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在相关法规中经常被用到,大部分学者没有对此概念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最多的是土地的所有权的问题。但是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承包经营权”可以分为两个权利:一个是“承包权”,一个是“经营权”。并认为“承包权”是成员资格权,只有是一个集体内部成员才能够承包该集体的土地,因此该权利依附于人身资格,是不能够流转的(潘俊,2015)。“承包权”反映的是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表明土地不是私有的,农民种地是从集体那里承包而不是从私人那里获得。“经营权”是相当于产权中的使用权,是可以流转的,因此直接使用“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科学。这些学者提出这种观点也是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中提到“承包权”的地方只有1处即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且第五条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可见认为土地“承包权”是成员资格权也是站得住脚的。事实上,资格权在一些流转模式中也会发生变化,并非不能流转。比如转让这种模式,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会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应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方多达45处,可见该法律中更多的表达用的是“承包经营权”,没有明确地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表述。还有一些研究中谈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直接用“农村土地流转”或“土地流转”代替,省去了流转的内容——“承包经营权”。
2014年12月中央明确地提出了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即对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项权利进行了明确。这也是官方明确地提出“承包经营权”包括“承包权”和“经营权”两项不同的权利。在中央明确之前的土地流转除了“转让”、“互换”这两种模式流转的包括承包权外,其他模式如转包、出租、入股、股份合作等流转模式流转的都是经营权。中央提出“三权分置”之后,解除了土地流转中农民怕失去承包权的疑虑,更有利于土地流转的发展,更有利于盘活土地资源。(www.xing528.com)
无论在理论上认为“承包经营权”应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两个权利,还是认为不可分离的一个权利,无论在表述上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土地流转”都没有引起不便。人们的理解都是“经营权”的流转而不是其他的意思。因此对“承包经营权”的分解只是在理论讨论时有意义,并不影响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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