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IFRS15出现了一些新的定义,改变了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运用了控制概念的判断标准,但公平而言,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实务的影响因行业、企业和交易的类型而异。对零售交易而言,新准则的影响微乎其微;对多数行业而言,新准则的象征意义远远超过实际影响。但是,对建造合同或多元素合同而言,新准则的运用可能导致新旧两重天;对某些行业而言,如建造商、软件开发商、电信运营商等,新准则可能是直接影响企业业绩的幕后推手。下面通过两个例子来说明IFRS15将使现行收入确认实务发生怎样的变化。
示例一:某电信公司向顾客提供免费手机,前提是顾客签订为期24个月的电话和数据包月服务,每月收费35元。对于同样的手机和服务,该公司的非捆绑销售方案是,手机售价330元,电话和数据服务收费每月20元。假定折现率是8%,手机的成本是200元。在24个月中,捆绑套餐收费840(35×24)元,非捆帮套餐收费810(330+20×24)元,但若考虑折现因素,则两种方案的现金流现值都是770元。现行会计实务中,捆绑套餐在免费提供手机时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在之后的24个月中每月确认35元的服务收入;非捆绑套餐在销售手机时即确认330元的销售收入,之后每月确认20元的服务收入。
按照IFRS15,非捆绑套餐的收入确认方式并未改变。但“免费手机+移动服务”的套餐销售收入确认模式将发生彻头彻尾的改变。捆绑套餐合同须区分提供手机与提供电话和数据服务两项行为义务,同时在计量手机对价时还需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总对价840元应按其各自单独售价(例中已知)在两项行为义务之间进行分配。当提供手机时,该行为义务被履行,因此当天应确认330元(这实际上是捆绑套餐相对非捆绑套餐由顾客每月多付的15元的现值)的收入。之后,每月一方面确认20元的服务收入,另一方面确认各月利息收入(提供手机时确认的应收款330元是未来24个月中15元/月的年金现值)。附表1-1列示了现行会计实务和IFRS15下捆绑套餐会计处理的差异,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按照IFRS15,即使合同将多项元素捆绑成水乳交融的形式,在确认收入时也要萃取厘清,尘归尘,土归土,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
附表1-1 示例一:电信公司捆绑套餐的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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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示例二:情形1——1月1日,某企业与顾客签订合同,为顾客建造定制设备,12月31日交货,售价240 000元,顾客每个季度根据完工进度进行阶段性付款。设备的法定所有权在交货时转给顾客。若合同提前终止,则部分完工的设备归顾客所有,顾客对企业已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款项,包括成本和合理毛利。情形2——将情形1的信息作少许调整,设备不是定制而是标准化产品,顾客若在交货前取消合同,则须补偿企业正常销售损失的毛利,企业可将设备出售给其他顾客。设备的法定所有权还是在交货时转给顾客。其余条件不变。
现行会计实务对情形1和情形2均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照IFRS15,则两者处理有别。一定要明晰企业的行为义务是什么,行为义务何时履行。哪一项合同义务被履行,就确认相应的收入,哪一项合同义务未履行,就不能确认相应收入。情形1中,企业的行为义务是为顾客持续提供原料和服务,即行为义务的履行发生于一定期间内,故应在该期间内按照产出法或投入法确认各期收入,可以说与现行会计处理类似。情形2中,顾客只有在交货后才获得对设备的控制权,因为在12月31日前,企业可以将原本为该顾客制造的标准化设备卖给其他顾客,然后另外再造一台。企业的行为义务是为顾客提供设备,行为义务的履行发生于向顾客提供设备这一时点,故应在向顾客提供设备时确认收入,这显然与现行实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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