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对新进工业园区的项目,各区(市)县应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各项投资承诺;相关职能部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项目的规模和强度、开竣工时间、单位土地面积税收产出量等内容。新上项目建设内容未完成、投资总额未到位、投资强度或税收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各园区应核减或取消投资促进的相关配套政策,并要求用地者承担违约责任。
2.抓好项目用地监管。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对未动工的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项目单位发出《建设项目开工督促函》。项目主体到期不能履约开工的,应提交延期开工的情况说明,并承诺具体开工日期,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实行供地项目供后监管月报告制度。
3.探索项目保证金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存、监管、返还条款。新增工业项目用地确定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项目投资者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返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返还剩余的保证金。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4.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没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5.建立项目用地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合理设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包括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土地供应率、闲置土地处置率等指标,通过各区(市)县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年度变化,考核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执行情况,不断提升工业园区土地的产出效率。
成都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牟新云 邹克俭 李思瑶(执笔)(www.xing528.com)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丁天军
2014年11月3日
(原载《发展与研究》2014年第37期)
【注释】
[1]该文获成都市政府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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