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水资源量的平衡
从数量关系而言,总水资源量有多少属于人类可利用量,有多少属于生态需水,总水资源量和各类耗水的平衡关系如图10-2所示。
首先,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总水资源量根据开发的难易程度可分为经济技术可开发量和难以开发利用量。
其中人类(经济技术)难以开发利用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天然生态系统可以利用,例如超过水利工程调蓄能力而进入尾闾湖泊的洪水,它可以维持湖泊生态系统;另一部分是生态系统也难以利用的,例如过多的进入海洋的洪水。
经济技术可开发量也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是人类生产生活真正可以利用的人类可利用量,另一部分虽然从经济技术条件而言可以开发利用,但从生态保护角度而言不能开发利用,必须保留作为天然生态用水。
图10-2 径流口径的水资源消耗平衡框架图
图中:
(1)总水资源量=难以利用量+经济技术可开发利用量
=生态难以利用量+天然生态用水量+总水资源可利用量
当地实际可利用量=总水资源可利用量+调入水量-调出水量
(2)天然生态用水量由两部分水量组成,其中一部分来自人类难以利用量,另一部分来自经济技术可开发利用量。
(3)人类经济技术可开发利用量在扣除满足生态需求后剩下的那部分才是人类可真正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可利用量。
(4)人工生态用水量包括在生产和生活用水量之中,即农林牧渔用水中的防护林草用水、公共生活用水中的居民点绿化用水和居民点人工河湖用水。
(5)水土保持使产流减少,不算径流口径的生态用水,而在总径流资源量中扣除。(www.xing528.com)
所以在第一个层次,总水资源量包括两部分:人类经济技术可开发量和人类难以利用量;在第二个层次,总水资源量包括三部分:人类可利用量、天然生态用水量和生态难以利用量。其中天然生态用水量有两个供给来源,一部分来自人类经济技术难以开发利用但可以被生态系统利用的水量,另一部分来自从经济技术角度而言虽可开发利用但不能开发利用而应该保留给生态系统的水量。
从总水资源量的分配去向与平衡关系来看,总水资源量的分配实际上包括三项,即:需保护的生态系统的生态耗水、人类生产生活耗水和人类、生态都难以利用的一部分水量,也就是不需保护的生态系统(如保护区范围之外的盐碱地、荒漠生态系统等)的非用水消耗。
当地实有可利用量等于总可利用量减去出境水量和跨流域调出水量,再加上跨流域调入水量。对于直接限定水权的流域区间或区域,其可利用量就是水权分配量。如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的黄河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直接由国务院制定的黄河水资源分配方案决定。
当地实有可利用量除了可供生产、生活消耗之外,还包括一部分不可供给生产生活部门利用的水量,那就是因为修建水库调蓄工程、水面增加而必然消耗的水库水面蒸发量。这部分水量也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在水面蒸发强度很高的干旱地区,因此在耗水量平衡中必须考虑。
(二)内流盆地的特殊性
第一,对内流盆地而言,除了无人区(如羌塘高原、哈拉湖盆地)的水资源难以利用外,适于人类居住的内流盆地的全部水资源都是经济技术可开发利用的,也就是说没有难以利用量。因为适于人类居住的内流盆地的径流水资源,除了沿途的天然消耗和人类利用之外,最终都汇于尾闾湖泊,进入尾闾湖泊的水,不论是以地下水的形式、枯季径流的形式,还是洪水的形式,都可有效地被尾闾湖泊生态系统所利用。这与外流河流过多的入海洪水对保护生态作用不大有很大的区别。适宜人类居住的内陆盆地的主要问题,是人类在上游地区开发水资源过度而使尾闾湖泊萎缩甚至干涸,而不存在水资源难以利用的问题。
第二,内陆盆地的人工生态用水所占比重较大。在沙漠威胁严重的干旱地区,为了保护居民点的安全,必须在居民点周围及内部种植并浇灌一定面积的林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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