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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及其保险相关知识解析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机动车辆保险,将拥有机动车辆的企业、家庭和个人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及其损失后果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与转嫁。

机动车辆及其保险相关知识解析

机动车辆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伴随机动车辆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其产生晚于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在欧美等保险发达国家,由于对汽车的保险早于其他机动车辆,所以直至今日仍习惯性地把机动车辆的保险称为汽车保险

我国在开办机动车辆保险时沿用了汽车保险这一名称。1983年,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名称、范围进行了规范。考虑到我国开办的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对象不仅包含汽车,还包括摩托车、拖拉机、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辆,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准确定义该险种的承保范围,于1983年10月将汽车保险更名为机动车辆保险。

1.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

机动车一般是指本身具有动力装置,可以单独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并完成运载任务的车辆。机动车分类方法很多,公安车管部门一般按下列方法分类:

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机动车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种:

1)大型汽车:是指总质量大于4500kg,或车长大于等于6m,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

2)小型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以下(含4500kg),车长在6m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

3)专用汽车:是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

4)特种车:是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等。

以上分类界定的机动车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机动车辆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公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的损失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组织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2.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4点。

(1)保险标的出险率较高 机动车辆是陆地的主要交通工具。由于其经常处于运动状态,总是载着人或货物不断地从一个地方开往另一个地方,很容易发生碰撞及其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于车辆数量的迅速增加,一些国家交通设施及管理水平跟不上车辆的发展速度,再加上驾驶人的疏忽、过失等人为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汽车出险率较高。

(2)业务量大,投保率高 由于汽车出险率较高,汽车的所有者需要以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各国政府在不断改善交通设施、严格制定交通规章的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对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保险组织为适应投保人转嫁风险的不同需要,为被保险组织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在开展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附加险,使汽车保险成为财产保险中业务量较大、投保率较高的一个险种。

(3)扩大保险利益 机动车辆保险中,针对汽车所有者与使用者不同的特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不仅被保险组织本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组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凡是被保险组织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车辆时,也视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保险单上约定的事故,保险组织同样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组织须说明机动车辆保险的规定以“从车”为主,凡经被保险组织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组织的汽车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组织须对被保险组织负赔偿责任。此规定是为了对被保险组织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并非违背保险利益原则。但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组织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组织应当书面通知保险组织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组织对被保险组织不承担赔偿责任。

(4)被保险组织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为了促使被保险组织注意维护、养护车辆,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并督促驾驶人注意安全行车,以减少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上一般规定: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以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享受无赔款优待。以上两项规定,虽然分别是对被保险组织的惩罚和优待,但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

3.机动车辆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同样也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职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走向文明,汽车文明在给人类生活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因汽车运输中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不仅如此,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较大,特别是在发生第三者责任的事故中,其损失赔偿是难以通过自我补偿的。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及风险损失是难以通过对风险的避免、预防、分散、抑制以及风险自留就能解决得了的,必须通过保险转嫁方式将其中的风险及风险损失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和转移,以最大限度抵御风险。汽车用户以缴纳保险费为条件,将自己可能遭受的风险成本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保险组织。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嫁方式,在大量的风险单位集合的基础上,将少数被保险组织可能遭受的损失后果转嫁到全体被保险组织身上,而保险组织作为被保险组织之间的中介对其实行经济补偿。通过机动车辆保险,将拥有机动车辆的企业、家庭和个人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及其损失后果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与转嫁。机动车辆保险是现代社会处理风险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是风险转嫁中一种最重要、最有效的技术,是不可缺少的经济补偿制度。(www.xing528.com)

4.机动车辆保险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伴随着机动车辆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机动车辆保险正逐步成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其重要性和社会性也正逐步突现,作用越加明显。

(1)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 从目前经济发展情况看,汽车工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汽车产业政策在国家产业政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汽车产业政策要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离不开机动车辆保险与之配套服务。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对于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机动车辆保险的出现,解除了企业与个人对使用汽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承担,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消费者购买汽车的欲望,扩大了汽车的市场需求。

(2)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作为重要的生产运输和代步的工具,成为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保险标的,虽然单位保险金不是很高,但数大、量广,而且分散,车辆所有者遍及社会的各阶层,既有党政部门,也有工商企业和个人。车辆所有者为了转嫁使用机动车辆带来的风险,愿意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投保。在机动车辆出险后,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开展机动车辆保险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有利于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 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经营管理与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及其价格水平密切相关。原因是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成本中,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车辆的维修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质量。保险公司出于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需要,除了加强自身的经营业务管理外,必然会加大事故车辆修复工作的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机动车辆维修质量管理的水平。同时,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组织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汽车安全设计新技术,并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而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

(4)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5%左右,占全部保费的20%左右。亚洲地区的日本和中国台湾,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占整个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更是高达58%左右。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随着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实施,道路交通建设的投入越来越多,机动车保有量逐年递增。在过去的20年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在国内各保险公司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部分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60%以上。2013年全国车险保费收入累计达3450亿元,比2012年同期增长16.6%,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68.5%,比2012年同期增加4.98个百分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吃饭险种”。其经营的盈亏,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效益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

5.机动车辆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辆保险可按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保险标的分类 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分类,可以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车辆责任保险两个大类。中国保监会2000年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车辆损失保险除主险车辆损失险外,还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等6个附加险种。但是,车辆停驶损失险是以间接损失为标的的损失保险,即保险车辆发生损毁所致的被保险组织的相关利益损失,可视为车辆损失险的延伸。车辆责任险除主险第三者责任险外,还包括车上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等附加险种。

(2)按照实施的形式分类 按照实施形式的不同分类,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组织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这种保险形式下,投保人对于是否投保有决定权。投保人决定投保后,可以自主选择保险组织,并和保险组织自由协商确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等内容。车辆损失保险主要采用自愿保险的形式。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强制保险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开办,是针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的基本保障,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保险组织有接受投保的义务。国际上一般通过以下三种形式规范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1)以道路交通法规规范。以英国为代表的若干国家,以道路交通法规规范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英国1930年颁布的《道路交通法》规定,任何在公路上使用或者让他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车的人,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1988年经修正后的《道路交通法》第6章专门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以道路交通法规和保险法规综合规范。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道路交通法规》和保险立法对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加以调整。加利福尼亚州于1989年颁布的《机动车法典》和《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中都有对强制保险的规定。

3)以单行法规范。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多数国家通过制定单行法规范汽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如德国的《汽车所有人强制保险法》、日本的《汽车损害赔偿保险法》。

(3)按照机动车辆的常见类型分类 按照机动车辆的常见类型可以分为汽车保险、摩托车保险和拖拉机保险等。

(4)按照保险期限分类 按照保险期限可以分为一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一般都是一年期保险,但为适应特殊需求也可开办短期保险,执行相应的短期费率或条款,提车险就是短期保险。

(5)按照承保条件分类 按照承保条件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必须在投保相应的基本险后方可投保,中国保监会2000年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基本险,其他险种只能附加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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