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机动车辆保险:保障车辆碰撞和意外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保障车辆碰撞和意外损失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一般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只有列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保险组织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辆损失险中,碰撞、倾覆是最主要的承保风险。车辆损失险承保的仅是碰撞损失,即因碰撞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车辆自身损毁。⑧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保障车辆碰撞和意外损失

车辆损失险又称车身损失险,简称车损险,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车辆损失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主险之一,是指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在被保险组织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使用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本车毁损,保险组织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组织进行经济补偿。广义的车辆损失险是狭义车损险和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附加险的总和。本节所阐述的是广义车辆损失险的内容。

(1)保险标的 车辆损失险的标的是投保车辆的本身,包括汽车电车、电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2)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

1)领有车辆牌照,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后,发给车辆的正式或临时牌号。牌号的式样、颜色根据车辆大小、类别有所区别。

2)领有行车执照,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填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证上填有车辆(包括挂车)的车长、车高、车宽、轴距、轮胎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

3)具有年检合格证新车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合格证,旧车则必须有车辆年检合格证明。

(3)投保人与被保险组织 车辆损失险的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组织合一,也可以不是被保险组织而独立存在。当投保车辆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时,投保人即是被保险组织;当投保车辆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方为确保车辆在遭受损失时能得到及时补偿而将车辆投保时,使用方为投保人,而车属方则是被保险组织。被保险组织可划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单位、公民个人、外国驻华机构等。被保险组织对投保的机动车辆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即与其投保的车辆必须有某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车辆安全,对他有利,车辆肇事,使他受害。这种可保利益是订立车辆损失险合同的基础。

(4)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损失险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中的基本险别之一,承保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一般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只有列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保险组织方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为广泛,通常包括:

1)意外事故包括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等。在机动车辆损失险中,碰撞、倾覆是最主要的承保风险。在国外,有的保险组织专门设立了碰撞、倾覆险承保这两种风险造成的车辆损失。所谓碰撞是指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即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碰撞造成本车的损失;二是当货物装上车以后,车与货即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属于碰撞损失;三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车辆损失险承保的仅是碰撞损失,即因碰撞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车辆自身损毁。倾覆是指保险车辆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一种状态。

2)自然灾害包括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车照料者)造成车辆的损失。由于各地区的自然环境及保险车辆的行驶区域相差很大,其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采用这种一揽子责任的承保方式,无疑对于某些被保险组织是不公平的。因此,有的保险公司将全国分为几个地域,适用不同的费率,以避免被保险组织之间的保费补贴现象,达到相对公平的目的。

3)施救保护费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组织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组织在保险车辆以外的保险金额内负责。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施行的抢救行为;保护措施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必须是合理的,才能得到保险组织的赔偿。衡量施救保护费用是否合理,原则上以“为了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直接支出的必要费用”为判断标准,但在实际中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在很多情况下,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同时被施救,则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负责。

上述风险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保险组织能否赔偿取决于:①保险车辆的损失是由承保风险直接造成的,承保风险是该损失的主要原因;②保险车辆是在被保险组织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的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5)除外责任 在很多投保人心目中,存在这样的认识:认为只要自己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那么一切与机动车辆有关的损失都应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补偿,其理由是自己不能白交保险费。其实这是投保人不了解保险的真正含义所形成的误解。也就是说,被保险组织参加了机动车辆保险,并不是把所有的危险与损失、费用都转嫁给了保险组织,而是被保险组织自己也有责任承担一部分风险和损失、费用,这些不保的风险与费用便构成了除外责任。在车辆损失险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不保的风险和不保的损失。

1)不保风险。保险车辆在以下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保险组织不负赔偿责任: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污染。

②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www.xing528.com)

③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④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⑤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⑥驾驶人无驾驶证。

2)不保损失。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组织不负责赔偿:

①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②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③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本身原因起火燃烧。

④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⑤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格降低引起的损失。

⑥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⑦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筒的水中起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起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⑧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⑨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⑩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