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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同视角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已有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角度可归纳为以政府行为为视角、以农民意愿为视角、以产权关系为视角、以金融支持为视角四个方面:以政府行为为视角。王倩、管睿等研究表明农民做出流转决策时受其将来能够获得的收益和承担的风险影响很大。

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同视角

已有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角度可归纳为以政府行为为视角、以农民意愿为视角、以产权关系为视角、以金融支持为视角四个方面:

(1)以政府行为为视角。在有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中,地方基层政府是一个重要的参与主体,甚至是主导性的主体。有的地方政府的做法得到了当地农民和学者的肯定,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政府在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损害农民利益。郎佩娟(2010)指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做出政绩,将土地流转作为一种指标进行下达,并没有估计农民的流转意愿。有些政府盲目追求农业现代化、机械化和城市化、工业化,支持或默许农村土地流转非农化、非粮化,但对农地用途改变的增值部分利益分配上,给普通农民较少,引起社会不公。赵锦凤(2011)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由地方政府、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多个主体参与,但法律并没有对收益分配问题做明确规定,流转过程中,普通农民不能参与其中,对于收益的多少和分配比例无能为力,政府和企业拿走了大部分收益。但是政府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并非一无是处,王颜齐、郭翔宇(2010)等对流转过程中政府、农户的博弈行为做了研究,认为在土地大面积流转的情况下,有政府的参与,可以使经营大户和农业企业在较低的交易费用下获得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对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是有好处的。农民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维护,关键是农户是否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和诉讼等行动的坚决性。

(2)以农民意愿为视角。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是农民的流转意愿,在我国大面积的土地流转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意愿应得到充分体现(韩冬、韩立达,2012)。张卫锋(2010)指出国家实施的一系列惠农政策有利于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但大面积的土地流转中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流转模式,农民意愿体现不足。也有学者认为农村不同阶层对土地流转的意愿具有差异(陈昱、陈银蓉,2011)。陈成文等(2012)通过对广西、湖南、浙江三省的实地调查发现在农村收入比较高的阶层更倾向于转出土地,收入比较低的阶层更愿意转入土地。由此可以得出经济发展是推动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要想加快土地流转,发展经济是有效手段(乐章,2012)。有些学者在研究农民流转土地决策时将受益和风险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王倩、管睿等(2019)研究表明农民做出流转决策时受其将来能够获得的收益和承担的风险影响很大。土地流转过程中应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郭晓鸣、徐薇,2011),能够弥补因流转土地而减少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就业功能,使转出农户能够得到稳定的收益来源。“三权分置”提出以后,有学者在新的条件下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了研究,如丁涛(2020)提出政府要通过加强国家土地政策在农民认知中的渗透,让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有充分的理解。(www.xing528.com)

(3)以产权关系为视角。明晰的产权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吴福章(2007)认为我国目前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这是导致农民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产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应该有清晰界定。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这些都有所规定,但最重要的所有权界定不清,按照规定为集体所有,集体是个笼统的概念。另外,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这也限制了农户获得收益的空间。韩笑(2007)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会引起承包经营不稳定。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的年限在不断地进行修改,限制虽然规定为30年不变,但是农户心里有将来会变的预期。另外也有一些政府会干预农村土地的经营,给农户的经营计划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因素。董国礼等(2009)认为农村土地产权不清影响了委托代理关系,进而影响了土地中介组织的发展,从而也影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兰勇、何佳灿、易朝辉(2017)认为土地经营权稳定问题是当前制约我国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在流转成本高、集中连片难、流转期限短三个方面。

(4)以金融支持为视角。土地流转只是土地一种要素的重新配置,而农业生产尤其是现代农业需要多种要素合理配置才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扩大生产规模。因此在土地流转中如果能够有金融支持,无疑是一种促进作用。王原雪等(2011)认为土地流转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生产,规模化生产所需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生产技术投入和日常运营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农村金融可以在这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支持农业企业或组织加快发展。崔慧霞(2009)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金融可以相互促进,农村金融有利于转入户或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而生产规模的扩大又可以积累更多的资金。陈振峰等(2009)指出目前农村金融服务还不能够满足土地流转的需要,应加大农村金融创新。张瑞怀(2009)通过对四川省21个市、州金融支持与土地流转调查研究表明,农村对资金的需求与农民无财产抵押形成矛盾,因此建议拓宽农村抵押范围。黄向庆(2009)也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抵押给企业或农户融资带来了困难。2014年中央提出“三权分置”后,一些地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如彭澎、刘丹(2019)对江苏泗洪县、山东寿光市、辽宁昌图县、宁夏同心县四个国家级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县进行了研究,认为政府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发挥着降低交易费用和承担“拓荒成本”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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