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资是指完成达到设计能力的固定资产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扩建、续建、除险、加固等二次性投资。由国家投资和群众投资两部分构成。国家投资指中央、地方和工程管理单位自筹的投资;群众投资指集体集资、群众投劳、投料等折资。
(二)水利工程投资供水分摊(Ip)
具有多目标开发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同时兼有防洪、灌溉、发电、城市供水、航运等多种效益。为了正确计算供水成本,必须将水利工程投资在各效益项目之间合理分摊;对于专为供水生产而发生的成本与费用可直接计入;对于同时为防洪服务与供水兴利或者排涝与供水兴利等共同发生的成本与费用则采用一定的办法分配计入。分别介绍几种发生情况下共用成本与费用的分配。
(1)为防洪服务、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分配。
用Vt表示防洪库容,VL表示死库容,Vu表示兴利库容,αf表示防洪服务分摊比例,αg表示供水兴利服务分摊比例,则
(2)为排涝、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
用Td表示排水工时,Vd表示排水量,Ts表示供水工时,Vs表示供水量,αp表示排涝服务分摊比例,αg表示供水兴利服务分摊比例,则
(3)供水兴利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采用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分配。
Sg表示供水生产人员工资,Sq表示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αg表示供水兴利服务分摊比例,αq表示其他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三)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形成
固定资产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进行供水、发电、调节洪水等各项生产工作中长期使用的物质资料,如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以及房屋等进行生产活动的必备设施。在确定固定资产形成之前,介绍常用的几种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为核算成本提供依据,并使国家财产得到真实反映。一般采用:
1.原值(原始价值K0)
原值是指建造、购置和安装完成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造价或购置和安装完成后的全部货币支出。
2.重置价值(Kr)
指在目前条件下重新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全部货币支出。重置价值,通常是在无法确定该项固定资产原值,或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时使用。
3.净值(折余价值Kn)
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已提折旧的余额。它反映固定资产的现有价值。
以上3种计价标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有其不同的作用。在成本核算中,应采用原值或重置价值;采用净值,可以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当前实际点用的固定资产价值;通过净值和原值对比,还可了解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一般情况下,一个供水工程的投资不能都形成固定资产,有许多投资,如劳保支出、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费、生产人员培训费、施工机构转移费、办公及生活用品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等并不形成固定资产。按照财务规定,作为固定资产应具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两个条件。
供水工程投资的固定资产形成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形成率来核算。
所谓固定资产形成率γ即固定资产原值与投资之比:,固定资产形成率随工程的具体条件不同而变化。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固定资产形成率一般为75%~80%,群众参加施工的水利工程因临时设施比较简陋,施工机具比较简单,固定资产形成率比较高,大都在80%以上,有的可达90%~95%。
(四)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Dp)(www.xing528.com)
所谓固定资产折旧,就是将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扣除净残值)如何合理地按受益项目和使用期限进行分配。
水管单位根据其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点,现行制度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只限于生产经营用房屋、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工具和仪器等固定资产以及按照规定应计提折旧费的水工建筑物。所谓按照规定应计提折旧的水工建筑物,是指水管单位在计算供水成本时将折旧已计入,且审定水费标准中已经包括水工建筑物折旧的,则该水管单位就应当计提水工建筑物的折旧;而管理及办公用房屋、职工食堂、职工生活福利设施、桥梁、公路、经济林木和其他固定资产,以及按照规定不计提折旧的水工建筑物,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机电设备的折旧年限,应根据它们的实际寿命、经济寿命以及其他因素确定。从经济核算观点来看,一般情况下常以经济寿命作为折旧年限以进行折旧计算。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分别介绍如下:
1.直线折旧法
这种方法假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年限中均匀地转移到产品中去,即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随着时间直线下降。计算公式为:
式中:Dp为固定资产折旧费;Vs为固定资产残值;n为使用年限。
在实际工作中,通常采用固定资产原值(扣除残值)乘以折旧率来计算并提取折旧费的方法。
式中:λ为折旧费率。
由上式可知,折旧费率为使用年限的倒数。由于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不同,折旧费率也不相同。在供水成本的核算中应分项进行计算。
对于缺乏分项固定资产原值资料的,可采用工程全部固定资产原值和整体工程综合折旧费率计算折旧费。即
式中:λo为整体工程的综合折旧费率;Ko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全部固定资产原值;Vso为工程全部固定资产残值。
2.加速折旧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率大大提高,资金运转速度日益加快。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使固定资金的大部分可在使用年限的前期得到回收。现将常用的加速折旧方法介绍如下。
(1)余额递减折旧法。本法假定年折旧费是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一个固定百分比。即
有些国家常取固定折旧率为直线折旧率的2倍,称为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即
式中:Kj为第j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它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费,即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折旧后余额不等于零。到使用年限结束时的折旧总额往往与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不相符。因此,在使用年限后期,需改用直线法修正。对从余额递减法改为直线法的有利转换年份,一般可根据下列两点确定:
1)当残值为零或残值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10%,而且固定资产服务年限n为奇数时,改用直线法的适当年份为+1.5;服务年限为偶数时,改取直线法的适当年份为+2。
2)当残值超过原值的10%时,则无简单分式采用,需用试差法确定。但对于残值大于零的项目,其转换年份比残值为零的项目更晚一些,则总是有利的。
(2)年数和折旧法。这个方法仍以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为计算折旧费的基础,以此乘以尚余年数(包括当年)与全部年数总和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Dpt为第t年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费;其他符号同前。用各种加速折旧法计算时,各年的折旧费不等(早期多于后期),与直线折旧法比较,加速折旧法虽然减少了投产初期各年的纳税后净效益(净利润),但却相应地增加了企业在这些年的现金流量(利润+折旧),从而可以更快地进行再投资。从动态考虑,两类方法的差别相当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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