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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企业合法权益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矛盾?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的同志认为,扩大企业权利与利益是与全民所有制的本性不相容的。可见,进一步从理论上阐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绝不是玩弄概念,而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这一过程是生产资料公有化不断发展、不断提高的过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断成熟发展的过程。简要地说,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关系与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关系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不完整的基本特点。

扩大企业合法权益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矛盾?

有的同志认为,扩大企业权利与利益是与全民所有制的本性不相容的。他们认为,企业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和企业占有与支配这一资金,就是使企业有了自己的“小家屋”,是与国营企业所有制的全民性质相违反的;将企业利润与职工的收入联系起来,使职工付出同样的劳动却因企业经济效果不同而在报酬上有所差别,是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的要求相违反的;企业在生产计划中的一定的自主权利,是与全民所有制统一的计划性相违反的,等等。有这些看法的同志认为,国家和上级行政机关把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管得死死的陈旧做法是天经地义的,仿佛就是全民所有制固有的要求。正是由于存在着这些糊涂观念,使一些同志对企业改革顾虑重重,缩手缩脚,对于广大职工与群众提出的改进企业管理的合理要求与建议无动于衷,不予支持,他们对扩大企业合理权利不积极,不敢也不愿开动脑筋,主动采取措施,探求和寻找扩大企业职权的方法与途径。可见,进一步从理论上阐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绝不是玩弄概念,而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最根本的特征是生产资料在社会范围内公有化,劳动直接体现了社会公共的利益,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的基本部分直接从社会消费基金中实行共同分配,它与生产资料在部分劳动人民集体范围内公有化、劳动直接体现集体利益、从集体消费基金中实行个人消费品共同分配的集体所有制不同。全民所有制比集体所有制更加成熟,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

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不是一旦出现就具有成熟、完整的形式,而是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地由不完整的形式提高为完整的形式,由不成熟变为成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用于考察历史上的所有制形式,深刻揭示了所有制产生、成熟和向更高级所有制转变的规律。[3]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变化。大体说来,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到新的水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也就会有一个由低级阶段发展到高级阶段,并在将来转化为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生产资料公有化不断发展、不断提高的过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断成熟发展的过程。(www.xing528.com)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一旦产生,不可能就以完整的全民所有制的形态出现。完整的全民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和产品的全民占有的统一。[4]不仅归企业使用的生产基金属于全民,归“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5],由社会共同使用,而且企业的全部劳动成果也属于全民,归社会直接占有,归全体人民支配,并且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统一分配。完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体系中的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基层单位,由于它的生产资料和产品一概是公共的,归全社会直接占有和分配,它的生产完全从属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不存在对本企业劳动成果的占有权与收益分配权,不存在特殊的局部利益。经济效果高、收益大的企业不能从企业创造的更大劳动成果中占有额外收益,劳动者也不能由此得到额外的收入,享受特殊的个人物质利益。这种所有制关系体现了生产、交换和分配公共化成熟阶段的特征,是与生产资料社会化的高级阶段相适应的。显然,这样完整的、成熟的全民所有制不可能在社会主义阶段出现,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成为现实。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不完整的全民所有制,它表现在:尽管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但企业产品却不是归全民完全地占有,而是存在着企业的局部占有;企业活动不是体现完整的全民利益,而是体现有部分的企业局部利益;企业劳动者不是完全从全民所有的统一社会基金中取得收入,还要从归企业占有与支配的企业基金中取得一部分补充收入。简要地说,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关系与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关系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不完整的基本特点。这种情况决定于下述因素:(1)所有制形式总是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如个体私有制是与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小生产相适应,资本家私有制是与机器大生产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则是与现代生产力的水平相适应。将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确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使所有制形式适合现代生产力的性质、合理地与有效地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前提。但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必须适合现代生产力发展的程度,必须适合组织与管理社会主义大生产的要求。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以及由此决定的劳动分工和协作还未发展到很高程度——换言之,在劳动的社会化还未达到应有的高度的条件下,还不可能使企业的生产资料与产品真正地和无差别地归全民直接占有与直接支配,真正地做到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重点为引者所加)”[6],也就是说还不可能立即在全民所有制体系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料的彻底的公有化。我国当前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较低,加之国土辽阔,遍布各地的各种类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差别很大,生产资料社会化和劳动过程社会化的程度不齐,有高有低,这就决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还不能立即实现完全的公有化。(2)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规律要求把企业的经营成果与劳动报酬联系起来。只有企业能从归自己支配的企业基金中支付奖金和其他补充报酬,才能使企业劳动者领回他们通过企业劳动者集体(即作为企业范围内社会结合的劳动力)实际上所提供给社会的有效劳动中归自己的部分,才能充分实现按劳分配规律。为此,就要求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形式下占有自身创造的一部分产品,享有一定的收益分配权。(3)社会主义物质利益规律要求对经济效果大小不同的企业实行有奖有罚。使那些经营得好、经济效果大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经营管理差、经济效果达不到社会平均水平的企业得不到经济利益,甚至受到物质的惩罚。社会主义物质利益规律要求承认企业经济利益的差别,并且把企业经济利益与企业职工的个人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职工个人收益同企业经营效果挂起钩来,促使职工个人从关心自身经济利益上真正关心企业的经营效果,以此充分发挥经济利益的动力作用。这也就要求企业有一定的产品占有权与收益分配权。总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保有一定的产品占有权与收益分配权,存在着局部的经济利益,是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按劳分配规律、物质利益规律的要求所决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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