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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性质探讨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归结起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经济,是依附与从属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是一种由个体私有制走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性的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约、渗透与改造下,这种个体经济已失去了原来独立的和完整的个体私有制的某些特征,而具有了某些社会主义的性质。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经济的性质,长时期内未认真地研究与深入地阐明。

个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性质探讨

正确认识个体所有制的性质,首先要区分基本的所有制与非基本的(即附属性)的所有制。基本所有制是决定某一社会经济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它是这一社会经济所有制的主体,正如马克思说,它“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2]。非基本的所有制形式,是这一社会形态的某些从属性的生产领域的所有制形式,它依附于基本所有制,并与后者一道共同组成社会多样性的所有制结构。个体所有制就是一种从属性的所有制形式,它依附于各个社会形态中占支配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并打上这种社会经济形态的烙印。例如原始公社解体产生的家庭园圃个体所有制,尽管它是促使公有制解体的因素,但在产生初期,仍然是服务于和依附于土地公有制的。在奴隶制下的自由民个体所有制,尽管它不体现蓄奴制关系,但是它有利于占支配地位的奴隶占有制的存在与巩固,如自由农民的农业生产是农产品的补充来源,自由民是军队的主体,它不仅为巩固奴隶制度服务,而且通过战争开拓奴隶来源,为发展奴隶制服务,这种个体所有制还带有某些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性质。在封建制度下,农民的家庭所有制,实际上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一个必要环节。列宁说:“农民在自己分地上的‘私人经济’,是地主经济的条件,其目的不是给农民‘保证’生活资料,而是给地主保证劳动人手。”[3]我国秦汉以来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着小农个体所有制,它把直接生产者固着于土地,以便持续地为国家生产封建地租(通过赋税的形式),因而,这种个体所有制是依附于和服务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的,并带有封建生产关系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大机器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方面摧毁和扫灭了一大批原来的个体经济;但是另一方面它又把原有的个体经济和新产生的个体经济,直接或间接地纳入资本主义生产与流通体系,为资本主义大企业服务。例如资本主义大企业占领了生产和商业、服务业的主要领域,却把某些零星的领域让与个体生产者去经营,资本主义大垄断组织独占了商业中的阵地,特别是批发业,但是某些零售领域却存在大量的个体经营者,如个体花贩、个体报贩、个体加油站,等等。这种个体经济,就具有不同于封建社会的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经济的新特点,它越来越成为巩固和发展大资本家所有制的外部条件,成为依附与服务于资本主义经济的个体经济。而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体所有制经济,它是依附、从属与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是受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约,因而它也就理所当然地要具有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和赋予的特征。

大体说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所有制的特征是:

(1)它不是旧社会或土地改革后的个体经济的简单的继续与直接的残存,恰恰相反,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城乡取代了个体私有制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如集体农民的自留地与家庭副业,是与集体所有制同时产生的一个新的所有制范畴,而大量城乡个体所有制则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个体”。(2)它是日益依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尽管它还是直接立足于生产资料与产品的个体所有的基础之上,但是它已经不同于合作化以前。如集体农民的个人副业与自留地经营,表现为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体系内部的一个环节,而其他的城乡个体经济,其原材料来源以及产品销售越来越依存于国营经济与集体经济,因而在生产、交换等方面也将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密切联系,日益地被纳入社会主义经济总结构之中,成为其外围的有机组成部分。(3)它带有不完整的性质。首先在占有生产资料的范围上是有限度的,如集体农民个人私有的林木,牲畜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数量与经营的范围要受到国家有关法规的限制,作为家庭副业的重要条件——“自留地”,它不仅在数量上是有限制的而且所有权属于社会集体,经营自留地的农民不能将自留地出售、抵押和赠送给他人,这就体现了集体农民残存的个体所有制具有不完整的性质。在城镇个体经济中,不仅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劳动力的范围与数量(如机器、交通工具的类型与数量),经营的范围等方面也要受到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的限制,它的收入也要受到国家的调节。(4)它的经济活动要服从国家的管理与调节。由于这种个体经济是在强大的社会主义经济力量的包围下,它的活动必然受到社会主义的调节和限制,而不能完全地自由活动。归结起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经济,是依附与从属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是一种由个体私有制走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性的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约、渗透与改造下,这种个体经济已失去了原来独立的和完整的个体私有制的某些特征,而具有了某些社会主义的性质。根据它同社会主义经济联结的状况与紧密程度,它所有的社会主义因素会有多有少的区别,并可以在理论上称之为基本个体所有,半个体所有等不同层次。

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经济的性质,长时期内未认真地研究与深入地阐明。一谈到个体经济,人们总是将它视为千百年来私有制社会中的那种完整的独立的私人经济或者看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尚未确立以前的,体现小私有者自发势力的独立的个体经济。理论上的模糊不清,引起人们把个体经济当作是与社会主义不相容的经济成分。这些错误论断,都是由于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来孤立地谈论个体所有制的性质和重复经典作家对私有制社会中个体经济的某些论述,这种脱离时间、地点、条件来论述个体所有制性质,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方法。

列宁说:“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此外,如果谈到某一国家……那就要估计到在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各自的具体特点。”[4]把个体经济放到一定的历史范围内来考察,我们就可以看到,个体所有制并不是每日、每时地都产生资本主义。自从它在原始公社末期产生以来的漫长的历史年代,它不曾产生资本主义。我国封建社会一直存在个体小农与手工业者,某些时期还存在十分发达的小农个体经济,但是它并不曾引导资本主义,反而延续了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经济。只是在近代,一方面有私人货币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劳动者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市场售卖,在这样的条件下,个体经济才通过两极分化不断地产生资本主义。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制已占居绝对统治地位,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主人,劳动力不再是商品。这种条件下的个体所有制经济就不再是历史上的那种曾经导致资主木义的个体经济,也不再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那种“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5]个体经济,也不是“站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间的十字路口的经济”[6],而是依附、从属与服务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辅助性的经济。

在研究与阐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所有制的特征时,要看到:(1)这种个体经济业已在产供销上或直接或间接地与社会主义公有制联结在一起,并对公有制经济起着补充的作用,越来越成为社会主义经济总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2)这种个体经济还在不同程度上带有私有制残余的性质,这表现在它具有生产资料占有的私有性、生产与交换的自发性、价格的波动性、个人收入的较大的差别性等个体商品经济固有的特征。无疑地,看不见个体所有制经济的这些特点是不对的,否认它有这些旧经济的特点,把它称之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也是一种脱离实际的主观的“拔高”。但是也要看到,尽管个体经济还带有这些小私有经济的残余与痕迹,这并不妨碍它能够卓有成效地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服务正如任何新事物中包孕的某些旧因素能够为新事物的成长服务一样。(3)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在公有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条件下的个体经济,它在性质上已经发生了或正在发生着新的变化:它已经不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中那种完整的个体经济,而且开始带有某些社会主义性质,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与计划调节下,在公有制经济的渗透制约下,个体经济在生产、交换与分配等方面的自发性受到限制;在采取某些方式把个体所有制经济的产、供、销与公有制经济更有机地联结起来的情况下,可以赋予个体经济的活动以某些计划性,国家采取适当的管理与调节措施,可以使个体经济收入的私人占有性削弱,并体现一定的按劳分配的性质。(4)作为附属与服务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总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个体经济起着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看不见这种作用,甚至把它当作是公有制的破坏因素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但是另一方面,个体经济作为私有制经济的残余和社会主义经济总结构的异质因素,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间又存在着矛盾。例如个体经济固有的生产的分散性与自发性、价格的更大波动性,以及收入的私人占有性质等,特别是要看到,个体经济还存在发展的不平衡性,它不仅生产条件与经营条件不一样,而且在收入上也存在着差别。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一些个体户会更富些,而另一些则不那么富裕,尽管这里已经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那种贫富的“两极分化”,但是如果超过了一定的合理的限度,它就会成为削弱社会主义经济的消极因素。作为个体经济发展中难以避免的副产品——小业主性质的雇工经营,尽管在发展生产中暂时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具有消极因素。此外,在个体经济领域,个别的个体生产者因资产阶级旧思想的侵蚀而从事资本主义活动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我们必须看到个体经济存在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内部的复杂的矛盾,不承认和看不见这一矛盾,不采取有效措施来正确处理这个矛盾,个体经济领域内的消极因素就会逐步积累。当然,必须看到,个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矛盾,一般地并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条道路的对抗,也不同于合作化实现以前的个体私有者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而是体现了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的非对抗性矛盾。社会主义国家在加强对个体劳动者的政治思想教育的同时,通过采取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加强对个体经营的调节、管理与指导,完全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

总之,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经济,还在不同程度上带有个体私有制残余的性质,还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但是它毕竟逐步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这种性质上的新变化使它能够越来越适合于进一步发展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要求,从而完全能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与有效补充。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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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载《经济问题探索》1982年第6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9页。

[3]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60~161页。

[4]《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01页。

[5]《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页。

[6]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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