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权基本概念
水权即水资源产权,是在水资源稀缺前提下描述人与水资源之间权属关系的概念。水权概念的提出是期望通过水权来界定人之于水资源资产的权属关系,并在这种关系界定的基础上,应用产权经济理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关于水权概念的定义,学术界目前并未形成有关共识,研究者往往根据研究的角度不同和实际的需要来对其进行界定。国内关于水权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以下几种:
(1)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各种用水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准则和规则,具体地说,是指水资源开发、治理、保护、利用和管理过程中,调节个人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使用水资源行为的一套规范规则。(冯尚友2000)
(2)水权是建立在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基础上,以满足社会、经济和环境需要为目的,通过立法来确立和保障,并通过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来实现的一整套关于水资源的权力体系,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派生出的其他权利的总和。(熊向阳1996)
(3)水权是一种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利,是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结果,是一项建立在水资源国家或公众所有的基础上的他物权,是在法律约束下形成的、受一定条件限制的用益权(即依照法律、合同等的规定对它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水权同时也是一项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具有相同的特性。(刘斌2001)
(4)水权就是在水资源稀缺条件下有关水资源权利的总和,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姜文来,1998)
(5)水权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某种归属关系,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水权具有可分解性,可以分解为水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石玉波2001)
分析上述水权概念可以发现,每一个概念的提出都有其一定的出发点和着重点,比如冯尚友关于水权的定义和讨论更多的是从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方面出发,刘斌则从我国关于水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国情出发,认为水权的实质是一种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力。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这些概念都不同程度的将水权概念及其内涵复杂化和广泛化。实际上,水权概念的提出以及水资源市场的建立都是希望借助于产权理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通过水资源市场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因此,尽管水权有着其自身的独特性,从产权经济理论的角度出发,关于水权定义和界定应该属于产权界定的范畴。为此,姜文来的定义首先从经济现象中明确提出,水权是在水资源出现稀缺这一社会现实的背景下提出的,这也反映了水权这一概念是具有一定的实践范畴。与此同时,这一概念可以理解为从产权经济理论的角度出发,将水权明晰的界定为人在开发利用水资源过程中,与水资源资产发生的一系列经济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属关系,因此,从该意义来看,这一概念在水资源市场中应该更具有实际的意义和应用价值。实际上,著者认为,关于水资源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问题,应该更多的从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对于水权的定义和内涵的界定也应如此。在资源与环境经济学里,产权通常被定义为配置和使用资源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以所有权为基础,包括所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Tom Tietenberg,2002)。根据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对于资源资产的产权研究,著者认为,水权的定义可以进一步表述为“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此派生的一些类权利的总和”。水权以水资源所有权为中心和出发点,涉及到水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在这一系列相关水资源权属中,水资源使用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第一权利,是所有权最直接的体现,也就是所有权直接决定和限制使用权。而收益权和处置权则是确保水资源的所有权拥有者维护其所有权权益(包括受益或受损的权力)的有效手段。收益权和处置权也是所有权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处置权应该包括水资源的经营权、可转让权和保护水资源所有权不受外来侵犯的权力。
(二)水权的基本特征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水权与一般的资产产权不同,具有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水权的非排他性
我国宪法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样导致了水权二元结构的存在。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法律约束的水权具有无限的排他性,但从实践上来看,水权具有非排他性,这是水权特征之一。我国现行的水权管理体制存在许多问题,理论上水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实质上归部门或者地方所有,导致水资源优化配置障碍重重。以黄河为例,尽管成立了黄河水利委员会代理水利部行使权利,并且在黄河水管理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水资源开发利用各自为政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水从门前过,不用白不用,多用比少用好”等观念长期驱动人们的用水行为,大量引水无疑加剧了黄河断流,引起更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国家水资源拥有的产权流于形式,产权的严格排他性转化为水权的非排他性。
2.水权分离性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存在着严重的分离,这是由我国特有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所决定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是非常明确的,但综观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国家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水资源的经营权委授给地方或部门,而地方或部门本身也不是水资源的使用者,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给最终使用者,水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相分离,所以导致水权的非完整性。
3.水权的外部性
外部性也称外部效果,他是指那种与本措施并无直接关联者所招致的效益和损失。例如,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江河,使渔业受到损失,对于受害者而言,这是一种负的效果。
水权具有一定的外部性,他既有积极的外部经济性(效益),也有消极的损失。我们以流域为例,如果上游过多地利用水资源,就可能导致下游水资源可利用的减少,甚至江河的干涸,给下游带来一定的损失。同样,在某一地区修建大型水库,由于改善了局部地区的小气候,可能给周边地区带来额外的效益,如增加旅游人数,为当地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等。
4.水权交易的不平衡性
由于我国的水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水权的交易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交易的双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其地位是不一样的,一方通常是代表国家或集体组织行使水资源的管理权,它出让产权,另一方则是为了获利的水资源经营者或使用者,产权出让者可以凭借政府的良好形象或者权威对出让的产权施加影响,而且他们具有垄断性,而购买者则不具备这样的优势,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影响。特别是水权交易在某种特例情况下变得更加不平衡,如由于商业欺诈或者腐败的原因,水权可以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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