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有益补充,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变化的必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创造的条件越来越好,允许的流转模式也越来越多。各级政府积极支持土地流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本质上是一种生产要素,根据经济学理论,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是资源配置优化的前提条件。土地要素不同于普通商品,不可以运输、流通,只能是权利的流转。我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国家或集体所有制度,因此所有权不可能流转。2014年12月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三权分置”,2016年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些都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资源流动的有效形式。一般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种效率的提高源于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和规模报酬两个方面。由于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狭小,有一部分农户土地不能满足耕种的需要,也有一部分农户虽然在承包耕地的初期人地数量相互匹配,但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科技进步,同样数量的农业劳动力有能力经营更多的耕地。因此一些农户出现了耕地不够经营的情况,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有了大幅的提高,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2%提高到2019年的60.60%。2019年大约有2.91亿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一些农民已经不能完全顾及经营承包的土地,造成部分土地粗放经营。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下,也有一部分外出务工者将土地撂荒。如果不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方面会导致计划扩大生产规模的经营者无法获得更多土地;另一方面,不想耕种或无能力耕种的农村土地承包者得不到理想的收益,造成机会成本增加。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产物,有利于土地利用效力的提高。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或减少损失。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根据公开数据1978年第一产业在GDP中的占比高达28.2%,第二产业在GDP中的占比为47.9%,第三产业在GDP中的占比为23.9%。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第一产业在GDP中的比重为7.1%,第二产业在GDP中的比重为39.0%,第三产业在GDP中的比重为53.9%。近年来农民收入的来源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与之相对应的是农业收入尤其是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在农民整个收入中的比例不断下降,虽然比例有所下降,但仍然是农民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更是如此。通常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流转往往会增加转入户的收入,同时也会减少转出户的损失。从我国2003年以来,中央实施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在这些政策的综合作用下,种地有一定的利润,因此转入的农户或其他组织因为扩大的经营规模,可以增加一部分收入。转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也可以多多少少获得一些收益,这些收益可以弥补或部分弥补因放弃自己经营土地的损失。因此,从增加收入的角度考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转入、转出户都是有利的。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是相对于传统农业来说的,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重要的区别在于现代农业更多是依靠技术和资金的投入,是资本密集型、优质、高效、规模化的农业。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方式仍然是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这是因为大部分农户没有资金、技术来改造传统农业,同时也是因为大部分农户承包的农村土地规模小且细碎化严重,无法进行大规模的生产。多数农户经营农村土地主要是为了解决口粮问题。在农村推动经营权流转的过程,有一些地方探索出了一些适合发展现代农业的模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比如有的地方实施“反租倒包”取得了成功,有的地方实行“股份制”取得了成功,还有一些其他的模式也在不断地探索中。其中有些流转模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采用了比较先进的耕作技术,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www.xing528.com)
但事实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较低。从经济学理论和生产效率的角度分析,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是一种制度创新,应该有很强的活力和社会影响,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该快速进展并有不断扩大之势。但是事实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复杂得多。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开的数据,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有5.39亿亩耕地在不同主体间进行流转,农业农村部发布《2019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情况公报》显示我国有20.23亿亩耕地,由此可以推算出全国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率大概为26.64%,可见农村土地流转率并不像想象的那么高,且近些年有徘徊不前的趋势。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在不同地方有很大差异,总体上东南沿海的流转率要高于中西部地区,并且各地的流转模式也有较大差异。理论与现实之间为何有差异,引起这些差异的原因又是什么,地区之间差异的原因是什么,不同流转模式在什么条件下能够进行。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需要回答的,把这些问题研究清楚,有利于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
学术界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较多的不同看法。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研究已经有了比较多的成果。但是在这些成果里面,不乏相反的观点,比如有的支持“反租倒包”和“股份合作制”,有的则不看好。有的对重庆和成都的一系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做法大力支持(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2012),给予了较好的评价,而有的则认为是强迫农民上楼,这样是对农民权益的侵犯,不宜提倡,诸如此类的观点还有不少。为什么不同的研究的看法会有这么大的差异?究其原因就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多种模式,每一种模式产生的原因、条件和参与的主体、做法都有一定的差异,同是一种流转模式,在有的地方能够取得成功,但是在其他的地方则可能失败。这些研究需要对每一种流转模式进行有区别的分析。
鉴于此,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理论意义在于对现有的各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动因和机制进行分析,从理论上对不同流转模式进行解释,深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理论认识。现实意义在于不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都是在现实中发生存在的。通过研究分析可以对每一种流转模式发生的条件、结果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探索出在什么条件下应当提倡哪种模式,为政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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