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兰炭产业在4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下述三个阶段。
1.2.1.1 20世纪70年代—1994年——土法炼焦阶段
榆林兰炭生产最初源于明火炼焦的生产,“兰炭”之名最早源于榆林市神木县,因其在燃烧时产生“兰色火焰”而得名。
20世纪70年代,由于当时的交通、运输、资金等因素的制约,煤矿将难以销售的块煤在平地堆积后用明火点燃,等烧透后用水熄灭而制成兰炭,焦油不回收,烟气直接排空。尽管生产工艺落后,依靠经验观察火候灭火,兰炭质量不稳定;但因其生产工艺简单,生产成本低,销售价格相对低廉,其产品还是为广大用户所认可。在此期间,榆林市土焦厂发展到290多家,其中府谷县156家,神木县108家,兰炭产量超过150×104 t/a。
随着土法堆烧兰炭生产的发展,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因而引起国家的重视。1993年12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在陕西省榆林市召开了晋、陕、蒙接壤地区能源开发环保检查现场会,会上把改造现有土法炼焦作为环境治理的三大工程之一,要求对土法堆烧兰炭的方法进行技术改造。随后,土法炼焦被全面禁止和取缔。
1.2.1.2 1995—2007年——机制炼焦阶段
20世纪90年代,治理环境、减少污染、节能降耗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国家在这方面专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生产兰炭已被当地政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且已经为大多数生产企业所接受,也已逐渐形成规模。由于用机械操作替代了人工操作,故将此兰炭产品称之为“机制兰炭”。在此期间,榆林兰炭生产的主要设备及技术工艺在性能、运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提高。(www.xing528.com)
2007年,榆林市按照“上大关小、等量置换”的思路,制定了《榆林市兰炭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及发展规划》,颁布了《榆林市兰炭产业准入技术条件(暂行)》,全部关闭了分散建设、总规模达不到60×104 t的271户小兰炭企业,规划建设了17个兰炭工业集中区和5个兰炭集中生产点,全面推广使用以神木三江公司SJ型、陕西冶金设计院SH型为主的单炉兰炭产能7.5×104 t/a的直立炉,实现了规模化生产,煤气和煤焦油得到了综合利用。
1.2.1.3 2008年至今——转型升级阶段
2008年9月,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陕西省质监局”)发布了《兰炭行业清洁化生产标准》(DB 61/T 423—2008)。200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工信部”)公告修订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首次将兰炭(半焦)焦炉和生产列入其中,为榆林兰炭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2010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联合发布国家标准《兰炭用煤技术条件》(GB/T 25210—2010)、《兰炭产品技术条件》(GB/T 25211—2010)和《兰炭产品品种及等级划分》(GB/T 25212—2010)。
2012年3月,国家商标局颁发了“神木兰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3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标委联合发布国家标准《兰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995—2013)。2014年3月,国家工信部公布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正)》,对兰炭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2014年10月,神木县人民政府公布了《神木兰炭民用清洁燃料质量控制管理规范》。2016年2月,陕西省质监局发布了地方标准《兰炭》(DB 61/362—2016)。2016年10月,国家环保部在《民用煤燃烧污染综合治理技术指南(试行)》中要求,“煤炭资源丰富、经济条件较好且污染严重的地区应优先选用低硫、低挥发分的优质无烟煤、型煤、兰炭和民用焦炭”。
在此期间,榆林兰炭生产工艺进一步提升,所用原料煤可由30~80 mm块煤改为价格比块煤便宜的小粒煤(6~30 mm),对高温兰炭的热量进行回收利用(副产水蒸气),兰炭降温由水捞焦改为水雾熄焦,提高了兰炭产品质量,显著减少了废水量。与此同时,还发展了“煤—兰炭—燃料油”“煤—兰炭—发电”“煤—兰炭—合成氨—碳铵”“煤—兰炭—金属镁”和“煤—兰炭—电石—聚氯乙烯”一体化五个产业链,不仅进一步促进了兰炭产业的科学、有序、稳定发展,更重要的是扩大了兰炭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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