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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第三者责任险及保障范围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者责任险是由被保险组织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由保险组织代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有法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都仅限于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不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及财产。第三者责任险中的意外事故的范围要比车辆损失险宽泛,如在开关车门时或停放在不恰当的位置时,引起其他车辆与之相撞的事故;车辆在停放时发生火灾,造成周围财产、人员损害等。

理解第三者责任险及保障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是由被保险组织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由保险组织代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有法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分。就我国目前的险种体系而言,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对象是指车辆以外的受侵害人员和财产,而车上人员和财产则由其相应的附加险“车上责任险”予以承保。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标的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给第三者(他人)造成损害,被保险组织及其驾驶人应负的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险组织只负责被保险组织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害应负的民事责任,而被保险组织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所负的民事责任,就不属于可保险的范围。概括地讲,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部分,以下所述的内容仅涉及侵权的民事责任。

(2)与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的民事责任 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财产与人身的损害,即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进行了侵害属于侵权行为,其所承担的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从意外事故发生的地点来讲,一般分为交通事故和非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要件。根据一般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也应符合上述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应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条件。它是指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包括一般的公路、高速公路、街道、胡同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广告使用路段和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②必须是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事故必须是机动车辆所致。

③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所受损害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机动车辆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民事责任与保险责任民事责任中的过错,包含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无论是驾驶人由于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交通事故,加害一方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对于保险责任,只有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这种民事赔偿责任才属于保险责任。由于被保险组织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过失”为可保责任,“故意”为不保责任。

(3)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要件及其含义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的若干要件包括:被保险组织、机动车辆、第三者(他人)、使用过程、被保险组织允许的合格的驾驶人、意外事故等。被保险组织、机动车辆、被保险组织允许的合格的驾驶人的概念前面已有详细讲述,这里着重对有关的概念加以补充。

1)被保险组织。被保险组织应是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权,能够从车辆运行中得到利益的人。或者说,在其所支配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亡时,在法律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国家机关、公共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个人等。不论是车辆的拥有者,或是车辆的使用者,或者是车辆的管理者,只要他们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权,或能够从车辆运行中得到利益,他们就可以作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组织。

2)第三者(他人)。对于第三者的定义,我国保险界历来都存在几种观点。目前最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的见解: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保险组织和被保险组织,保险组织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组织或使用保险车辆的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组织与被保险组织之外,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www.xing528.com)

第三者责任保险都仅限于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不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及财产。凡发生事故时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和财产均属于车上责任险的范畴

3)使用过程。一直以来对机动车辆的使用过程解释为:车辆行驶及停放期间,即包括了“行驶”和“停放”两种状态。机动车辆的功能和用途多种多样,如汽车一般都作为运输工具,通过车辆的行驶来运送人员和物资。但除此之外,许多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消防车、挖土机、装载机、油田压井车等,它们的工作使用过程大多并不是处在行驶状态,仅以“行驶”来定义机动车辆的使用过程是不完全的。汽车在停止状态时,也有可能发生或引起意外事故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车辆的使用过程既包括“行驶”,也包括“停放”,是比较全面和恰当的。

4)被保险组织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对于被保险组织允许的合格驾驶人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被保险组织准许,所谓“准许”是指被保险组织委派、雇佣、认可驾驶保险车辆的人员;二是合格,所谓“合格”是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驶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对驾驶出租汽车或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否则仍认定为不合格。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保险组织才予以负责。如果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车主)同意,而由驾驶人私自许诺他人开车,以及借车方自行将车再转借他人,均不能称为被保险组织允许,发生此类车辆肇事损失,保险组织不予赔偿。

5)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预料之外的并造成损失的事件。它不是行为人故意,而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第三者责任险中的意外事故的范围要比车辆损失险宽泛,如在开关车门时或停放在不恰当的位置时,引起其他车辆与之相撞的事故;车辆在停放时发生火灾,造成周围财产、人员损害等。意外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事故。

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凡不在上述地方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均属于非道路事故。例如,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上发生的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事故。

(4)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内容 我国城乡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约20万起,直接经济损失有数十亿元乃至上百亿元。可见,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风险是巨大的,对公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正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而在许多国家成为法定保险业务,它承保机动车辆所有者或被保险组织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组织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组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险范畴,但习惯上又与车辆损失险统一构成机动车辆保险。

1)直接损毁。直接损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一次直接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受害者的死亡补偿、伤残补偿、医疗补偿及财物损毁补偿。如汽车撞倒路边树木,树木又撞倒电线杆,电线杆再压倒房屋,导致房屋内的财产受损和人员伤亡,在事故现场,树木、电线杆、受损房屋及屋内受损财产、受伤人员等均是直接损失,而因此产生的交通堵塞、停电、停产等损失则为间接损失,保险组织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2)使用保险车辆过程。是指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如保险起重车固定车轮后进行起重装卸作业,可视为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3)被保险组织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组织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公安交通部门处理的。对保险组织而言,公安交通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保险组织承担责任与否的基础性依据,但又不完全按照公安交通部门的处理结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制约保险双方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保险合同。因此,首先是被保险组织有对受害方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其次是这种责任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中应当支付的赔偿中扣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部分或可以免除责任的部分。例如,被保险组织酒后驾车,发生车祸,造成一人死亡。公安交通部门认定由这位被保险组织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在这个案例中,尽管被保险组织依法应当向受害方支付赔款,但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属于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保险组织因而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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