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行分类型、分步骤推进的原则,多数军工企业通过将军民品分离进行股份制改造,对民品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当前采取的主要模式,军品资产股份制改造还处于探索推进阶段,因此,相应的从业务角度可以将军工企业大致分为以军品为主的军工企业和以民品为主的军工企业。此外,我国军工企业按最终控制人性质可分为中央军工企业与地方军工企业,中央军工企业一般属于军工集团下属子公司,由母公司直接控股,而地方军工企业一般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股。考虑到不同的业务发展模式可能导致企业绩效增长存在差异,而管理机构的不同也会存在企业治理方面的差异。因此我们进一步对不同类别军工企业进行分类检验。
在治理效用检验中,我们首先检验了军工企业董事会成员股东背景作用机制(见表7),在回归结果列(22)中,地方军工企业集团内部参股股东获得董事席位显著降低了军工企业绩效,说明地方政府通过间接介入地方军工企业决策层恶化了企业的绩效表现。而当民营参股企业在以军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董事会中获得席位时,军工企业绩效显著提升,以民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样本组作用则不显著。相比于以民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以军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一股独大的现象更加突出,民营企业参股并获得董事席位有效制衡了以军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大股东利益侵害行为;国有资本参股并获得董事席位对于各类军工企业绩效均没有显著影响,再次验证了国有资本参股军工企业的治理效应缺失。在列(23)中我们检验了薪酬敏感度,计量结果显示,国有资本参股降低了中央军工企业高管薪酬对绩效的敏感度,地方军工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参股显著降低了高管薪酬对绩效的敏感度,对于以军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国有资本与军工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参股显著降低了薪酬敏感度,民营资本参股对各类军工企业高管薪酬敏感度均不显著,以上结果表明我国军工企业激励水平普遍不足,国有背景资本参股进一步恶化了企业激励机制。最后在列(24)中我们对军工企业过度投资行为进行了检验,国有资本参股更加可能导致军工企业产生过度投资行为,但以军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军工集团内部资本参股显著遏制了军工企业过度投资行为,这说明以军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军工资本牢牢掌握着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有效抵御了来自外部资本的侵蚀。地方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对企业过度投资行为影响不明显,这是因为地方军工企业更多地受到当地政府的控制,外部国有资本的干预力度相对有限。
表7 参股股东作用机制分组检验结果
续表
注:***表示p<0.01,**表示p<0.05,*表示p<0.1;括号内为标准误。(www.xing528.com)
在资源配置效应检验中,由列(25)所示的结果可知,民营资本参股提升了中央军工企业和以民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资源配置效率。而以军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参股恶化了资源配置效率,这说明我国军工企业在军品生产中确实存在效率低下、军工资产运营效率不高的问题。民营资本对于提升地方军工企业和以军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效果却不明显,这可能与民营资本的参股份额相关,因为相比与其他两类军工企业,民营资本在地方军工企业和以军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参股比例更少。
在市场竞争效应检验中,我们首先检验了技术创新作用渠道。在列(26)中,民营资本参股提升了中央军工企业与以民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的技术创新效率,这表明民营企业参股以民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发挥了技术上的优势,提升了军工企业生产民品的技术效率,同时也表明,在军品生产中引入民营企业先进技术效果还不明显。在列(27)中,检验了市场竞争力作用机制,国有资本参股显著提升了以军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市场竞争力,民营资本参股显著提升了以民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市场竞争力,这说明民营资本在军工资本控制力相对较弱的环境下更容易发挥作用。军工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参股提升了地方军工企业市场竞争力,这可能与地方军工企业集团内部形成垄断地位的市场支配势力有关。另外,民营资本同样在地方军工企业和以军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没能发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在融资效应的检验中,我们检验了缓解融资约束的作用机制,计量结果列(28)显示国有资本与军工企业集团集团内部参股有效缓解了中央军工企业与以军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融资约束,而民营资本参股则大大缓解了以民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的融资问题,这说明受种种约束,能进入军品生产领域的民营资本规模还相对有限,但持股量高的民营资本在缓解以民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融资约束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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