更有着利用分散劳动形式的更多的余地。因而,可以说,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的劳动方式,将会在我国社会主义农业领域内长期存在。这也就表明,家庭承包制实行集中劳动与家庭分散劳动相结合,正是劳动方式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所决定的。
乍一看来,家庭承包经济中实行个人分散劳动,似乎与个体劳动没有差别。但是只要我们着眼于家庭承包制的生产关系来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主义联合的农业生产方式中的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在性质上都是社会主义的联合劳动。
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1)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组织在联合体(它的个别生产单位在现阶段就是国营企业或合作社企业)中的自由人的联合劳动。(2)它是从属于社会意志,由社会来调节的有组织的劳动,“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4]。(3)联合劳动是具有直接社会性的劳动,联合劳动既然是以社会公有制为基础,从属于社会的意志,并且由社会来有计划地组织与调节,因而,它就是具有直接社会性的劳动。(www.xing528.com)
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上述特征,不仅体现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在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家庭承包经济中。这是因为:第一,家庭承包制并不取消社会主义的集体的简单协作,在某些农活的范围内,诸如抢种抢收等季节性很强的农活,诸如兴修水利、植树造林、农田基本建设,以及抗旱、抢险等需要投入大规模人力的活动,仍然要实行集中的劳动协作。第二,就分散的家庭劳动来说,它在主体性上仍然是社会主义的联合劳动。由于承包者均是同一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的成员,他们承担同样的责任(同等面积的土地承担同量的分粮与提留),拥有同样的生产条件(人均的土地)以及有同等的自由权,平等的按劳分配权。这种劳动,尽管带有分散的家庭劳动的外观,但在性质上却是体现了平等的权利、责任、利益的劳动,是体现有同样的公共利益的共同劳动,因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
分散劳动,主要地仍然是有组织的劳动。由于承包者承担规定的提留任务及其他集体的统一规定的责任,如遵守某些生产上的规定,承担完成国家派购和履行各种商业合同的任务,这种情况意味着在承包者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活动要受到集体的统率、控制与调节,从而这种分散劳动仍然带有一定的有组织的性质。当然,承包农民在按照集体的统一安排进行生产和完成上交提留的前提下,有权独立种植,因而他们的一部分农活是不受集体调节的,因而这部分分散劳动,是从属于市场调节和根据农民个人生活需要来加以安排,从而表现出某些个体劳动的性质,但是这部分劳动的范围,是可以加以规定和调节的。集体完全可以通过承包内容的调整与责任制的完善,来把它控制在局部的范围内。
分散劳动仍然是具有一定的直接的社会性的劳动。分散劳动既然是社会主义的联合劳动,是集体范围内的、有组织性的劳动,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直接社会性。在完善的承包制下,通过将国家计划以各种形式变成为承包者的责任,和他们自觉的活动目标,这样就使承包者独立自主地和分散进行的劳动被约束在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使这部分劳动体现了国家计划的要求,从而成为具有一定直接社会性的劳动。
可见,家庭承包经济中的分散劳动(这里是指属于承包经济范围的劳动),仍然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它是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一种具体的和不成熟的形式。把这种劳动当作是私有的小生产者的个体劳动,是停留在事物的形式而忘记了对劳动的社会关系的剖析,从而不能对这种劳动的性质做出确切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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