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的多种所有制结构,除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个体所有制而外,还包括一定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如我国与外国资本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除此而外,在国民经济某些领域,也可以保留与采取一定的国家资本主义经营。
社会主义制度,不允许雇工剥削,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但是在我国这样的生产力水平低,各地经济差别很大,但又幅员辽阔、生产潜力深厚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一时力量还有限,为了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先进经营管理方法与掌握现代技术与工艺,为了充分调动国内一切积极因素,把经济搞活,在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前提下,在某些领域内保持一定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或使用带有某些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形式、方法与措施是可以容许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中还存在某些过渡时期(指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即小过渡时期)经济结构中的国家资本主义成分,这并非是不可思议的。因为,社会主义并不遵循着某种一成不变的模式来建立和塑造,而是一个表现出具有极其丰富、极其复杂的形态的、亿万劳动人民创造新社会的生气勃勃的发展过程。列宁说:“事情的具体演变与任何人所能想象的不同,它要新奇得多,特殊得多,复杂得多。”列宁一再要人们在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实践中切忌“只是无谓地背诵记得烂熟的公式,而不去研究新的生动的现实的特点”[6]。如果我们不是用某种纯之又纯的公有化模式来框现实的社会主义,而是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现实的生产力的状况与要求出发,我们就会进一步明确:
第一,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尽管它是属于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是它并不是像几何学上的分割线那样地截然和整齐,“一刀切”地将社会划分开来,却是存在着两个阶段的一定交错,即某种模糊的边际,而过渡时期经济结构的某些成分将继续残存于社会主义社会确立之后,正如列宁所说:“无论在自然界或在社会中,实际生活随时随地都将使我们看到新事物中有旧的残余。”[7]这不仅是不足为奇,而且简直可以说是不可避免,是完全合乎逻辑的。(www.xing528.com)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同过渡时期一样,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仍然不可能是笔直的,不可能不采取某种迂回前进的形式,还不能排斥一切旧的经济形式与方法。
第三,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资本主义,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据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经济的更严格的限制与国家的严格管理与调节下的资本主义,它是走向消逝、接近消逝的国家资本主义的残余,它在范围上是有限的,只能在有利于公有制经济的限界内存在和发展,而不能自由泛滥,削弱社会主义经济的阵地。以上几个方面表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中的国家资本主义,它不是过渡时期国家资本主义的简单地继续,而是具有新的特征,在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前提下,在公有制经济的限制与国家的管理下,它将起着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加速社会主义建设、进一步活跃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作用,而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影响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
除了上述所有制形式外,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随着不同的企业单位在产、供、销中的实行联合经营,出现了一种联合所有制,它表现为国营企业与国营企业联营的全民所有制的联合,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的联营的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联合,集体企业联营的集体所有制的联合。这种所有制形式还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新鲜事物,它的性质、特点及其发展规律,尚须进一步探索。但是以上各类型的联合所有制都具有下列特点:(1)它把局限于各个不同企业中的联合劳动直接组织起来,成为联合企业更大范围内的直接社会劳动,从而发展了劳动社会化;(2)它在经营管理形式上,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3)它在组织领导方式上,由每家联营各方派代表共同组成最高权力机关,对企业生产与经营实行直接决策。看来,联合所有制今后在生产资料的支配和产品的占有关系上的进一步完善,将创造出一种更加适合于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新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并成为向更高的社会直接占有制过渡的形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