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结算是指企业单位之间的款项收付不动用现金,而是由银行从付款单位的存款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的存款账户的货币清算行为。在我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经济往来,除现金收支范围内的可用现金结算外,其余结算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的主要结算方式分为支票、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等结算方式。银行、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转账结算时,都必须遵守以下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款”。
1.支票
(1)概念。支票是由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用支票。支票由银行统一印刷,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适用范围及条件
1)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各种款项的结算,包括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付费、清理债务。
2)支票一律记名,可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背书转让。
3)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
4)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会计处理。企业使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根据现金支票存根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转账支票付款后,根据转账支票存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企业,将收到的转账支票送存银行,可根据进账单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有关科目。
2.汇兑
(1)概念。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按款项划转方式不同,汇兑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方式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适用范围及条件。汇兑一般适用于异地之间各种款项的结算。这种结算方式划拨款项简便、灵活。如退休人员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款项的支付。
企业采用这一结算方式,付款单位汇出款项时,应填写银行印发的汇款凭证,列明收款单位名称、汇款金额及汇款的用途等项目,送达开户银行,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收汇银行。收汇银行将汇款收进单位存款户后,向收款单位发出收款通知。
(3)会计处理。在汇兑结算方式下,付款单位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人,根据汇款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款单位收到款项,根据银行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开立专户时,根据汇出款项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外出采购人员报销外埠存款支付材料的采购货款等款项时,企业根据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科目;采购人员完成采购任务,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科目。
3.商业汇票
(1)概念。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汇票到期时,购货企业的开户银行凭票将票款划给销货企业或贴现银行。销货企业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购货企业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还销货企业,银行不负责付款,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的汇票。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购货企业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备由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销货企业应在汇票到期时将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以便转账收款。承兑银行凭汇票将承兑款项无条件转给销货企业,如果购货企业于汇票到期日内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加收罚息。
(2)适用范围及条件
1)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须有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
2)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或向银行贴现。
3)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商业汇票的贴现。收款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意为在某个到期日才能兑换现款,如果收款人在到期日前需使用这些款项,可持汇票到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便获得所需资金。贴现,就是指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然后将余额垫付给持票人。待商业汇票到期时,由银行收回付款人应付的全部款项,如果票据到期银行未能从付款人那里收到款项,对于不带有追索权的票据,企业不负有连带责任,贴现时票据视同出售给银行;如果是带追索权的票据,则企业负有连带责任,企业在贴现时不能终止确认应收票据金额,而应作为从银行取得的短期贷款处理。
(4)会计处理。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收款人收到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根据银行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付款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根据承兑协议支付手续费,根据银行收费凭证,借记“财务费用——手续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将经承兑的汇票交收款人换回发票和货物,根据商业汇票等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待到期日企业支付款项,根据银行付款凭证,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委托收款
(1)概念。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使用。这种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收款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并提供有关的债务证明,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据以办理委托收款。企业的开户银行受理委托收款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核,并通知付款单位。
(2)适用范围及条件
1)单位或个人都可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债务人付款证明办理收取同城异地款项。
2)适用于收取电费、电话费等付款人众多、分散的公用事业费等有关款项。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均可适用。
3)付款期限为3天。付款单位应在收到委托收款的通知次日起3日内,主动通知银行是否付款。如果不通知银行,银行视同企业同意付款,并在第4日从单位账户中付出此笔委托收款款项。付款人在3日内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认为债务证明或与此有关的事项符合拒绝付款的规定,应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和委托收款凭证及持有的债务证明,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3)会计处理。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收款单位对于委托收款款项,根据银行的收款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的付款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限满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果拒付,不作会计处理。
5.银行汇票
(1)概念。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一律不记名,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限,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适用范围及条件
1)银行汇票适合单位和个人同城或异地的各种款项结算,一般为异地结算。特别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2)起点金额无限制,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逾期的票据,兑付银行不予办理。
(3)会计处理。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下,付款单位取得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的“银行汇票申请书”第1联(存根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支付款项后,依据发票账单及开户行转来的有关副联等凭证,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如实际采购支付后银行有余额,企业根据“银行汇票”第4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
收款单位将“银行汇票”送存银行,根据“进账单”第1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www.xing528.com)
6.银行本票
(1)概念。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而且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点。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如果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则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一律记名,收款人可以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2)适用范围及条件
1)银行本票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各种款项的结算。可以用银行本票购买材料物资,销货方可以见票付货,购货方可以凭票提货;债权债务双方可以凭票清偿;收款人将银行本票交存银行,银行即可为其入账。
2)银行本票有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面值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3)银行本票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不超过两个月时间。在付款期内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超过期限的则不予受理。
(3)会计处理。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本票购货或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如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限等原因未曾使用而要求银行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连同本票一起送交银行,根据银行收回本票时盖章退回的一联进账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
7.托收承付
(1)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收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发出的证明或其他证明。
(2)适用范围及条件
1)适用的收付款单位。该方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结算范围。该方法适用于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结算,主要是结算货款、增值税和代垫运费。代销、寄销和赊销商品款项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写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凭证(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部门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
5)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托收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方式,由收付双方选择使用,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时间很短,仅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时间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到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3)拒付条件。对于下列情况,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中未注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时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时货物与合同或发运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购货单位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质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的,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4)会计处理。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收款单位办妥托收手续,取得托收凭证第1联(回单联),可作销售收入实现入账,但不通过“银行存款”科目借方核算,而通过“应收账款”科目借方核算;取得托收凭证第4联时,作为应收账款的收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付款单位办妥承付手续,根据托收凭证第5联(承付通知联),直接作为银行存款的付出进行会计处理,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8.信用卡
(1)概念。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等。
(2)适用范围及条件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均可申请单位卡。
2)单位卡可申请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3)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款项存入其账户。
4)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5)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允许善意透支。
(3)会计处理。企业办理信用卡,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存备用金的进账单,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根据签购单和发票账单等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科目。
9.信用证
(1)概念。信用证是进口方银行应进口方要求,向出口方(受益人)开立,以受益人按规定提供单据和汇票为前提的、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2)适用范围及条件。我国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间的贸易基本上都是采用这一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的。
(3)会计处理
1)进口方的账务处理。企业从国外进口商品,办理信用证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信用证委托书”回单,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后,财会部门根据发票及付款凭证,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科目;收到货物后,财会部门根据入库单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2)出口方的账务处理。企业向国外销售商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办妥出口手续时,财会部门根据发票和有关凭证,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财会部门根据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