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商品销售方式的核算
[例8-1]甲公司出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38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6%,增值税税额为60 800元,该批产品成本为260 000元。产品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乙公司已将该批产品验收入库。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且销售时同时结转商品的销售成本。
对于这项业务,企业应当按照销售商品应收取的价款,借记“应收账款”账户,按照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照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会计分录为:
(二)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商品销售
[例8-2]3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6%,增值税税额为80 000元。为鼓励丙公司及早付款,甲公司和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对于现金折扣业务,有两种处理方法:总价法和净价法。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进行处理。
总价法是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做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在这种方法下,只有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时,企业才确认现金折扣,并把它视为一项企业融通资金的成本,当现金折扣以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会计分录为:
(1) 3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售价总额确认收入。
(2) 如果丙公司在3月9日付清货款,则应享受现金折扣。
500 000 × 2% = 10 000元,甲公司实际收款570 000元。
(3) 如果丙公司在3月19日付清货款,则应享受现金折扣的金额为:
500 000 × 1% = 5 000元,甲公司实际收款575 000元。
(4) 如果丙公司在3月底才付清货款,则不享受现金折扣。甲公司全额收款。
(三)销售折让
[例8-3]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68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6%,增值税税额为108 800元。B公司在验收商品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A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会计分录为:
(1) 销售实现时:
(2) 发生销售折让时:
(3) 实际收到款项时:
(四)销货退回
[例8-4]12月17日,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 0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6%,增值税税额为320 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A公司和B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该批商品成本为1 200 000元。B公司在当年12月25日支付货款。次年5月26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B公司退回商品,A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该项销货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应冲减“发出商品”,同时增加“库存商品”;二是已确认收入的销货退回的销售,除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企业发生的销货退回,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已付或应付的余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按退回的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会计分录为:
(1) 12月17日销售实现时:
(2) 当年12月25日收到货款时,B公司享受现金折扣。
2 000 000 × 2% = 40 000元,实际收款2 280 000元。
(3) 次年5月26日发生销货退回时:
(五)销售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
[例8-5]A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M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4 5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6%,增值税税额为720 000元。A公司在出售该批产品时已得知M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A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该批产品成本为3 600 000元。假定A公司销售该批产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www.xing528.com)
如果销售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应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账户进行核算。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发出的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要进行上述处理。会计分录为:
(1) 发出商品时:
(2) 得知M公司经营情况出现好转,M公司承诺近期付款时:
(六)分期预收款销售
[例8-6]5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协议,采用分期预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丁公司。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6 0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6%,增值税税额为960 000元。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4 000 000元。丁公司应在协议签定时预付50%的货款(按售价计),剩余货款于3个月后支付。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在此销售方式下,卖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货款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给买方。因此,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企业按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账户;同时确认一项负债的增加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会计分录为:
(1) 收到预收货款时:
(2) 提供产品时:
(七)其他销售业务
[例8-7]甲公司销售库存材料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6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6%,增值税税额为4 160元,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 000元。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还可能发生对外销售不需要的原材料、随同商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此类业务在核算上视同商品销售,其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比照商品销售业务。实现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结转的成本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会计分录为:
(八)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税金
[例8-8]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广告费6 000 000元。
这项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销售费用增加,应借记“销售费用”账户。另一方面使银行存款减少,应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会计分录为:
[例8-9]甲公司2018年3月,发生专设销售机构人员薪酬98 000元,专用办公设备折旧费53 200元。
这项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销售费用增加,应借记“销售费用”账户;另一方面使应付职工的薪酬增加,应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同时使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少,应贷记“累计折旧”账户。会计分录为:
[例8-10]甲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发生运输费8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额为800元。装卸费3 5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这项业务的发生,使销售费用增加,应借记“销售费用”账户;因为甲公司购买了运输服务,因此涉及增值税问题,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0%,应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使银行存款减少,应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会计分录为:
[例8-11]企业销售所生产的化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 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6%,增值税税额为80 000元。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款项已收到。该批产品成本为380 000元。
这项业务的发生,一方面表示企业应从销售收入中抵减的税金增加,应借记“税金及附加”账户;另一方面计算出的税金未交纳,使企业的负债增加,应贷记“应交税费”账户。会计分录为:
消费税 = 500 000 × 30% = 150 000元(从价定率)
[例8-12]假设企业本期实际应上交增值税380 000元,消费税158 000元。计算并用银行存款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交增值税 + 应交消费税) × 适用税率
这项业务的发生,与上例道理相同。当企业用银行存款上交税金时,一方面使企业的负债减少,应借记“应交税费”账户;同时使银行存款减少,应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会计分录为:
[例8-13]企业按规定计算教育费附加,并用银行存款支付,资料承例8-12。
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而向企业征收的附加费用,企业按应交流转税的一定比例计算交纳。其计算基数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费率为3%。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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