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是指不能独立投保,须在投保基本险之后方能投保的险种。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主要有:
1)全车盗抢险承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由保险组织按照保险金额与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低者并扣除一定的绝对免赔率予以赔付。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或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由保险组织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2)玻璃单独破碎险承保保险。车辆风窗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但对于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不予负责。投保人与保险组织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组织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自燃损失险承保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组织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组织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4)车身划痕损失险。此险种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三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对于车辆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组织负责赔偿。但该损失若是被保险组织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组织不予赔偿。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承保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保险组织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www.xing528.com)
6)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组织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组织负责赔偿。但是对于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以及车上人员的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保险组织可以免除责任。
7)车上货物责任险。当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时,依法应由被保险组织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组织负责赔偿。但是对于货物因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损失,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及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损失,保险组织不承担赔偿责任。
8)无过失责任险。被保险组织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应由被保险组织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组织垫付的医疗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险组织承担时,保险组织在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9)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承保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车上所载气体或液体泄漏造成的损失除外)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组织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组织在保单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
10)不计免赔特约险。办理了本项特约险的机动车辆发生所投保基本险或附加险的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其在符合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或附加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组织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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