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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多样性是各社会形态共通特征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种所有制的并存,并不只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它是一切社会形态的共同特征,特别是在一切社会形态的初始阶段表现得最为鲜明。所有制是生产力所由以实现和获得发展的社会形式。在封建社会,所有制的多样性更是十分显著。可见,任何社会形态,所有制都是具有多样性,而不是一刀切的,不是简单划一、纯之又纯的。多种所有制的并存,是社会不同领域、部门及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所决定的,完全是合乎规律的。

所有制多样性是各社会形态共通特征

多种所有制的并存,并不只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它是一切社会形态的共同特征,特别是在一切社会形态的初始阶段表现得最为鲜明。

所有制是生产力所由以实现和获得发展的社会形式。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的发生、发展和为更高的所有制形式所取代都不是偶然的,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与状况所决定的。马克思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2]马克思极其深刻地揭示了所有制变动有其客观的物质基础,是不能由人们任意加以选择和存废的。由于任何社会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总是具有不平衡性,如在工业与农业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在生产力上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而是表现为高低不同的诸层次。特别是在新社会形态产生后的初始阶段,与这一新社会相适应的物质生产基础还要经历一个发展壮大的过程,才能在一切生产领域取代旧的物质技术基础并取得独占统治的地位,因而,国民经济不同领域生产力水平的参差不齐就更加显著。生产力水平的这种多层次性就决定了所有制的多样性,即一方面有适应于各个领域新的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而在成熟程度上有差别的各种新所有制形式的并存,另一方面适应着生产力结构中新旧物质技术的并存而有新的所有制形式与残留的旧社会的所有制形式的并存。如奴隶社会的初始阶段,一方面有不发达的家长奴隶制与发达的奴隶占有制的并存,另一方面又有奴隶占有制与氏族公社所有制的残余的并存。在封建社会,所有制的多样性更是十分显著。如我国封建社会就有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各种形式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商业资本家所有制、城市行会手工业所有制、个体农民所有制的并存,以及奴隶占有制残余的存在。资本主义社会在机械化大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上实现了资本家私有制在经济领域中独占统治地位,但是资本主义经济各个不同领域生产力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这也就决定了资本家所有制具有个别资本、联合资本、国家资本、国际资本等多样形式。此外,还存在小农、手工业者、小商的个体所有制以及前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即使是在当代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所有制上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私人垄断资本、国家垄断资本、国际垄断资本,及中小资本等资本家所有制和零售商业、服务业的小生产、小经营以及家庭农户等个体所有制形式。(www.xing528.com)

可见,任何社会形态,所有制都是具有多样性,而不是一刀切的,不是简单划一、纯之又纯的。多种所有制的并存,是社会不同领域、部门及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所决定的,完全是合乎规律的。正是这样,马克思十分明确地将社会经济结构的含义规定为“生产关系的总和”[3],并经常使用复数的“诸生产关系”[4]的概念,显然地,马克思在这里提到的作为社会经济结构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即是所有制关系的总和,即是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总体。马克思不止一次地这样说:“在人类的诸生产力里面发生了一个变化必定在他们底诸生产关系里面引起一个变化。”[5]这里提到的“诸生产关系”,也就是各种所有制关系组成的社会经济结构。而经典作家在他们分析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时,从来是多方面地剖析了这些社会的多样的复杂的所有制形式,并由此去揭露社会的复杂的阶级对立关系。理论界曾经流行一种观点,即认为社会经济结构一词的含义是单一的,而不是多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应该指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它是违反经济生活的客观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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