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资源参与的各项经济活动中,水资源价值可能会由于人类活动的结果而降低或消失。从形式上来看,这种水资源价值的降低或消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①由于水资源功能的减弱致使单位水资源价值的降低或消失;②由于水资源量的消耗致使总的水资源价值的降低或消失;③水资源功能减弱及水资源量的消耗期导致的水资源价值的降低或消失。水资源价值实现就是以某种形式对水资源价值耗损进行价值还原,通过这种还原体现水资源价值所在。水资源价值实现的目的是通过一定形式还原由于人类活动而降低或消耗的水资源价值,水资源价值还原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实现。一般而言,对于由于量的消耗而消失的水资源价值而言,其价值的实现更多的是采用经济手段。而对于由于水资源质的降低而消失或减少的水资源价值而言,除了经济手段之外,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其功能进行一定的修复,这种水资源功能的修复也可以看作水资源价值的实现。从理论上而言,实现水资源价值必须面对两个问题,即水资源价值实现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
(一)将水资源作为资产可以实现价值
如果说以水资源价值论为代表的各种资源价值概念的提出和发展是人类对于传统的资源价值观的反思的话,那么将这种反思带入人类经济实践活动中的有力的理论工具则是资源资产论。资源资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为水资源价值实现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基础。资源资产理论认为“资源资产是指具有明确所有权、且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给所有者带来效益的稀缺自然资源”(姜文来等,2002)。资源资产理论为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告诉我们自然资源同机器、厂房、劳动力、资金等资本一样属于资产。将资源作为资产化管理不仅促使我们认识到资源的价值问题,提高资源资产的利用效率,更直接的效果就是为将资源纳入生产活动的成本核算体系提供了接口,为我们核算资源价值提供了可能。资源资产理论告诉我们,资源转化为资产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稀缺、产生效益和具有明确的产权(姜文来等,2002)。而这三个条件水资源都具备:对于稀缺性而言,事实表明水资源危机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对于水资源的生产效益,几乎所有的生产活动都离不开水资源的使用,如果离开水资源,绝大多数生产将无法进行,人类也无法生活下去;而对于水资源的所有权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此,水资源属于资产,水资源价值实现也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水资源资产投入的收益,所有权明确则是水资源价值实现的基本条件。“只有具有明确的所有权的资源,资源才可能转化为资源资产”(姜文来等,2002)。资产的特点决定资产必须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否则资产无人控制,成为免费共享资源,也就没有利益主体对水资源使用进行管理和规划,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就无从着手,从而也就无法实现水资源价值。(www.xing528.com)
(二)水资源产权界定是水资源价值实现的前提
资源资产论告诉我们,把以水资源为代表的自然资源看作资产化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自然资源纳入正常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提供一个有效的接口,使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考虑自然资源自身的价值问题,从而从更实际的经济角度来关注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等问题,并以此为起点寻求最终解决各类困扰人类社会发展的资源危机问题。具体到水资源而言,在其转化为水资源资产的三个基本条件“稀缺、产生效益和具有明确的产权”之中,产生效益这一条件更多的来源于水资源的有用性这一水资源的自然属性,而稀缺性则是指在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过程中,由于人类对于水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以及对水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而导致的人类被动面临的一个水资源的基本经济属性。明确的产权这一条件则是人类为了谋求解决资源危机而主动赋予水资源资产的一个新的特性。因此,如果说产生效益和稀缺性是人类不得不面对并接受的水资源作为资产的两个基本条件的话,明确的产权则是人类为了实现资源资产化管理而主动探索的一个有力的工具。水资源价值实现必然要求一个明确的利益主体来承担实现水资源价值过程中的各种相关权益的维护,而获得合法的水资源利益主体地位的基本前提条件就是水资源产权(水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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