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征求意见稿中,IASB原本建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应假定其通过单独使用的方式实现公允价值最大化,即采用交换计价基础,因为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允价值观认为持有投资组合内的一项金融资产并不会带来增量价值。但在征求意见时遭到比较强烈的反对,多数反馈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会使财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计价与报告主体的风险管理实践割裂开来。比如,在管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敞口时,报告主体通常的做法是签订另一项金融工具交易以产生对同类风险的抵消头寸,而非结束现有交易——出售金融资产或转让金融负债。为保持财务报告与风险管理之间的联系,IASB最终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了让步,允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采用例外规定,报告主体可以基于报告主体的净风险敞口来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切来说,报告主体可以根据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按有序交易出售与特定风险敞口相关的净多头头寸(资产)或转让与特定风险敞口相关的净空头头寸(负债)所能获得的价格来计量一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国际金融危机虽然引起市场的一度萧条,但却丰富了公允价值计量指南。IFRS13承认当市场活动减少时,报告主体须使用计价技术来计量公允价值。此时,计量的关键在于判断观测到的市价是否是有序交易而非被迫清算或萧条期被迫出售的结果。即使市场不活跃,也不能就此断定该市场中的所有交易都不是有序交易。有序交易的判断决定公允价值计量对交易价格的倚重程度。
当然,无论市场是活跃还是不活跃,无论资产负债是金融还是非金融,公允价值计量核心原则就在那里——不增不减,不偏不倚。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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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输入数据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层级最初是由美国FASB 2006年发布的FAS157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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