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辞
黄炜:主持人好,各位记者朋友好!很高兴大家今天能来听取我们介绍有关《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情况。利用今天的机会,我也特别对新闻界各位朋友长期以来给予粮食流通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昨天新华社刊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全文。
粮食流通是连接粮食生产和消费的重要工作。粮食生产出来以后,需要顺畅实现从田间到餐桌、从产区到销区、从工厂到超市的流转过程,才能有效地满足每一个老百姓、每一个城乡居民家庭对于粮食的需要。这个过程就是粮食流通,涉及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我在这里可以给记者朋友一个数据:近几年我国粮食连年丰收,每年生产的粮食超过1.3万亿斤,其中70%通过粮食流通进入到消费领域,总数量超过9 000亿斤。“谷为民命”“食乃民天”,粮食对于每个人的生活都是密切相关、不可或缺的。做好粮食流通工作,除了解决粮食供应问题,解决老百姓的粮食需求问题,也是落实国家的粮食政策,保证种粮农民的收益,促进粮食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有效的粮食流通,就不会有真正的国家粮食安全。正因为它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要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的文章。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粮食流通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责任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粮食流通体制经历了重大而深刻的变革。总的方向是发挥好市场机制在粮食流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2004年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于理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粮食经营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17年过去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粮食流通形势也发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粮食流通工作客观上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有必要对2004年的《条例》进行系统的修改和完善。
这次《条例》修订工作,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储备局等国务院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修订工作总的思路是立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站位,按照落实中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反映改革成果、引领改革方向、完善基本制度的立法思路,对《条例》进行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修订的内容可以用“四个新变化”进行概括。
第一,管理体制的新变化。《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关于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的最新讲话要求,在全面总结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做法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这是一个重要的体制变化。同时,《条例》对于有关职能部门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管制方式的新变化。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化发展的实践需要,《条例》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专门建立起粮食流通信用监管制度,强化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检查手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粮食流通的有效监管建构了一种新的管制模式。
第三,监管内容的新变化。《条例》针对粮食流通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系统完善了粮食流通各类主体在政策性粮食管理、粮食流通经营行为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节约和减损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规范,细化规定了粮食流通的禁止性行为,补上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为严肃查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提供了制度依据和遵循。
第四,责任追究的新变化。适应粮食流通法律治理的新要求,《条例》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法治理念和要求,通过定额、倍数等不同罚则的设定,全面强化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了违法成本,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条例》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直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进行处罚。
总之,《条例》健全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全面充实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内容,是对粮食流通治理经验的总结,是对粮食流通监管政策的全面反映,标志着粮食流通进入了全面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我们将以《条例》的修订出台为契机,自觉从粮食安全“国之大者”的高度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核心精神和制度要义,加快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切实抓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实现《条例》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为业者护航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答记者问
1.疫情以来,民众格外关注粮食供给和粮食安全问题。请问目前中国粮食安全形势如何?
寇明:去年疫情以来,社会对粮食安全比较关注。我们在很多场合,包括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以及粮食管理有关部门,在不同场合进行过解释。今天我也借这个机会,简单向大家报告一下粮食安全方面的情况。
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把解决人民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首要任务。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世情国情粮情,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提出了“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近一阶段,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均对确保粮食安全作出重要部署,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总体上讲,我国的粮食安全形势是好的,中国的粮食是安全的,老百姓的饭碗是有保障的。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产强,二是供应足,三是管理严。
第一,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比较强。自2004年以来,粮食生产实现十七连丰,2020年粮食产量为13 390亿斤,创历史新高,粮食产量连续六年稳定在13 000亿斤以上,实现了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国家在粮食生产上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到2022年将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切实保障粮食生产能力;实施“科技兴粮”,发展智慧农业,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和物资装备支撑,为粮食生产奠定坚实基础。国家“十四五”规划首次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安全保障类约束性指标之一。针对供需形势出现的新变化,国家综合采取稳定口粮生产、重点支持玉米生产等一系列措施,增加市场供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随着种植玉米收益增加,农户种植积极性明显提高,今年玉米意向种植面积增加较多,国内玉米生产将进一步增加。
第二,我国粮食储备流通体系安全可靠。“十三五”以来,国家加大了粮食仓储物流现代化建设,我国粮食仓储设施水平总体达到世界较先进水平,粮食库存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储备安全,特别是稻谷和小麦两大口粮品种库存能够满足一年以上的消费需求。36个大中城市主城区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达到15天及以上市场供应量。此外,进口供应总体正常,大豆、玉米等粮食品种进口渠道畅通,可有效增加和补充国内市场供应。
第三,我国粮食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我国从2015年起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推动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落地,筑牢粮食安全根基。粮食安全领域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也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此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修订出台,为新形势下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提供了制度依据和遵循。
总之,我国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是经得住考验的,能够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供应。我们有基础、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把十四亿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把粮食安全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答记者问
2.黄局长,您刚才讲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之一,请问政策性粮食都包括哪些?政策性、功能性都体现在哪里?都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来加强管理和堵塞漏洞?
黄炜: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也是《条例》修订的一个重要问题。政策性粮食的定义,在《条例》第六章附则里有个专门条款,对政策性粮食进行了解释。通俗地讲,依托国家政策形成的粮权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粮食,具体种类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以及临时储存粮等。政策性粮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在手里的粮食,是为国为民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中国粮食安全治理重要的制度安排。管好用好政策性粮食有很多好处,一是有利于端牢中国人自己的饭碗。二是有利于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粮食问题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关系到大家的吃饭问题,而且关系到农民的生计问题,通过政策性粮食能够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三是有利于保障市场供应。政府手里有粮,市场需要的时候,就可以拿出政策性粮食。四是有利于支持产业发展。我们口粮库存足够满足全国人民一年的消费需要,其中政策性粮食占了大头,有了这份家底,全国人民就有信心、有底气,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
去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牵动人心粮情,根据疫情期间粮食市场供应的需要,适时采取了投放政策性粮食,从而确保了国家粮食市场供应充足、运行稳定,经受住了考验,确实发挥了“定海神针”的作用。正是因为政策性粮食对于保障粮食安全作用极为重要,所以党中央、国务院很重视,全国人民也很关注。这次《条例》的修订,把政策性粮食的制度完善作为重点,全面总结了政策性粮食的管理经验,主要针对实践当中暴露出来的政策性粮食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度漏洞进行了完善,条文很多,内容也很丰富,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了“五个严”的要求。
第一,严肃落实政策目标。相关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粮食储存、政策性粮食收储等政策;严禁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严禁以政策性粮食进行担保、偿还债务,以及其他非政策性目的的经营活动。(www.xing528.com)
第二,严把质量标准和等级。政策性粮食是为全国人民服务的粮食,所以标准执行、质量把关要严格。建立健全、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把收购入库、储存管理、销售出库等质量的关口,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的质量标准。
第三,严明出库管理责任。严禁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不得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第四,严格粮食购销动用程序。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严禁不按国家规定用途处置政策性粮食;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第五,严厉追究法律责任。明确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对企业最高可以罚50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可以处个人上一年度从本企业获得收入的1~10倍的罚款,这个罚则是非常严厉的。
这部分内容条文很多,体现了“五个严”的要求。我们理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政策性粮食管理方面进行制度完善,目的就是要把全国人民关心关注的政策性粮食管好、用好。
答记者问
3.“吃得放心”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请问新《条例》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秦玉云:俗话讲,“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和食品原料,粮食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舌尖上的安全”。影响粮食质量的因素比较复杂,既有土壤、水源、气候等因素,也有种子、化肥、农药等因素,还有储存、加工、运输等流通环节的因素。此次《条例》修订,主要是突出了“六个强化”。
一是强化监测监控。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强化粮食产后、流通全程监测监控。二是强化入库出库检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都要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三是强化库存质量管控。粮食储存期间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的要及时出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不得使用禁用的化学药剂,不得超量使用化学药剂。四是强化运输过程质量管理。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五是强化食用用途粮食管理和被污染粮食处置。对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监控、及时处置。六是强化法律责任追究。针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要求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总之,这次《条例》修订强化了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更安心、更放心。
答记者问
4.刚才黄局长介绍中提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许可制度。请问取消这一制度有什么影响?能不能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黄炜: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是粮食流通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也是《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是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确定的,本质是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一种事先管制方式,对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粮食市场主体更加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明显活跃。我这里有一组数据,2019年全国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中,非国有市场主体占比接近90%,基本形成了“市场化收购是主体、政策性收购来托底”的新格局。需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改进市场服务,需要加快实现从事先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方式,转向管行为、管规则、管公平竞争、管处罚违法违规这样一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转变。基于这些考虑,这次《条例》修订,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
我在这里专门说明一下,取消收购资格许可,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放了之”,取消许可不等于取消监管和弱化服务,而是要运用法治的方法,更好地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所以围绕这个目的和考虑,这次《条例》修订在取消收购资格许可的同时,对粮食收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归纳起来,有五个方面的明确。一是明确了收购企业的备案要求。企业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基本信息。二是明确了收购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的数量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的,还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三是明确了收购行为的规范要求。从事收购活动,要履行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的公告义务;要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严格落实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应当按质论价,不得损害种粮农民的利益,特别是不能向农民“打白条”;不得拖欠、不得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凭证资料,可以调查了解问询有关情况,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加强诚信约束制度建设,加强收购活动的日常监管,对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作出行业自律的规范要求。五是明确了粮食收购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收购要求的行为设定严格的罚款规定,对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价格管理要求的,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所以,请大家放心,取消事前的资格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不等于一放了之,而是通过这五个方面系统的事中事后的制度规范,进行周密的安排,确保收购活动有序正常进行。
答记者问
5.这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这是不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规定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这样的规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黄炜:去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始终把人民的需要和利益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把解决好14亿人吃饭的问题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理念和对人民负责精神的生动写照。
“米袋子”省长责任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从2016年首次考核以来,考核机制不断完善,考核要求不断强化,考核效果也一年比一年好,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体现。
一是底线守得牢。确保了粮食库存充裕、质量良好、供应充足、市场运行平稳。我们能够经受住去年疫情的考验、保障好疫情期间粮食供应,跟有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密不可分的。
二是责任压得实。省级政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很明确,并通过有效的工作和制度安排,逐级传导压力,落实责任,构建起粮食安全的责任体系,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
三是发展显成效。保护了种粮农民的利益,实现粮食生产连年丰收,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不断提高,促进了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基于上面这些考虑,以及实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这些年以来的经验,这次《条例》第七条专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我在前面简要介绍情况时也讲了,这是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确立这样的制度。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中央要求和《条例》规定,正在研究粮食安全实行党政同责的政策要求和具体安排,核心的要求是全面加强党对粮食工作的领导,总的原则和思路:一是体现政治责任。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这个政治责任扛起来。二是体现共担重任。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党委和政府都要共同扛稳粮食安全的重任,对本地区粮食安全负总责。三是体现分层压实。要强化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突出省级政府的底线责任、目标责任。同时,健全分级责任体系,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
这次《条例》修订,把这项工作的原则要求确立下来,为我们实施相应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关政策还在研究制定过程中。今天我在这里先跟大家介绍这些情况,也希望大家持续关注,随着工作的进展,宣传好、报道好这方面工作的要求,营造全社会共同重视粮食安全、保障粮食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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