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是指所有权归属本企业,但已发出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要在企业和委托加工单位之间往返转移。企业发出的委托加工物资,只改变了存放地点,其所有权并未改变,它仍属于本企业的存货。但加工后的物资,不仅其实物形态发生了变化,而且其价值也相应增加。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委托加工物资的管理,正确核算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的发生、收回、与加工单位的往来结算,以及加工后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主要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等。
1.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2.主要的账务处理
(1)拨付委托加工物资。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运杂费。企业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缴纳消费税。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加工完成收回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例4-18 甲公司委托乙工厂加工一批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该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00000元,同时以现金方式支付运杂费3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60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对原材料进行核算。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并支付运杂费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3000
贷:原材料 300000
库存现金 3000
(2)结算加工费和税金时:
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400000×10%=40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60000×17%=10200(元)(www.xing528.com)
1)若甲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对外销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银行存款 110200
2)若甲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银行存款 11020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的材料时:
1)若甲公司收回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403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03000
2)若甲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363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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