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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项目中的困难之一:金融资产减值处理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IFRS9与IAS39最大的不同在于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这也是整个金融工具项目进程中最困难的部分。附表3 2IFRS9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预期损失模式”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指自报告日后的12个月内可能发生的违约事项所导致的期望信用损失。

金融工具项目中的困难之一:金融资产减值处理

IFRS9与IAS39最大的不同在于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这也是整个金融工具项目进程中最困难的部分。IAS39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式”(如附表3-1所示),直到有减值的客观证据之后才确认减值损失,这种模式本为限制企业建立用于平滑利润的秘密准备,但却会导致信用损失的延迟确认,金融危机期间这被认为是IAS39的一个重大不足。而且,IAS39复杂而缺乏逻辑的金融资产分类使得金融资产减值处理同样复杂而混乱。

附表3 1 IAS39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已发生损失模式”

IFRS9在减值问题上的主要目标是给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有用信息,因此IFRS9采用了前瞻性的“预期损失模式”,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并在报告日更新预期损失金额以反映信用风险的变化。同时,IFRS9对所有须考虑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性金融资产、应收租赁款、应收账款、贷款承诺和金融担保合约等)采用相同的减值处理方法,大大降低了IAS39的复杂程度。IFRS9的减值模式(如附表3-2所示)提供了两类重要信息:一是关于预期信用损失,所有相关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即确认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12-month expected credit loss),以后期间信用风险若有重大增加,则须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Lifetime expected credit loss);二是取决于金融资产减值情况的利息收入。

附表3 2 IFRS9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预期损失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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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指自报告日后的12个月内可能发生的违约事项所导致的期望信用损失。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并非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现金短缺金额,而是信用损失总额与其未来12个月发生损失的概率相加权的结果。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也不是未来12个月内预期将发生违约的金融资产的信用损失,若报告主体能够识别那些信用风险预期有重大增加的金融资产或资产组合,则须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全期信用损失,是指在金融工具的整个存续期内因借款人违约所产生损失的期望现值。因此,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是全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须考虑未来12个月的违约概率。IFRS9认为,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即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并不适当,因为金融资产定价已将信用损失的初步预期考虑在内。当预期信用损失超过初步预期时,贷款人所得报酬不足以抵偿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水平,即信用风险有重大增加,此时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才能更好地在报表中反映损失。

一般而言,金融资产在实际出现减值损失或违约事项实际发生之前,信用风险就会有重大增加,IFRS9并未强制使用某一特定违约概率来评估信用风险的增加,报告主体可以使用多种方法评估信用风险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信用风险分析是一种多因素整体分析,换言之,是否须考虑某一特定因素及其权重如何,取决于金融产品的类型、金融工具的特征和借款人等诸多情况。评估信用风险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往往基于金融资产组合,因为信用风险总体上的重大增加,未必体现为个体金融资产信用风险增加的证据,所以基于组合的信用风险评估才能确保全期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关于信用风险评估,IFRS9还给出了一个可反驳的假设(Rebuttable assumption),即自初始确认起某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支付过期超过30天,则认为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有重大增加。既然是可反驳的假设,就意味着这并非一个判断信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绝对指标,但被视为是须确认预期全期损失的最迟节点。此外,若报告日某项金融资产被确定为低风险,则报告主体可认为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有重大增加。具有投资级信用评级的金融资产可被视为低信用风险,不过信用评级并非判断低风险的先决条件。若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很强,或情况的不利变化并不会降低借款人的履约能力,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便可视为低风险。

下面这个例子可以用来阐释前面所提到的预期损失模式及其相关概念。某银行提供住房抵押贷款,在某国发起一住房贷款组合,附图3-3反映了不同阶段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情况。

附图3-3 “预期损失模式”应用示例

IFRS9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式”是在可操作性与真实陈述之间折衷之后的产物。很多报表使用者认为2009年版的征求意见稿在理论上更优,但可操作性差。2009年版征求意见稿便提出了“预期损失模式”,其关键处理原则包括:报告主体在刚取得金融资产时就应确定其预期信用损失;在该金融资产的有效期限内,对预期信用损失建立备抵账户,同时按照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后的金额分期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的确认反映预期损失的分摊;每一期末重新评估预期信用损失,若信用损失预期有变则立即确认其影响效果。这种方法须同时获得会计系统信息(计算利息)与风险管理系统信息(监控预期损失),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两套系统通常是各自维护的。此外,这种方法在运用于开放投资组合时也遇到了困难。此后2011年的补充文件和2013年的征求意见稿,直到2014年的IFRS9,都采用“分离法”(Decoupled approach)来解决操作性问题,即将利息计算与预期损失确认分而治之。因为强调了现有信息系统下的可操作性,理论上的纯粹性就要有所让步。例如,IASB承认在第一阶段确认“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在概念是不合理的,但可调整利息收入,从而曲线实现2009年征求意见稿中“利息收入的确认反映预期损失分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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