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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多维透视下的关联关系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在描述相同或相似关联关系时存在多种表述。

探究多维透视下的关联关系

(2012.11)

在关联关系认定的公司证券法律规则维度,我国的监管框架包括四个层级:基本法律层面主要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司法》规定了关联关系的定义,着重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证券法》则基本未涉及关联交易;行政法规层面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只要求披露关联人的名单和简况;部门规章层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自律规则层面的《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持一致,从证券监管角度提出关于关联关系认定的具体标准。我们不妨把证券监管规则维度与会计准则维度所界定的关联方对比一下,如图5至图8所示。

图5 关联法人——证券监管规则维度

图6 关联自然人——证券监管规则维度

图7 关联法人——会计准则维度

图8 关联自然人——会计准则维度(www.xing528.com)

两个维度在认定关联关系时存在的主要差别在于:一是5%VS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一般而言,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所对应的持股比例分别是大于50%、50%和小于50%但大于20%,因此从纯粹的定量标准来看,证券监管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多于会计准则;二是在关联法人的界定上,证券监管规则维度主要关注控制链的上游和平行关系,而会计准则维度则不仅关注控制关系,还将共同控制和影响链条的上下游关系都纳入囊中,比如报告主体的联营公司和合营企业在证券监管规则维度便是芳踪难觅;三是对于拥有同一关键管理人员的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直接贴标认定,而会计准则认为不能仅因此便认定关联关系。此外,证券监管规则维度界定的关联方还有潜在关联人(报告时点之前与之后的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及上市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10%以上的股东。

上交所研究报告显示,2010年明确披露关联关系的3 644份关联交易公告中,在控制关系的1 073份公告中,94.61%都是上市公司被关联方控制;不存在控制关系的2 571份公告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属同一母公司控制的情形最多,占比60.21%。这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披露不完整的问题,本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或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披露数量较少。同时,在描述相同或相似关联关系时存在多种表述。比如,有的公司将持股比例50%以下的公司都称为参股公司或参股子公司,有的公司将持股比例小于50%但大于20%的称为联营公司、持股比例小于20%的称为参股公司,尺度不一带来的自然是一本糊涂账。除了制度环境因素外,上述两个维度的差异怕也是推手之一。

最后,简单说说我国2009年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对于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税收制度维度与会计准则维度和证券监管规则维度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投资比例的差异,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规则在确定控制链时采用的持股比例是50%,而税收制度维度采用的持股比例是25%,即持股比例大于25%就视为控制,且公司通过中间方间接持股时,只要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25%以上,就要将中间方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票纳入公司间接持股比例的计算;二是税收制度维度将资金借贷、经营、购销方面存在的控制关系视为关联关系。例如,若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或者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或者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则双方构成关联关系。三个维度在关联方名单的最后都会落脚于“实质重于形式”,一切未尽之意尽在其中。

一管未必能窥全豹,三维得观关联关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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