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重法律保障,加强事后监管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更是法治经济。只有真正树立起法治理念,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才能使市场机制得以良好运行。对于有关物联网产业的补贴政策,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做到条文清晰透明,尽可能减少政策执行时的主观随意性,将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建立企业使用政府补贴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利用各创新主体之间的监督和制衡作用,抑制创新主体的逆向选择行为,且定期对被补贴物联网企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防止出现各种违规使用,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
2.事前事后兼顾,提高政策效应
各级政府和物联网企业间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的存在,对事前补贴充分发挥其应有效用构成一定的阻碍,且事前补贴基本只注重投入方面的评价和对单个企业一次性的补贴交易,缺乏对产出的考核和重复博弈机制,易导致投入与产出的不对称。与事前补贴相比,事后补贴的优势在于对政府而言,其评价标准更加直接客观,避免了事前补贴时可能出现的含混不清,也可以降低政府对企业在补贴资金使用上的监督成本;对企业而言,事后补贴为其申请补贴创造了更加透明的环境,且避免了事前补贴时企业在补贴资金使用上的随意性,也是对企业努力工作的激励。事实上在政府通过积极的金融创新,为物联网企业提供多种资本融资以缓解企业的资金瓶颈的背景下,将部分事前补贴转换成事后补贴,可以有效地避免道德风险等问题。以R&D补贴为例,当补贴方式转变为以研发产出为标准的事后补贴时,在获得补贴之前企业承担了所有的风险与成本,这种安排迫使企业认真研发,提高了研发成功的可能。因此,实施事前补贴与事后补贴兼顾政策,不仅可通过补贴,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物联网产业,而且通过事后补贴,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和能力,从而可实现政策资源的优化配置。
3.完善配套设施,培育市场需求(www.xing528.com)
以往的政府补贴偏好从供给角度对物联网企业进行补贴,寄希望于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内生增长,而忽略了物联网产业的需求状况、消费者接受程度,往往会造成创新成果与市场需求的脱节,引发产能过剩现象。以当前物联网消费市场来看,虽然物联网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广,但其概念在一般消费者中尚未深入人心,且对于传统产品,消费者早已接受其完整的市场配套体系并形成了消费习惯,当新兴产品出现后,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消费者难以在短期内做出调整。而通过对物联网产业新产品消费市场的培育和引导,把对物联网产业的扶持手段从政策拉动转变为市场拉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重视物联网产业发展,并倒逼物联网产业通过提高研发投入强度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物联网产业消费市场与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均衡。为此,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物联网产品终端实施消费补贴,鼓励消费者学习和了解新产品和新技术,扩大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应着力建设配套设施,集中资金优先解决具有外部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满足消费者对新产品便捷性的需求。
4.探索新型工具,多种方式并举
成功的产业发展,是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企业家精神创新以及市场需求等诸要素结合的产物,政府补贴在诸多要素中只能作为一种短期刺激工具而不能长期使用。补贴政策改革作为新常态经济下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不断使扶持手段由行政运作为主向市场化运作转移,实现由“选择性政策”向“功能性政策”的顺利过渡。故政府应积极探索更多新型扶持工具,积极探索和完善研发补助、项目配套、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市场开拓等,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引导性作用,研究制定包括财政、土地、税收、政府采购、人才等方面的物联网扶持政策。例如,创建物联网产业投资基金,以一定的政府资金为基础,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而政府只参股而不控股,对基金的具体运营不干预,实行完全市场化运作。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减轻政府负担,充实资金规模;另一方面,通过投资基金将“行政化补贴”转变为“市场化投资”,可以减少贪腐、提高效率。此外,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对新兴战略产业发展也很重要,前者可以通过将物联网产品和示范工程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健全支持物联网技术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后者则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研发过程中所面临的“山寨”等盗版问题。值得强调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政策应根据物联网产业创新与发展阶段相机抉择,综合运用多种扶持手段,遵循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律,逐渐由行政激励向市场激励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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