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
安然公司最大限度地利用“第三方持有总资产3%的权益时特殊目的实体(SPE)免于合并”的规则,其对SPE的典型运作一般采取如下流程:(1)安然将股票托管给一家由其完全所有的信托投资公司,这些股票用于为安然搭建SPE提供抵押担保;(2)SPE从外部投资人获得少量现金资本投资,为满足3%的门槛,安然私下与某些SPE的第三方签订隐藏性附约,为第三方提供部分或全部现金或其他担保,安然甚至利用“独立第三方”没有明确定义的漏洞,将由CEO法斯托发起成立的一个基金管理公司也算作独立第三方;(3)SPE通过发行有安然公司股票作担保的企业债券筹集大量资金;(4)安然将某些资产和负债转移给SPE,使其从表内消失,确认转让利得,虚增公司利润;或者,SPE投资与安然建立一家合资公司,各占50%权益,安然将其资产(一般是负债累累的海外投资项目)与SPE的50%权益进行置换,取得合资公司另外50%权益,这样不仅资产评估可以暗箱操作,同时置换的资产也在完全由安然控制的合资公司股掌之内。凭此手法,安然公司在1997—2000年将本该纳入合并范围的3个SPE排除在外,导致高估4.99亿美元的利润和低估数亿美元的负债,成为安然大厦轰然坍塌的罪魁祸首。
受安然事件的推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3年发布FIN46(2003年1月发布,当年12月修订)以改进涉及SPE的财务报告。这份解释不再使用特殊目的实体一词,代之以可变利益实体(VIE)。可变利益是“产生于某一金融工具或金融合约的财务利益,既可是债权人权益,也可是所有者权益,并随实体净资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VIE(应说明的是VIE不包括QSPE)应满足如下特征:(1)若无额外附加财务支持,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不足以满足其经营活动需要;或者(2)作为一个整体,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人缺少控制财务利益的本质特征——通过表决权作出有关实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或承担实体预期损失的义务,或获取实体预期剩余收益的权利。主要受益人的判断主要是看谁承担了实体的大部分预期损失和获取了大部分预期剩余收益,特别是预期损失的承担,主要受益人可以是资产转让方、VIE的发起人或对VIE有决策权的一方,VIE应纳入主要受益人的合并报表。当然,也可能某一VIE根本没有一个主要受益人,此时该VIE不被任何一方合并。FIN46祛除了3%的陋俗,但未脱量化标准的窠臼。例如,所谓“大部分损失或收益”很容易变成单纯的数量计算;在判断风险权益资本是否充足,即是否具备VIE的第一个特征时,FIN46假设独立第三方权益投资占资产公允价值10%以上时,就可认为风险权益资本充足,虽然FIN46说这只是经验数值,需要合理证据支持,但既然有定量门槛,大家自然趋之若鹜。同时,FIN46仍然保留QSPE免于合并的规则,只不过一直致力于明确QSPE的特征以防滥用。可以想见,量化标准可使企业避开VIE的定义域,QSPE的存在促使许多企业将原来的SPE转换为QSPE,从而绕过合并逸于表外。FIN46围绕“承担或享有VIE大部分预期损失或预期剩余收益”概念所设计的主要受益人测试,亦可能导致主要受益人并非是真正的控制者。
Jack、Barbara和Nicholos以美国前十大商业银行2008年的报表为基础,构建一组银行报表样表,模拟银行利用QSPE完成CMO(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证券化交易,对比银行不合并与合并QSPE的两张报表,发现不合并QSPE在改善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权重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他们指出,随着循环证券化的进行,合并与不合并QSPE的报表差异将更加显著。当市场欣欣向荣之际,QSPE所持有的贷款资产持续走高,免于合并的QSPE被一片歌舞升平所掩盖;当市场日向凋零之时,QSPE所持有的贷款资产变坏,免于合并的QSPE使利益相关者陷入盲区,监管者、投资人和持有QSPE所属金融机构发行证券的债权人几乎没有任何机会发现贷款资产质量的恶化,直至大厦已倾、丧钟已响。(www.xing528.com)
经历金融危机之后,FASB将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重树投资者信心作为第一要务,于2009年6月发布FAS167,废除QSPE,增加首要受益人和非首要受益人关于VIE的披露要求,取消确定VIE主要受益人的定量标准,围绕“主导对VIE经济业绩产生最重大影响活动的权力”概念确立了新的首要受益人识别程序。FAS167认为:一个持有VIE可变利益的企业如果拥有对VIE的“控制性财务利益”,则其为VIE的首要受益人。“控制性财务利益”有两个特征:(1)主导对VIE经济业绩产生最重大影响活动的权力;(2)吸收VIE潜在重要损失的义务或接受VIE潜在重要收益的权利。言及此处,我们发现FAS167与IFRS10实乃异曲同工。IFRS10判断合并范围时奉“控制”为圭臬,SPE的合并亦不例外,控制概念需同时满足三个要素:权力、变动报酬的暴露程度、投资者运用权力影响变动报酬的能力。IFRS10的控制三要素与FA1S67的控制性财务利益两特征本质一样,只是表述不同,合并范围的判断在洗尽铅华后彻底走向原则导向,其效果有赖于职业判断、市场成熟度和监管有效性。
我国在SPE合并方面是同此凉热抑或风景殊异?且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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