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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剖析农村土地的定义与内涵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地”是一个简称,既可以是“农业用地”的简称也可以是“农村土地”的简称。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指出“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2018年修正后仍然如此解释。从用途角度理解的“农村土地”是和“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深入剖析农村土地的定义与内涵

目前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农村土地”有几种称谓,常见的为“农业用地”、“农用地”、“耕地”、“农地”、“农村土地”等。有很多研究者对其理解是有差异的。为了避免产生误解需要将这些概念解释清楚。“农业用地”一般是指使用作为农业用途的土地。这个概念与农业概念的大小有很大关系,如农业仅仅指的是种植业,那么农业用地就指的是耕地,在这种情况下与耕地的概念范围是一致的,仅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与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渔业用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是一个互斥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最新修改)中使用的是“农用地”的概念且有明确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与之对应的是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耕地”的概念最为狭窄,它仅指用来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因此当“农业用地”作为狭义解释的时候就和“耕地”是一个概念,具体指代的空间范围还要看作者是怎么定义的。如果“耕地”仅仅指承包经营合同上规定的面积,尤其是在耕地确权的情况下,这是一个非常具体准确的范围。但是在现实中不少地方有的农民自己开垦荒地,在他们看来这也是耕地,这时承包经营合同上所指的耕地和农民自己所说的耕地范围又不一样。“农地”是一个简称,既可以是“农业用地”的简称也可以是“农村土地”的简称。“农业用地”的范围上面已经进行了说明,这里重点分析一下“农村土地”。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指出“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2018年修正后仍然如此解释。可见,该法是从土地用途的角度规定什么是“农村土地”的,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用地”和“农村土地”的概念是一致的,无论用哪种解释理解“农地”的概念都是正确的,都包括林地、草地和耕地,这说明耕地只是农地的一部分或者说一种类型。由于我国不同地方的地理环境不同,同样说的是农业用地,有的地方如平原地区是没有林地和草地的,有的地方是没有养殖水面的,所以其具体情况也要具体说明。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大多数没有指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村土地”的内容,从研究内容看大多是指“耕地”流转而非其他土地(现有研究题目中没有用“耕地流转”一词的),究其原因可能是“耕地”在全国各地都有,其他类型的土地如林地、草地和水面等只在一些区域存在有关。

从空间的角度理解“农村土地”和从土地用途上理解“农村土地”是有很大差异的。从空间的角度理解“农村土地”是与城镇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除了城镇以外的区域都是“农村土地”。这显然大于从用途角度理解的“农村土地”。从用途角度理解的“农村土地”是和“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从这一点看,农村的宅基地很显然是建设用地,不应算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未利用地”是指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坡、荒滩、荒丘(简称“四荒”)及其他未利用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第六章附则中第三十四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可见对于“四荒”在该办法中是作为特殊处理的,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研究中将“四荒”与普通承包的耕地同等看待是不太合适的。如果要将“四荒”放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研究,需要加以说明,以免产生误解。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的范围比较广,所包含的土地类型也比较多,各个地方差异较大,根据研究的需要,本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研究”中的“农村土地”采用了比较普遍而狭义的概念主要指耕地,如果涉及其他类型土地将会具体说明。(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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