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本书完稿时,中国实行的已建供水工程供水生产成本核算规范是《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利部水财[1995]278号)。
(一)成本核算项目
根据水利部水财[1995]278号《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第七条,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1.“供水生产”包括的项目
(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是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3)其他直接支出。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等支出。
(4)制造费用。指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其中水资源费是指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2.“营业费用”
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对用户供水而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代收水费手续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3.“管理费用”
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分配的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
4.“财务费用”
指水管单位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该规定(水利部水财[1995]278号文)第八条还规定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水管单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二)成本核算方法
关于各个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水利部水财[1995]278号文第九条~十五条规定如下:(www.xing528.com)
第九条 水管单位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明细科目。
第十条 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应视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对于专为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对于同时为防洪服务与供水兴利或者排涝与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采用一定的办法分配计入。
(1)为防洪服务、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分配:
(2)为排涝、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
(3)供水兴利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为便于归集供水生产应负担的各项期间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下设置“供水、防洪、排水、发电及综合经营生产”等明细项目。
为组织供水生产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经费、代收水费手续费、按规定列支的水费坏账损失、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发生的支出,应分别直接计入有关期间费用。
为供水生产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期间费用中的“供水生产”明细项目中。“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见第十条。
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构成如下:
第十三条 各类用水中各供水对象之间按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方法分配供水成本。
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总额×某一供水对象保证率分配系数
式中:A为年工业、城镇供水量;B为年农业供水量;A′为工业、城镇保证率;B′为农业供水保证率。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按工程环节(或级次)管理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应在本级用户对象和向下级提供水源之间进行分配:
某一环节(或级次)的供水成本、费用等于上一环节(或级次)分配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加本环节(或级次)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 各供水对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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