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
上回我们谈到企业通过玩弄朝四暮三甚至朝五六七的提前确认把戏,实现做大当期收入的目的,当然,无论是谨慎隐蔽地利用准则弹性,还是明目张胆地人为驱动交易,提前确认收入都是不当行为。欲壑难填的戏码演到一定时候,可能出现明明手里只有七个果子,但偏要让人看来有八个九个甚至更多果子在手,此时就不仅仅是提前确认的问题了,粉墨登场的是随心所欲无中生有的系列剧,每一集剧本扉页都写着“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当系巧合”。本期我们就来看看虚构收入的若干手法。
纯属虚构的大胆程度也有段位之分,我们渐次来看。
第一种虚构,背倚的商业交易是真实的,但是收入确认方法是错误的,从而确认的收入是虚假的。想一想,如果身为代理人的在线旅游网站按顾客所订房间和机票价格而非佣金提成确认收入的话,如果咨询公司按照其所经手的项目预算总额而非咨询收费确认收入的话,他们所确认的收入完全可能成倍膨胀。臭名昭著的安然公司就厚颜无耻地将所交易证券或资产的全部价值确认为收入,当然,谎言最终的结果是坍塌。(www.xing528.com)
第二种虚构,背后依然有真实的交易发生,不过此时的交易往往并非经常性或正常的商业交易,而是为了达成某个目的的一次性或非经常性的不可持续交易。当然,投资者往往最看重的还是经营业绩(我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将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债务重组损益、重组费用、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等20多项内容列为非经常性损益),因此这种虚构手法往往涉及将非经常性的收入包装成经营收入,或云所谓线上与线下项目的洗牌。这种虚构由真实的非经常性交易加上错误的会计处理得以成就。比如,对于将产品销售与业务部门或资产出售捆绑在一起的行为——业务部门或资产的买方同时也是产品的买方,卖方企业当期高超的产品销售收入可能以牺牲前期资产出售的利益为交换,即压低前期资产处置的价格以换取当期产品销售的利好。当会计处理仅仅按照交易表面内容亦步亦趋时,本应作为前期出售资产利得确认的非经常性损益就改头换面成了当期的产品销售收入。与此类似,有的企业将来自负债的资金、来自合作伙伴的款项、来自供应商的退款等不属于正常商业交易形成的现金流确认为收入,实际上也可归入第二种虚构手法。另外,企业也可能将一般经营费用鱼目混珠打入重组费用或其他一次性费用,从而实现线上费用的剥离和经营业绩的亮丽。
第三种虚构最富有想象力,有点像唯GDP主义的故事。挖一个坑种一棵树,然后把树刨掉把坑填平,从结果上看最终和最初一样,什么都没改变,改变的是GDP,挖坑种树刨树填坑,GDP增加了好几倍,唯GDP主义者欢欣鼓舞,众人茫然无措。第三种虚构需要的正是这般缺乏经济实质但看上去很美的交易。比如,美国国际集团(AIG)曾经推出的“有限保险”产品,投保公司已发生的经营损失可以获得AIG的赔偿,前提是投保公司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分期向AIG支付相当于赔偿金额的保险费。实际上,这一保险产品根本不是合法的保险合同,而是融资协议,因为保单投保的损失在投保前就已发生,不存在风险转移。最终AIG与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和解,花1.26亿美元为该行为买单。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还可表现为:关联交易;与交易对手相互购买达到放量效果;不惜亏损以不当利益刺激经销商或零售商购买;由公司为客户付款的所谓互惠交易;完全子虚乌有的合同交易要素等。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中“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判断交易是否具有经济实质的重要依据。第三种虚构收入往往带来棘手的应收账款,投资者看到长期居高不下的应收账款,自然会质疑盈利质量。于是,一个谎言催生更多的谎言,谎言背后只能还是谎言。企业可能通过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现金流,可是由于交易根本是假的,所以,这只能是苟延残喘,一旦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企业仍然要退还现金,承担损失。所谓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大抵如此。
休谟说过:“聪明的人将自己的信念成比例地建立在证据之上。”所谓证据,在我们关于收入确认讨论的空间里,应该就是“真实的商业交易+正确的会计处理”。虚构者不缺小聪明,唯少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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