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于工资和最低必需支出之间关系的认识是一个变化的过程。早期,马克思也将劳动的自然价格和社会价格区分开,劳动的自然价格就是最低工资,而社会价格会受经济周期和劳动供需变动等因素围绕自然价格波动,不断向自然价格趋近。而自然价格或者说最低工资就是劳动者维持自身生存的同时并一定程度上能够繁衍后代的一些物品,而对于这些物品的最低支出水平就是最低工资。
马克思分析最低工资基于种属的角度,认为最低工资包含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和后代延续两方面的费用,但其是由整个种属决定,不是由个人决定。随着大机器社会的来临,机器的普遍使用,分工的不断深化,反而使得劳动在一定程度上变得简化,女工人逐渐替代男工人、非熟练的工人逐渐替代熟练的工人、农村劳动力逐渐替代城市劳动力,并且劳动者之间的竞争不再局限于地区的约束。机器的应用及分工的深化使得工人之间的竞争在降低自身劳动价格的同时还增加了自身的工作量,现在一个人就可以做两个人的工作量,工资反而更大程度地下降。
1850年以后马克思不再认为平均工资等同于最低工资的看法,其想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是认为劳动不同于劳动力,并且在研究中放弃使用最低工资术语,而使用和发展了最低限度的工资。马克思认为,工人出卖自身的劳动力,劳动能力的平均价格反映的是其自身劳动能力的价值,也就是说劳动能力的价值是平均工资,也即最低限度的工资,但这个最低限度不是生理上的最低限度,而是劳动者一年之中的日平均工资,因为劳动者一年之中劳动能力的价格是围绕劳动能力价值变化的,所以最低限度的工资是其一年中工资的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不仅由劳动者身体决定,还由一定的社会状况决定。马克思认为最低必需支出是工资的最低限度,不同于以往所指的工资。(www.xing528.com)
二是基于劳动二重性基础上,认为劳动力的价值不同于劳动创造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包含劳动者维持自身和劳动者家庭以及劳动者在教育培训方面的费用。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其得到的不只是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最低工资,劳动者应该得到和其劳动力的价值相一致的工资。
考虑到资本主义积累的规律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条件,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总是不断趋向于工资的最低限度,但这不能像以往理论中所说的那样称为铁一般的工资规律,马克思并不否认在资本主义积累规律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情况下,工人的平均工资接近于劳动力的价值的最低限度,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不能将其等同于铁一般的规律,否则,其意味着工人没必要和资本家进行斗争以提高自身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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