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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土地流转阶段的措施和影响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期间,中央政策禁止土地流转。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社员承包的土地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荒废,否则,集体有权收回;社员无力经营或转营时应退回集体”。

禁止土地流转阶段的措施和影响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期间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实施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此体制下,劳动者积极性不高,土地生产率低,无法解决中国人的吃粮问题。为了解决中国人的温饱问题,国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探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也不是一步到位,是一个探索过程。1978年夏天安徽大旱,无法种庄稼,安徽肥西县把集体种不了的土地借给农民,种地的收成归农民,农民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就想办法挑水种地。广为人知的安徽小岗村所采用地向农民借地方式不同于普通的包产到户,而是搞的“大包干”,当地农民称之为“大包干儿,大包干儿,直来直去不拐弯儿,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制度安排的劳动成果分配清晰,优于普通的包产到户,更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普遍受到欢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并在1979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上正式通过。《决定》明确指出:“确定农业政策农村经济政策的首要出发点,是充分发挥中国八亿农民的积极性。”“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为此,“我们一定要在思想上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离开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任何阶级的任何积极性是不可能自然产生的”。1979年4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出:“边远山区单门独户允许搞包产到户、分田单干,不是单门独户的地方有人包产到户,也不必禁止,不批不斗,不要勉强纠正。”这表明包产到户可以在边远山区实施,1980年4月中央又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强调包产到户可以在整个贫困地区实施。1980年9月中央召开各省市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指出一般地区也可以实施包产到户。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又印发了1982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又称1983年一号文件),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这个文件进一步把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同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统一起来,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性质和地位,给予精辟的概括和高度的评价,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这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新发展。”文件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同其他形式的各种农业生产责任制一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家庭联产承包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林业、牧业、渔业,开发荒山、荒水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方面,都要抓紧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了“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余的都是自己的”激励机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很快就在全国实行,农民普遍有了生产积极性,粮食产量在1984年已经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水平,达到8146亿斤,比1978年多出2050亿斤,增长三分之一。

在此期间,中央政策禁止土地流转。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社员承包的土地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荒废,否则,集体有权收回;社员无力经营或转营时应退回集体”。当时的文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我国农村乃至全国当时的主要矛盾是解决温饱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解决农户的积极性激励问题,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几乎不发生,并非事关重大的问题,也无须专门进行解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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