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原则——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按有序交易出售资产所能得到或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其中,市场参与者(Market participants)指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上的买方和卖方,他们独立于报告主体、了解情况、有能力并且自愿进行交易,“市场参与者”一词是FASB先提出的,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熟悉情况且自愿的双方”是一个意思不同表述。
有序交易指计量日前某项资产或负债出现于市场的时间足以开展该资产或负债交易通常所需的市场活动,有序交易不是被迫发生的交易,换言之,被迫清算或萧条期被迫出售就不是有序交易。公允价值计量假定有序交易发生于主要市场(Principal market,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的市场),当缺乏主要市场时则考虑报告主体所能接触的最有利市场(Most advantageous market,报告主体出售资产能够得到最多或转移负债能够支付最少的市场)。IASB在这个问题上经历了“讨论稿先主要市场再最有利市场” →“征求意见稿 先最有利市场再主要市场” →“IFRS13先主要市场再最有利市场”的螺旋式发展,看似回到原点的反复,实是大浪淘沙的论证。(www.xing528.com)
公允价值计量是针对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故若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确定资产或负债价格时考虑了资产或负债的特定属性(如资产的状况、位置、出售或使用的限制条件),则公允价值计量就应考虑这些特性。例如,交通成本应包括于公允价值。资产或负债可以是单独的资产或负债,也可以是一组资产或负债,这取决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单项还是一组资产或负债。
出售资产所能得到或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意味着公允价值是一个假想的脱手价格(Exit price),IASB和FASB认为脱手价格可以消除投入价格(Entry price)中可能包含的主体因素。针对有人提出的“投入价格可能更适于初始确认”,IASB经过逐个排查后认为,脱手价格与投入价格即使存在概念差异,其实际差别也微乎其微,从而依然选择了计量目标更为明确的脱手价格。重要的是,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而非特定报告主体的计量,公允价值需要考虑计量日的市场状况。秉此圭臬,IFRS2中的股份支付交易和IAS17中的租赁交易最终被排除于IFRS13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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