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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学说及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分析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经济学尤其关注组织中人之间权利的分配及其影响。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学说在前面已经介绍,制度经济学家独立于古典经济学之外,批评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皆不成立,因而强调对制度的具体分析理解人类的经济行为。但新制度经济学却认为,现实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约束变量不仅仅是生产成本,而且还包括交易成本,即张五常所说的制度成本。

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学说及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分析

(一)马克思主义制度学说

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社会制度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相互联系的层次组成。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2页,经济基础即经济结构,定义为生产关系的总和。

上层建筑指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等观点,以及适合这些观点的政治、法律等制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马克思认为,对制度的研究,首先要分析作为整个社会制度经济基础的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然后才能对上层建筑的性质做出合理的说明。在解释制度的起源时,马克思从人类与自然界的矛盾出发,从生产力的发展导出了第一个层次的制度的起源,即社会生产关系的形成过程,进而又从社会生产关系中不同集团和阶级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出发,从社会生产关系中导出第二个层次的制度的起源,即包括政治、法律、道德规范等等在内的上层建筑。在对制度本质的认识上,马克思则从生产这一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出发,将一定制度的形成归结为一定生产关系以及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并维护这种生产关系的社会机构和规则确立的过程,认为制度的本质就是在社会分工协作体中不同集团、阶层和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茶博士,2003)

(二)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学说

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1857~1929)的代表作是《有闲阶级论》(凡勃伦,1997)。他把制度看作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在社会的生活过程中接触到它所处的物质环境时如何继续前进的习惯方式”。

早期的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J.R.Commons,1862~1945)认为制度是一种集体行动,从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解制度,用交易范畴来概括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把交易分为买卖的交易(市场交易)、管理的交易(企业内部交易)和配额的交易(与政府的交易)三种基本类型,来分别对应于市场、企业和政府这三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并因此提出制度就是遵循着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康芒斯,1983)。他还认为制度不仅是对个人行动的控制,而且是对个人行动的解放和扩展。制度因此是对权利与义务、优先权与无权利的分配。

虽然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对制度有多种理解和说法,但却一致认为,经济行为是人类适应环境的结果,对它的最好的理解只能通过对特定时间、地点的文化类型和社会过程即制度的描述方可获得。制度经济学尤其关注组织中人之间权利的分配及其影响。制度经济学发展到后制度经济学(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s)以后,其核心之处与其前辈依然相同,依然是从整体的演进的角度,通过分析制度,并将制度作为一个变量加以处理,从而理解和把握人类行为并据此提出政策性建议。(安佳,2003)(www.xing528.com)

(三)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学说

以制度为招牌,对现实经济问题进行分析的有两个学派:一个即大名鼎鼎的新制度经济学(Newinstitutional Economics);另一个为有100年历史的制度经济学(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s)。从英文看,两个学派都可以译为新制度经济学,但这两个“新制度经济学”却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思想。为了区别,这里我们把Newinstitutional Economics称为新制度经济学,把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s称为制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学说在前面已经介绍,制度经济学家独立于古典经济学之外,批评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皆不成立,因而强调对制度的具体分析理解人类的经济行为。新制度经济学则在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之内修正古典经济学的假设,并用古典经济学的定量方法研究制度的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是威廉森对关于合约的安排和组织的安排之分析的称谓,其核心之处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阿罗—德布鲁范式的挑战。按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企业、市场及政府等制度安排都是没有成本的,对经济结果的约束只有一个生产成本。但新制度经济学却认为,现实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约束变量不仅仅是生产成本,而且还包括交易成本,即张五常所说的制度成本。各种限制人类行为的制度安排,就是交易成本约束条件下选择的结果。它探讨的是所有不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活动中所发生的交易成本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实际上,新制度经济学原来就称为交易成本经济学,只是因为20世纪80年代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为威廉姆森的到来设立了新制度经济学专业,才最后统称为新制度经济学。可以这样认为,交易成本的出现不仅使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扩大了,而且使它更贴近于实际。(安佳,2003)

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1910)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创立了交易费用分析理论,把制度分析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科斯著书不多,一生只有三四十篇论文,但其中的两篇却使他获得了199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其中一篇是1937年在他27岁时发表的《企业的性质》(Coase,1937),另一篇是1962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Coase,1960)。科斯教授在经济学界的追随者有奥列弗.威廉森、A.阿尔奇安、H.德姆塞兹、D.诺斯及张五常等著名经济学家。(盛洪,1993)

科斯教授分析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形式的影响,以及交易费用和权利配置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影响,后人总结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如果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且交易成本为零。(Robert Cooter,2004)

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容虽然丰富,但其基本逻辑的核心部分却是很简明的。我们可以用两个词来概括新制度经济学:一个是“产权”,一个是“交易费用”。广义地讲,产权就是受制度保护的利益。它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中的物质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同,既包括物质资产也包括人力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如知识资产和商誉资产)。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又涉及对产权的保护。交易费用则是一个信息量更大的概念。这里所谓交易,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transaction),交易费用则是这种交互行动所引起的成本。用一句较通俗的话说,交易费用就是人与人之间打交道的费用。在较为狭窄的意义上,交易费用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的费用。人的经济利益不仅要从与自然界打交道中获得,而且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实现。要合作就会有利益分配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才会实现合作。具体方式是通过谈判达成契约。谈判和缔约是要付出成本的,合约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达成不同的合约形式会耗费不同量的交易费用,也会产生不同的合作效果。例如人们既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合作,又可以通过企业形式实现合作,各自的交易费用和效果都是不同的。那么采取什么样的合约形式为好呢?科斯的回答是,当合作效果是相同的时候,采取交易费用较低的合约形式。(盛洪,1993)

“交易费用”学说的提出,使得人们对制度的理解更趋深入。由于交易费用的概念更具有一般性,如代理关系、内部监督、外部约束以及市场与科层组织之间的各种组织形态等都包括在其中,从而制度被理解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行为。如西奥多·舒尔茨(Theodore W.Schultz,1902~1998)就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舒尔茨列举了如下制度:①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②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③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④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C·诺斯在其代表作《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等著作中,阐述了其对制度的理解。他给制度一词下过两个形式不同但实质一致的定义:“制度实际上是人和资本存量之间及资本存量、产品劳务的产量和收入分配之间的过滤器”、“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订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制度的作用就是“提供人类在其中相互影响的框架,使协作和竞争的关系得以确定,从而构成一个社会,特别是构成了一种经济秩序”。他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了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诺斯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认为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人的行为,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结构,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减少交易费用。诺斯认为,制度包括“正规约束”和“非正规约束”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征”,即制度主要是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它们的实施方式构成。其中,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包括法律、政治规则等;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并构成历代相传的文化中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同时,诺斯还对制度的相关层次进行了阐述,他认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安排可以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可以“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制度装置“是行动团体利用的文件和手段,当这些装置被应用于新的安排结构时,行动团体就利用他们来获取外在于现有安排结构的收入”。(茶博士,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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