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分为两个层次: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具体制度也叫体制。社会基本制度是关于社会本质(所有权、政权的性质和意识形态等)的根本制度。体制是建立在基本制度之上的基本制度的实现形式。制度是基本规则,体制是组织形式。制度和体制都属于广义的制度范畴。体制与制度共同构成制度框架。
中国过去混淆了社会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区别,把体制层次的计划经济体制误认为不能改动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由于对马克思主义某些观点教条化的理解及其他一些原因,把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划等号,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划等号,是长期以来为多数马克思主义者所坚持的重要论断。”(余逊达,2004)这极大地阻碍了思想解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
邓小平科学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经济体制的区别。基本制度体现社会的本质,例如:经济上的公有制、按劳分配等;政治上党的领导、无产阶级专政;意识形态上马克思主义的指导等制度。而具体制度涉及的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邓小平说:社会主义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这也就是说,基本制度不等于具体制度。
邓小平总结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对计划与市场这两种经济体制的运行绩效做出了符合实际的评价:“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缺点在于市场运用得不好,经济搞得不活”。并指出:“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如何解决?解决得好,对经济的发展就很有利,解决不好,就会糟”。并得出结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社会主义国家要把经济搞活,出路在于改革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起新的更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余逊达,2004)。邓小平也因此被誉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设计师”。(www.xing528.com)
“社会主义制度实际上有两个层次:一是基本制度层次,如公有制、按劳分配、人民民主专政等,都在质的规定性上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二是体制层次,如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以及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体制,这是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经长期实践检验,其中确有不少严重的弊端,必须进行改革,而且应该借鉴和吸取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创造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式,以使社会主义制度在竞争中超越和战胜资本主义制度。根据邓小平的这一基本思路,全党形成了极其重要的共识,即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多方面的体制改革,首先是经济体制改革,为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一种具有内在活力的体制。这就从理论上突破了长期以来把体制范畴内的具体制度同基本制度混为一谈的僵化观念,为全面进行改革提供了深刻的认识前提。”(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1999)
以上关于制度的两个层次——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的区分,似乎很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但实际上制度经济学也有类似的理解。“从总体来看,新制度主义者一般均认为制度有两层基本含义:其一,制度是行为规则,决定着人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与不能够做什么事;其二,制度是人们结成的各种经济、社会、政治等组织或体制,决定着一切经济发展活动和各种经济关系展开的框架。综合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定义可以看出,他们所研究的制度是指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范,既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等成文的规则,又包括存在于人的观念中、靠人的自我约束和舆论监督来实施的道德、风俗、习惯等”(茶博士,2003)。因此,制度的两个层次的划分,不仅仅适用于像社会主义制度这样的国家制度,也适用于企业制度等各种制度。简而言之,基本制度是基本规则,体制则是实现规则的具体组织形式,两者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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